文代富與中譽遠發國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建科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191民初15968號
判決日期:2020-06-07
法院: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文代富與被告中譽遠發國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發公司)、四川建科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科公司)、第三人潘勇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吳希孝獨任審理,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文代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藝月、被告遠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葛莉、被告建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光斗、第三人潘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映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依法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文代富的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遠發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3048273.51元;2、請求判令被告建科公司在欠付被告遠發公司工程款范圍內(3048273.51元)向原告直接支付該工程的工程款。事實及理由:2014年9月,遠發公司與建科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約定:建科公司將位于高新區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團公司高朋公交場站及成都市公安局公交地鐵分局業務技術用房工程建設項目深基坑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基坑工程項目)發包給遠發公司,合同價款為13594337元,工期為100天,結算審計完成后,工程款(進度款)支付至結算金額的90%,主體斷水后支付至結算金額的95%,剩余5%作為質保金,工程質保期滿2年,建科公司付清全部工程尾款。前述協議簽訂后,遠發公司并未自行組織施工,而是將工程項目實際轉包給原告負責施工。2014年11月7日,原告組織工人進場施工,并由原告獨立投入人力、物力、財力并實際施工完成,遠發公司也認可。2015年9月,“基坑工程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合格。2019年8月27日,遠發公司與建科公司完成“基坑工程項目”工程結算審定,結算價為12296767.75元,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遠發公司至今仍有3048273元工程款未向原告支付。截至起訴之日,建科公司共計向遠發公司支付工程款9248494.24元,建科公司欠付遠發公司工程款為3048273.51元,該欠付工程款金額中,包括遠發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3048273.51元。“基坑工程項目”實際由原告獨立投入人力、物力、財力并實際施工完成,原告系“基坑工程項目”實際施工人,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實際上屬于“基坑工程項目”工人工資、材料商材料款。為了防止不良影響和損失擴大,原告多年來一直在竭盡所能,做好安撫工作,現已無能為力,故訴至法院。原告在庭審中表示自愿承擔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費。
被告遠發公司辯稱,原告所述基本屬實,遠發公司確實是案涉項目的總包方,原告所述的建科公司欠錢金額正確,就是原告訴請的金額,建科公司尚未向遠發公司支付欠款,故遠發公司也無法直接支付給原告。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來起訴遠發公司的訴求,遠發公司予以認可。
被告建科公司辯稱,原告所述基本屬實,建科公司所欠遠發公司的金額屬實,但建科公司和原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實際的業主及審計單位均不同意直接支付給原告,請求法庭依法依規進行判決,建科公司愿意依法依規及根據法院的判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第三人潘勇辯稱,對遠發公司欠付文代富的金額沒有異議,文代富已經將案涉轉讓款支付給了潘勇,且該項目的案涉工程款與潘勇無關。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發包人建科公司與遠發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共有三部分組成,第一節通用合同條款、第二節專用合同條款及附件合同協議書。其中,與本案的審理有關的主要約定有:1、發包人:建科公司,承包人:遠發公司;2、建科公司將位于成都高新區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基坑工程項目”發包給遠發公司;3、承包人項目經理:趙德宏;4、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5、簽約合同價:13594337元;6、簽訂合同時間為2014年9月23日。
2014年8月5日,被告遠發公司與第三人潘勇簽訂了《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該目標責任書中與本案的審理有關的主要約定有:1、中標價13594337元;2、實行項目承包制,獨立核算,潘勇對本工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債權、債務自理,并承擔與業務有關的全部風險、責任和義務;工程由遠發公司與業主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潘勇在自愿承擔與工程有關的全部風險、責任和義務的前提下,遠發公司委托交潘勇獨立實施;3、潘勇按照工程合同總價的1.5%比例上繳管理費。
2014年5月16日,第三人潘勇與原告文代富簽訂《工程項目轉讓協議書》,該協議書中與本案的審理有關的主要約定有:1、轉讓項目中標金額為13594337元;2、潘勇將案涉工程以13594337元轉讓給文代富,轉讓價款為300萬元;3、自本合同生效起十日內,潘勇將該項目的相關權屬文件、工程技術清單、合同文書及合同附件等移交文代富,由文代富檢查核收并簽字蓋章;4、潘勇應協助文代富辦理相關各方合同手續,并繼續協助文代富與各該項目相關單位、業主、項目管理公司(建科)、監理等人員交接至工程順利實施。
后,原告組織工人進場施工,并由原告獨立投入人力、物力、財力并實際施工完成。2015年9月,“基坑工程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合格。2019年8月27日,遠發公司與建科公司完成“基坑工程項目”工程結算審定,結算價為12296767.75元。截至起訴之日,建科公司共計向遠發公司支付工程款9248494.24元,尚欠遠發公司工程款3048273.51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遠發公司(甲方)與文代富(乙方)簽訂《“成都市公共交通集團公司高朋公交場站及成都市公安局公交地鐵分局業務技術用房工程建設項目深基坑工程”項目最終結算協議》(以下簡稱《最終結算協議》)約定:一、甲方確定乙方為基坑工程項目實際施工人;二、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總額為12296767.75元,截至本協議簽訂之日,甲方已付乙方工程款9248494.24元,欠付工程款3048273.51元;三、甲方于2019年10月18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前述第二條確認的欠付工程款……截至起訴之日,建科公司尚欠遠發公司工程款3048273.51元,遠發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3048273.51元。以上事實遠發公司、建科公司、潘勇、文代富均無異議。
還查明,被告遠發公司的很多賬戶都已經被查封了,依據現有證據顯示,被告遠發公司目前并沒有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能力。建科公司同時強調其對以上內部承包與轉包的情況不知情。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被告主體身份信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工程項目轉讓協議書》、單位工程開工報告、原告獨立完成涉案工程項目證據材料、基坑支護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地基處理工程質量驗收報告、涉案項目結算審核016號報告書、高朋公交場站及公安局業務用房建設項目工程款收支明細、《最終結算協議》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譽遠發國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文代富支付欠付的工程款3048273.51元;
二、被告四川建科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3048273.51元范圍內對原告文代富承擔責任。
如果被告中譽遠發國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建科工程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5593元,由原告文代富自愿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吳希孝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依妮
判決日期
202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