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志同達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與邢鑫等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2民初9203號
判決日期:2020-06-08
法院: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被告)北京志同達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同達公司)與被告邢鑫、被告(原告)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能新能源公司)勞動爭議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志同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金,邢鑫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安峰,華能新能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希、馮思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志同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不支付邢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3856元。事實和理由:2015年5月1日我公司與華能新能源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邢鑫于2015年6月1日入職我公司,雙方簽訂二年期勞動合同,后續(xù)簽至2019年5月31日。根據(jù)合同約定,邢鑫被派遣并分配至華能新能源公司工作,任職司機。邢鑫的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補貼、安全獎、車次補貼、飯補、里程補貼,金額每月不同,由華能新能源公司結算,我公司代發(fā),實際發(fā)放至2018年6月。華能新能源公司與邢鑫分別于2017年8月28日及2018年3月26日簽訂《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機動車輛及司勤人員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管理細則》),邢鑫學習了《管理細則》,并在《管理細則》上簽字確認。但邢鑫多次曠工、未按規(guī)定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停車場、將本應報廢的車輛不及時進行報廢,停放在郊區(qū),未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嚴重違反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2018年6月華能新能源公司將其退回。因邢鑫嚴重違反勞動規(guī)章,我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合法,并非違法解除?,F(xiàn)不同意北京市西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的裁決,故訴至法院。
邢鑫辯稱,志同達公司所述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屬實,我原職務為車隊隊長,現(xiàn)為司機。我對具體被派遣單位并不清楚,華能集團公司下屬的公司均有關聯(lián)關系,我僅是在接到車隊領導和指派隊長的指令后,提供用車服務。因此華能新能源公司無權依本部制度,將我退回派遣單位。我在華能新能源公司工作期間,并未違反勞動紀律及規(guī)章制度。2018年5月11日我因病于上班前,通過微信分別向車隊隊長、車隊管理人員請假,并非曠工。華能新能源公司認為我是曠工,要求我寫檢查,我寫了卻又被認為態(tài)度不好而扣罰工資,最后又被退回到派遣單位,華能新能源公司關于曠工的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華能新能源公司稱車輛不清潔,僅提交車輛上有浮土的照片,該照片無拍攝日期,不能證明我交車后未及時清洗車輛,也不能證明車輛因不整潔而影響使用。華能新能源公司稱我服務質量差,多次遭到投訴,僅提供了一人的評價,且評價過于籠統(tǒng),故不存在服務質量差,多次遭投訴的事實。關于出車臺賬記錄問題,我每次出車都進行記錄,華能新能源公司認為我2018年1月至2月的出車臺賬記錄不詳,實際上有時出車并非都有使用人,如果司機按華能新能源公司安排外出辦事,則不需要記錄臺賬,因此不存在出車記錄不詳且對車輛管理造成影響的事實。關于車輛報廢的問題,我按華能新能源公司的要求,將車輛開到指定的報廢廠,報廢廠核實報廢及出具相關文書并非由我控制。另外車輛報廢也并非我的本職工作,華能新能源公司并未指定辦理期間,且車輛最終也進行了報廢,故不存在弄虛作假、隱瞞報廢車并導致車輛失控兩個月的事實。華能新能源公司一年出具三次規(guī)章制度,制定隨意且內容越來越嚴苛,未經(jīng)工會職代會的通過,亦未按勞動法的規(guī)定進行學習和培訓,2017年8月的《管理細則》并非我本人簽字,即便簽署也沒有約束力。我于2018年7月10日申請仲裁,現(xiàn)認可仲裁裁決。不同意志同達公司的訴訟請求。
華能新能源公司辯稱,志同達公司與華能華熱工貿公司(以下簡稱華能工貿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與我公司無派遣協(xié)議。因我公司與華能工貿公司均為華能集團下屬公司,故司機由華能集團統(tǒng)一調派。2014年5月1日邢鑫被派遣至我公司工作,我公司為其辦理了工作證,工作證上顯示了我公司名稱,故其所述不知道為誰提供勞動并不屬實。邢鑫每月基本工資2000元,其他構成每月不一致,故金額存在差異。邢鑫簽署過三份《管理細則》,《管理細則》抬頭名稱均為我公司,每次《管理細則》發(fā)放后我公司都會組織員工學習、簽字。2018年4月24日的《管理細則》中明確規(guī)定請假要向經(jīng)理部負責人申請,曠工一次就退回勞務派遣公司。2018年5月11日邢鑫無故曠工一天,其還存在車輛不及時清潔、服務質量差,多次遭到乘車人員投訴,出車臺賬記錄不詳?shù)膯栴}。邢鑫原為車隊隊長,2017年7月其將擬報廢輛開走,致公司對車輛失控。2017年10月12日我公司才在北京市房山區(qū)找到該車,且并未報廢,我公司取回當天將該車報廢。因該事件我公司解除了邢鑫車隊隊長的職務。因邢鑫存在上述違紀行為,2018年6月7日我公司將其退回,邢鑫實際工作至該日。邢鑫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我公司將其退回有效?,F(xiàn)不同意仲裁裁決,同意志同達公司的訴訟請求,并提出我方訴訟請求:不同意連帶支付邢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3856元。
志同達公司對華能新能源公司的反訴答辯稱,同意華能新能源公司的訴訟請求。
邢鑫對華能新能源公司的反訴答辯稱,不同意華能新能源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8日邢鑫與志同達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志同達公司派遣邢鑫工作的用工單位名稱為華能工貿公司,邢鑫擔任司機崗位工作。2017年6月1日志同達公司與邢鑫簽訂《勞動合同續(xù)訂書》,續(xù)簽勞動合同至2019年5月31日。
邢鑫實際工作至2018年6月7日,當日華能新能源公司作出《退回勞務派遣通知書》,并送達志同達公司。《退回勞務派遣通知書》的主要內容為:志同達公司派駐到華能新能源公司的勞務派遣司勤人員邢鑫多次違反華能新能源公司規(guī)章制度及勞動紀律,擬將其退回志同達公司,具體情況通知如下:一、邢鑫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及勞動紀律有關情況:1、嚴重違反考勤規(guī)定:邢鑫于2018年5月11日無故曠工一天,對華能新能源公司正常車輛運行造成影響。其于5月14日上班后私自補簽考勤表,情節(jié)極其惡劣,在要求其提交的書面檢查中,認錯態(tài)度特別差;2、不遵守勞動紀律,出車臺賬記錄不詳細,對華能新能源公司車輛管理造成影響;3、服務質量差:邢鑫負責管理的車輛衛(wèi)生較差、華能新能源公司外出公務人員多次反映邢鑫在出車過程中服務態(tài)度差;4、不能完成交代的工作:2017年8月安排邢鑫報廢車輛,未按期完成報廢,車輛失控一個半月。二、處理意見:鑒于邢鑫上述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有關制度及勞動紀律,影響了公司正常車輛運行管理工作,并造成了不良影響,現(xiàn)決定于2018年6月7日起,將邢鑫退回志同達公司并立即辦理有關手續(xù)。同日,志同達公司向邢鑫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主要內容為:邢鑫在由志同達公司派遣至華能新能源公司工作期間,因無故曠工、不能完成本職工作且服務質量差等原因已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現(xiàn)華能新能源公司將邢鑫退回志同達公司。志同達公司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guī)定及《勞動合同》第二十二條第六項的相關規(guī)定與邢鑫解除勞動合同。
華能新能源公司就將邢鑫退回志同達公司的依據(jù)提交以下證據(jù):
1、《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第二十二條6.(2)規(guī)定,乙方(邢鑫)嚴重違反或累計兩次過失,違反甲方(志同達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安全規(guī)程、勞動紀律、服務管理規(guī)范等規(guī)章制度,被用工單位退回的,甲方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志同達公司對該證據(jù)認可。
邢鑫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
2、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的《管理細則》、2018年3月26日起施行的《管理細則》、自2018年4月24日執(zhí)行的《管理細則(試行)》及總經(jīng)理辦公會會議紀要、印發(fā)通知。其中2017年8月28日起施行的《管理細則》第六章司勤人員行為規(guī)范中第三十二條勞動紀律規(guī)定:(一)司勤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管理和派遣,按時出車,文明服務,確保工作任務的完成。(1)著裝要整潔,保持車輛整潔,維護公司形象。(2)因病因事請假,必須提前向車管人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3)不得無故不服從調度安排。(4)嚴禁違反交通規(guī)則。(5)嚴禁酒后出車、帶病出車。(6)嚴禁私自使用公司公務用車。(7)嚴禁虛報車輛相關費用。(8)汽車故障需修理,司勤人員應提前報告車管人員,不得在派車時才提出,如因此影響工作則按無故不出車處理。(9)司勤人員管理的車輛原則上不交給其他人駕駛。司勤人員違反勞動紀律的情況,車管人員應在安全學習時向全體司勤人員通報。(二)司勤人員應按時到崗(早上8:30-11:30,下午13:30-17:00),在休息時間,遇有緊急公務,車管人員必須及時調度車輛,司機人員必須聽從安排及時出車,對電話通知出車不允許不接電話和關機。必須時時保持通訊暢通。(三)每次出車前后,均應在所駕駛車輛的臺賬上詳細記錄車輛使用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日期、時間、出車事由、出車路線、出車前后里程數(shù)、本次出車所產(chǎn)生的過路、停車等費用、加油記錄等相關信息,并簽字確認。第三十四條懲罰:(一)違反本細則第六章第三十條、三十一條關于出車規(guī)范、車輛停放有關規(guī)定的,處以50元/次罰款;月累計3次及以上,扣除本月全部安全獎;月累計5次及以上,扣除安全獎外,另處以500元罰款。由于違反有關規(guī)定所導致的一切損失和后果,由司勤人員自行承擔。(二)違反本細則第六章第三十二條第(一)點有關紀律的,處以200元/次罰款。月累計3次及以上,處以1000元罰款,退回勞務派遣公司。(三)違反本細則第六章第三十二條第(二)點有關考勤紀律的,遲到、早退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50元/次懲罰。款項用于獎勵其他代工的司勤人員。不接聽電話或無故關機的,扣除本月通訊補貼。(四)未按照本細則第六章第三十二條第(三)點有關要求嚴格記錄駕駛車輛臺賬的,不予發(fā)放相應補貼。(四)司勤人員所管理的車輛因保養(yǎng)維修不到位,導致頻繁出現(xiàn)故障,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200-1000元罰款。
2018年3月26日起施行的《管理細則》較2017年8月28日版本規(guī)定增加了解除勞動關系,退回勞務派遣公司的條款,其中包括未請假缺勤超過半小時視為曠工;未按照要求嚴格記錄駕駛車輛,或車輛臺賬與調度臺賬不符的,視情節(jié)扣除崗位績效200-1000元,考核后未見成效,沒有改進的;未按要求完成出車任務的或遭到投訴的等。自2018年4月24日執(zhí)行的《管理細則(試行)》再次規(guī)定違反以下規(guī)定,將退回勞務派遣公司:1、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司勤人員為主要責任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2、頻繁違反交通法規(guī)。3、私自使用公務用車。4、不服從管理。5、曠工1次。6、酒后出車或違反飲酒規(guī)定不能保證正常出車的。7、未按要求完成出車任務或遭到投訴,超過2次的。8、弄虛作假的。9、其它違反勞動紀律、影響公務車輛安全運行、對公司造成嚴重影響等行為,情節(jié)較重的。上述《管理細則》均有“邢鑫”手書簽字??偨?jīng)理辦公會會議紀要及印發(fā)通知顯示2018年4月24日華能新能源公司召開總經(jīng)理辦公會聽取并審議通過了《管理細則(試行)》,并于2018年4月25日印發(fā)。
志同達公司對該證據(jù)認可。
邢鑫否認2017年8月28日起實行的《管理細則》為其本人簽字,但不申請鑒定,對其余簽字的真實性認可。稱華能新能源公司一年內出臺了三部《管理細則》,制定隨意且越來越嚴苛。程序上未經(jīng)職工代表大會及工會的表決,亦未組織學習及培訓,對其不具有約束力。
3、2018年4月26日會議記錄,該會議上對《管理細則(試行)》進行了宣貫,并強調要加強公司本部公務用車臺賬管理,做到出車及時記錄詳細、審批嚴格;通過周柱任本部司機班隊長;強調司勤人員請假必須由經(jīng)理部負責人審批。參會人員處有邢鑫簽字,車輛管理員處有馬瑞京簽字。
志同達公司對該證據(jù)認可。
邢鑫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認可。
4、2018年5月司勤人員簽到表,其中5月11日8:30、11:30、13:30、17:00均有邢鑫簽字,備注部分記載“補簽,曠工”。
志同達公司對該證據(jù)認可。
邢鑫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
5、2018年3月至5月司機補貼明細,其中邢鑫3月備注部分記載“不服從管理且出車態(tài)度較差,依照司勤人員管理細則扣除崗位工資400元”;4月備注記載“車輛有污漬,根據(jù)相關細則規(guī)定扣除當月洗車費,且出車服務滿意度一般”;5月備注記載“工作態(tài)度不端正且服務質量較差”。
志同達公司對該證據(jù)認可。
邢鑫對該證據(jù)中備注部分不認可,其余部分認可。
6、2018年5月14日的談話記錄及檢討,談話記錄針對5月11日邢鑫的出勤進行。邢鑫稱其發(fā)微信請假,馬瑞京稱未收到,得知此信息來自周柱發(fā)送的微信截圖,邢鑫稱不清楚跟經(jīng)理負責人請假,但知道需跟領導請假。檢討書主要內容為:本人于2018年5月10日晚突發(fā)腸胃炎,高燒至39度,至2018年5月11日早上還未好轉,由于身體不適上不了班,只跟車隊隊長及車隊負責人請了病假,未能及時跟主管領導請假,此行為違反了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影響了主管領導的工作日程安排,在此我向公司領導表示道歉。在以后的工作中,會嚴格遵守公司的考勤制度,并保證以后絕對不會出現(xiàn)類似現(xiàn)象。本人于2018年5月14日上班的時候,未看清楚日期,錯誤的將當天的考勤簽在了2018年5月11日一欄,由于自己的粗心影響了領導的統(tǒng)計工作表示道歉,并保證以后會認真看清楚日期再填寫,杜絕此類事情的發(fā)生。望公司領導檢查與監(jiān)督。
志同達公司對該證據(jù)認可。
邢鑫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認可,稱假條和微信已向馬瑞京說明。檢討書系被迫書寫。
7、報廢車輛照片、經(jīng)理部說明、解體廠告知單。經(jīng)理部說明的主要內容為:2017年7月華能新能源公司委派邢鑫辦理兩輛公務用車的報廢,邢鑫稱把車開到解體廠,但一直無消息。期間公司多次詢問邢鑫車輛報廢的辦理情況,邢鑫均以各種理由推脫。10月12日,其派人與邢鑫去解體廠看報廢車輛,在房山的一個偏僻大院里看到車輛,其中有一臺車的發(fā)動機還很熱。后公司另行安排人員將兩輛車拖回,并前往正規(guī)的解體廠進行報廢處理。前后大約三個月時間,報廢車輛處于失控狀態(tài)。解體廠提示告知單顯示2017年10月14日報廢車輛由北京金屬回收有限公司進行了報廢。
志同達公司對該證據(jù)認可。
邢鑫對該經(jīng)理部說明的真實性不認可,稱系公司自行書寫,與實際不符,解體廠就在房山,其接受報廢任務后直接將車開到解體廠,至于什么時候解體不是其所能控制。
8、公務用車管理統(tǒng)計表、照片、駕駛員滿意度調查表、臺賬。公務用車管理統(tǒng)計表顯示公司三輛車由邢鑫管理;照片顯示車輛外觀確有灰塵;駕駛員滿意度調查表顯示儀容儀表項下設著裝、個人衛(wèi)生分項,共計30分,邢鑫分別得分為10分、10分;車輛項下設外觀、車內分項,共計30分,邢鑫分別得分為5分、5分;服務質量項下設文明禮貌、守時守約、行車規(guī)范項,共計40分,邢鑫分別得分為5分、10分、5分,總計100分,邢鑫得分50分。對駕駛員綜合意見為車外表不干凈,車內不夠整潔,言行不夠友善,開車不規(guī)范,有強行超車現(xiàn)象。下方備注:非常滿意(90-100分600元),滿意(70-90分,400元),一般(60-70分,200元),不滿意(60分以下,0元);質量管理員每月抽查四次取平均值,對駕駛員進行滿意度測評。該表下方有“劉**”簽字,落款時間2018年5月4日。臺賬顯示2018年1月12日、16日、22日、24日-26日、2月2日、11日、12日存在未填寫乘車人的現(xiàn)象。
志同達公司對該證據(jù)認可。
邢鑫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不認可,稱照片無拍攝時間,車輛可能因長時間停用,出車前會清洗,不能證明車輛不清潔;滿意度調查表制作僅有一人評價,缺乏客觀性;司機為公司事務出車,臺賬中不填寫使用人很正常。
邢鑫就其并非無故曠工的主張?zhí)峤恢袊嗣窠夥跑娍傖t(yī)院證明書及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書顯示邢鑫臨床診斷為急性胃腸炎,建議全休3天。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邢鑫分別于2018年5月11日6:26分及6:43分通過微信向馬瑞京及周柱請假,周柱回復好,其另行安排他人去,但告知邢鑫要向上面領導請假,其無權批假。志同達公司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認可,華能新能源公司對證明書的真實性不認可,稱證明書原件未向公司提交;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認可,但稱邢鑫向車隊一般工作人員請假不合規(guī)定。
訴訟中,各方均認可邢鑫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5984元。
關于勞動關系,在仲裁過程中,邢鑫、志同達公司、華能新能源公司均認可邢鑫的實際用工單位為華能新能源公司。邢鑫提交加蓋華能新能源公司公章的工作證、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繳費信息對賬單。工作證顯示發(fā)證時間為2014年5月1日;社保對賬單顯示2012年度至2014年度,邢鑫的社保由北京市和嘉樂勞務派遣有限責任公司繳納,2015年起由志同達公司繳納。志同達公司對工作證的真實性不認可,稱2015年前的勞動關系與其無關;對社保對賬單的真實性認可。華能新能源公司對工作證及社保對賬單的真實性認可。仲裁委認定邢鑫的實際用工單位為華能新能源公司,確認邢鑫自2014年5月1日起在華能新能源公司工作。
本案訴前,邢鑫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支付:1、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8615.8元;2、2018年1月至4月期間因出車墊付的停車費、過橋費、加油費合計967元。2019年1月18日,仲裁委作出京西勞人仲字[2018]第3077號裁決書,裁決:1、志同達公司支付邢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3856元,華能新能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2、駁回邢鑫的其他申請請求。志同達公司及華能新能源公司均不服該裁決,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勞動合同書及續(xù)訂書、《管理細則》、京西勞人仲字[2018]第3077號裁決書等相關證據(jù)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原告(被告)北京志同達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邢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3865元,被告(原告)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二、駁回原告(被告)北京志同達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原告)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原告(被告)北京志同達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被告(原告)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元,由原告(被告)北京志同達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負擔10元(已交納)、由被告(原告)華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0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霞
人民陪審員付順梅
人民陪審員董愛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陳歡
判決日期
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