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碧、楊云松等與云南騰隴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云0581民初4068號
判決日期:2020-06-08
法院:云南省騰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希碧、楊云松與被告云南騰隴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騰隴高速公司)、云南交投集團公路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交投公建公司)生命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28日、1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中,經被告騰隴高速公司、云交投公建公司申請,依法追加尹某1、尹建昌、楊曉冬、段某1、段錫紅、謝恩香為被告參加訴訟。原告王希碧、楊云松及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善獎、楊子圓,被告騰隴高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海淵、鄧啟鋼,被告云交投公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繼東,被告尹某1法定代理人尹建昌,被告段某1法定代理人段錫紅、謝恩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希碧、楊云松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騰隴高速公司、云交投公建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費用249348.15元;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原告王希碧、楊云松系死者王燊媛父母。2019年8月10日19時許,被告尹某1、段某1和死者王燊媛三人邀約到老寨子玩耍,步行到太平村新寨子旁正在施工的高速路下的涵洞時,因涵洞被水淹沒無法通行,三人從涵洞旁爬到高速路面上步行至明朗村虎跳橋工業園區玩耍。后三人沿高速路原路返回到太平村新寨子旁的高速路涵洞時,王燊媛從高速路面摔倒滾到高速路下的涵洞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搶救過程中支出醫療費4155元。因事發地點屬被告騰隴高速公司、云交投公建公司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地段系人群密集、活動和通行的地點,但現場未設置障礙或者醒目標志,二被告公司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為行為,導致本案損害結果發生。事故發生后,經荷花鎮政府及司法所調解未果。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訴訟,由二原告承擔5%的責任,死者承擔5%的責任,二被告公司承擔90%的責任。訴訟過程中,原告明確表示不要求被告尹某1、尹建昌、楊曉冬、段某1、段錫紅、謝恩香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騰隴高速公司辯稱,1.被告騰隴高速公司不是爭議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主體或者責任主體。該建設項目經云南省發改委于2016年4月19日批復建設并取得開工許可,系合法項目;該項目已通過合法招投標程序交由云交投公建公司施工,在簽訂總承包合同時還與施工方簽訂了《安全生產合同》,施工方應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和主體責任落實到位,目前該項目還未完成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被告騰隴高速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2.原告起訴本公司侵權事實不成立。王燊媛是與尹某1、段某1一起到未完工的施工現場玩耍才導致跌落到涵洞中,三人之間應有互助和保障個人安全的義務,同行的尹某1、段某1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且,原告作為王燊媛的監護人,應對被監護人的全部行為和后果負全部責任,受害人年僅九歲,無法對該區域的危險性正確認識,原告疏于監護放任未成年子女獨自玩耍導致事故發生,是導致意外的主要原因。另外,受害人死亡原因與被告騰隴高速公司之間沒有明顯的因果關系,不符合侵權責任的具體構成要件,不應承擔責任。3.原告的主張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九十一條規定,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是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而高速公路施工現場及下穿涵洞不符合公共場所的特征,也不存在可能對社會公眾引起危害的設施,原告要求被告騰隴高速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沒有法律依據。4.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沒有證據證明,精神撫慰金應已包含在賠償損失金額中,原告要求本公司賠償損失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綜上所述,原告對被告騰隴高速公司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且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法院公正裁決。
被告云交投公建公司辯稱,一、原告訴稱被告侵害其生命權不成立。(一)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存在以下幾個疑點:1.事發的時間與原告陳述的事實不符。原告訴稱事發時間是2019年8月10日晚上8點左右,而王燊媛三人從進入高速公路到虎跳橋工業園區的直線距離是2公里,來回至少4公里,三人往返至少需兩個小時以上,可以證實段某1、尹某1的陳述前后矛盾,不排除王燊媛跌落系其他可能。2.高速公路的路面是平整、寬敞的,事發地點與淹水的涵洞相距150米,而事發地點剛好處于涵洞的正上方,存在矛盾。3.王燊媛跌落點和涵洞頂投影點相距只有一米左右,如果王燊媛從高速路邊跌落后翻滾到涵洞頂后再摔下,必然形成一個拋物線,跌落點與涵洞頂投影點至少應相距三米,根據數據推理,王燊媛是垂直跌落的。另外,如果王燊媛是滾落后跌落,身體其他部位必然有損傷,但目前沒有證據證實;如果王燊媛向左摔倒,應該是左腦受傷,但醫院證明是右腦受傷。所以不排除三人在返回過程中相互玩耍或者打鬧引起了意外事故的發生。4.根據騰沖市8月份的降雨量數據分析,10號當天并沒有降雨,不存在涵洞積水的問題。5.通過涵洞連接兩個村莊的公路是當地村民或者村委會修建的,被告云交投公建公司無權對地方道路進行管理維護,如果道路沒有警示標牌也是該路段產權單位的責任。(二)被告云交投公建公司已盡到了應盡的義務,與王燊媛的死亡無因果關系。在施工過程中,本公司已嚴格按照相應的規范設置了警示牌。事發當天高速公路的路基施工已近完成,人員、機械已經退場,而且經查詢,騰沖當天的日落時間是晚上20時零5分,三個小孩在沒有照明設備的情況下,是否有警示標牌對三人都起不到警示作用,在天黑狀態下發生意外的可能性極大,警示標牌設置與否與王燊媛的跌落沒有任何因果關系,不應該對施工單位進行嚴苛的標牌設置或者提醒要求。二、原告作為王燊媛的法定監護人,放任未成年子女獨自玩耍導致事故發生,應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其余答辯意見與被告騰隴高速公司的第3、4項答辯意見相同。綜上所述,本案客觀事實無法證明王燊媛的死亡系在高速公路上游玩跌落致死,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且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法院公正裁決。
被告尹某1、尹建昌、楊曉冬辯稱,對追加為被告沒有意見,但事發當天尹某1的父母都不在家,不清楚事故情況。
被告段某1、段錫紅、謝恩香辯稱,不同意被告云交投公建公司要求被告尹某1、段某1兩家承擔責任的答辯意見。因為小孩在暑假期間出去玩,父母不可能隨時陪在身邊。涵洞積水是因為稻田里的水流出所致,本案是被告騰隴高速公司和云交投公建公司沒有盡到安全責任義務,應由二公司承擔主要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被告騰隴高速公司提交的營業執照,騰隴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開工許可,騰隴高速公路土建、路面和沿線建筑設施工程第1標段施工總承包合同補充協議書,及本院調取的王燊媛死亡情況反映、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方位圖,原、被告均認可,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提交:1.戶口簿1份、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1份、照片2張。經質證,被告云交投公建公司認可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關聯性和證明觀點;其余被告認可。經審查,該證據記載的基本情況與當庭查明情況一致,本院對真實性予以采信。2.騰沖市荷花派出所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各1份,住院病歷1份。經質證,被告尹某1、尹建昌、楊曉冬、段某1、段錫紅、謝恩認可,被告騰隴高速公司認可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證明觀點,不認可住院病歷;被告云交投公建公司認可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但不認可證明觀點,對住院病歷認可,但認為王燊媛系被拔氧氣后死亡,其爺爺應承擔責任。詢問筆錄及現場照片,因被告云交投公建公司亦當庭提交,本院一并認證;對住院病歷,雙方對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對該住院病歷真實性予以采信,但對責任如何承擔本院結合查明事實予以認定。3.事故現場照片1組(20張),交通費發票19張。經質證,被告尹某1、尹建昌、楊曉冬、段某1、段錫紅、謝恩香認可,被告騰隴高速公司、云交投公建公司不認可。經審查,事故現場照片拍攝地點與事發地點一致,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交通費發票系定額發票,無法確定是否確系原告支出,本院不予采信。4.庭審中,證人張某、段某2、尹某3出庭證實,在太平村新寨子與老寨子間有一條道路穿過騰隴高速公路下的涵洞相連,在雨季曾發生涵洞內道路淹水的現象;在高速公路施工過程中,曾有當地村民及小孩到施工工地通行、閑逛、玩耍等現象。經質證,被告尹某1、尹建昌、楊曉冬、段某1、段錫紅、謝恩香認可,被告騰隴高速公司、云交投公建公司不認可。經審查,證人的陳述與原告提交的涵洞淹水圖片和王燊媛等三人到施工工現場玩耍的事實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騰隴高速公司提交安全生產合同1份。經質證,原告認可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但不認可證明觀點;被告謝恩香不認可,認為被告騰隴高速公司未盡到安全責任;其余被告認可。經審查,被告騰隴高速公司將云南省保山市騰沖至德宏州隴川高速公路土建、路面建設和沿線建筑設施工程第1標段建設項目發包給被告云交投公建公司承建,雙方簽訂安全生產合同符合事實,且該安全生產合同書上有雙方公司印章,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采信。
被告云交投公建公司提交:1.接處警登記表1份。經質證,原告認可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認可證明觀點;其余被告認可。對該證據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2.段某1、尹某1、王定穩、王定維、王繼昌詢問筆錄各1份,騰沖市荷花派出所制作王燊媛死亡現場照片8張。經質證,原告認可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不認可證明觀點;被告尹某1、尹建昌、楊曉冬認可;被告段錫紅、謝恩香對尹某1、段某1詢問筆錄不認可,其余認可。經審查,該證據系公安機關依職權所作,本院對真實性予以采信。3.現場標識標牌照片8張,K4+129涵洞施工圖片6張,鄉村道路出水口圖片2張。經質證,被告騰隴高速公司、尹某1、尹建昌、楊曉冬認可;原告及被告段某1、段錫紅、謝恩香不認可。經審查,施工現場標識圖片8張及K4+129涵洞施工圖片6張與本案事發現場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道路出水口圖片2張與涉案涵洞現場一致,本院予以采信。4.施工現場天氣晴雨表2張、騰沖市氣象局證明1份。經質證,被告騰隴高速公司、段某1、段錫紅、謝恩香認可;原告及被告尹某1、尹建昌、楊曉冬不認可。經審查,該晴雨表系施工單位記錄,證明系騰沖市氣象局依法出具,本院予以采信,但事發當日是否降雨與涵洞是否淹水無必然聯系,不能排除往日積水或者其他原因導致涵洞積水的可能性。5.衛星地圖截圖1張、2019年8月1日至14日騰沖日落時間截圖1張。經質證,原告不認可;其余被告認可。經審查,衛星地圖截圖無制作說明和比例尺,日落時間截圖無發布機構及來源證明,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尹某1、尹建昌、楊曉冬、段某1、段錫紅、謝恩香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訴訟過程中,本院依法調取騰沖市公安局荷花派出所向尹某1、段某1、王定穩、王定維、王繼昌所作詢問筆錄各1份;依法向被告尹某1、段某1作詢問筆錄各1份。經質證,對公安機關所作詢問筆錄,原告及被告騰隴高速公司、尹某1、尹建昌、楊曉冬認可,被告云交投公建公司認可真實性,被告段錫紅、謝恩香對尹某1、段某1的詢問筆錄不認可,其余認可,但詢問筆錄系公安機關依職權所作,本院對真實性予以采信;本院依法所作的詢問筆錄,原告及被告騰隴高速公司、云交投公建公司認可,被告尹某1、尹建昌、楊曉冬、段某1、段錫紅、謝恩香不認可,但該筆錄系本院在被告尹建昌、楊曉冬、段錫紅、謝恩香在場的情況下向被告尹某1、段某1所作,筆錄上有六被告簽字確認,本院對真實性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20日,被告騰隴高速公司與云交投公建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將云南省保山市騰沖至德宏州隴川高速公路土建、路面建設和沿線建筑設施工程第1標段建設項目發包給被告云交投公建公司承建,該項目部分路段經過騰沖市荷花鎮明朗村委會太平村老寨子與新寨子之間,因本段高速路面高于自然地面,在該路段建有K3+920和K4+129涵洞兩個。為方便通行,當地村民修建了一條穿過K4+129涵洞連接太平村新寨子和老寨子的道路。為便于日后對高速公路的維護,在K3+920和K4+129涵洞間的道路兩旁邊坡上,修建有兩道維修階梯。2019年8月10日19時許,被告尹某1、段某1和二原告之女王燊媛三人通過新寨子一側的階梯進入施工中的高速公路玩耍,在三人返回途中,王燊媛跌落到K3+920涵洞下受傷,經搶救無效于2019年8月11日凌晨死亡。搶救過程中原告支出醫療費4155.02元,其中統籌支付2273.26元,實際支出醫療費1881.76元。事發后,雙方對原告的損失協商未果,原告訴至本院。
另查明:事發時,在K3+920至K4+129涵洞間及維修梯旁,施工單位未設置危險警示標志及防護措施;事發時在K3+920和K4+129涵洞頂部及兩旁無防護性設施;在高速公路施工期間,存在當地村民及小孩進入施工現場的現象;K4+129涵洞在高速公路施工期間存在積水的現象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云南交投集團公路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希碧、楊云松醫療費、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53916元。
二、駁回原告王希碧、楊云松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0元,由原告王希碧、楊云松負擔1080元,被告云南交投集團公路建設有限公司負擔2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本案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長謝大恒
審判員李寄毓
人民陪審員陳朝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汪華
判決日期
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