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安徽清宮御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皖1204民初5012號
判決日期:2020-06-08
法院: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安徽清宮御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原告因工程施工需要,與被告口頭約定原告租賃被告位于阜陽市潁泉區工業園頂大路57號的房屋,2019年8月20日原告搬入該房屋并繳納押金20000元,房屋月租金(按15元/平方計算)為32216元。原告已按照約定向被告支付押金,但被告至今未搬出該租賃房屋,并經多次催告仍不搬離。因此,原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押金,原告多次聯系被告未果。現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公正判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據原告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本院依據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被告安徽清宮御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多次送達應訴材料,但都無法送達,原告亦不能補充或變更被告的有效送達地址和其他聯系方式,本院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退還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設工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于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袁園
判決日期
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