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文波與北京市房山區河北鎮人民政府其他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11行初22號
判決日期:2020-06-08
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文波訴被告北京市房山區河北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河北鎮政府)要求履行房屋拆遷評估復核法定職責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文波訴稱,原告在北京市房山區河北鎮萬佛堂村有242號房屋一處,2016年因河北鎮棚戶區改造項目納入征收范圍,原告的房屋系合法繼承所得,有分戶單證明涉案部分房屋系原告所有,且有村鎮相關單位證明,關于房屋和土地的評估結果有知情權和申請復核的權利。因被告并未向原告送達評估結果,所以在原告得知該拆遷補償價格評估結果通知單(土地及房屋)后,發現評估結果通知單對涉案土地面積認定有錯誤,涉案房屋后的部分土地并未列入評估范圍內,因此原告認為被告作為房屋拆遷評估審計的委托方,應當對評估結果承擔責任,并具有接受評估復核的職責,但被告至今未對原告的評估復核申請作出任何答復,對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為保障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依法履行拆遷補償價格評估結果通知單復核的法定職責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楊文波的起訴。
原告楊文波預交案件受理費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還(已交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何秀芬
審判員呂婷
審判員唐杉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張冉
判決日期
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