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縣四聯商砼有限公司與葉成、保定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1128民初209號
判決日期:2020-06-09
法院:阜城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阜城縣四聯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聯公司)與被告葉成、保定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坤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阜城縣四聯商砼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廣月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葉成、保定市晟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四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責令范書生、王振莊支付貨款12300元。庭審過程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范書生、王振莊的起訴。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葉成、晟坤公司支付貨款123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為生產商品灰的廠家,2017年3、4月份被告晟坤公司承包的通公路修筑過程中,被告葉成在原告處購買了商品灰,2017年3、4月份范書生、王振莊為葉成打工,在商品灰收貨單上簽字確認,其簽字行為系職務行為。葉成購買商品灰總計432300元,已支付420000元,尚欠12300元。讓被告晟坤公司承擔給付貨款的理由是我們的商品灰已經使用到了其承包的工程中。
葉成辯稱,晟坤公司中標阜城縣農村基礎設施扶貧貸款建設項目蔣坊鄉第四標段工程,并簽訂施工合同,由原告四聯公司提供施工所需的商品灰,中標方將施工款項支付給被申請人,因我系第四標段施工地點蔣村包村干部,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我作為包村干部對原料供應、工程進度等進行協調,因種種原因,我向原告出具有關蔣坊鄉修筑村村通公路的欠據,但我并非商品灰買賣合同的對方,也不是使用者,應由合同利益獲得者晟坤公司支付涉案款項。
晟坤公司未做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4月份被告葉成在通公路施工過程中從原告處購買商品灰,被告葉成在一張收貨單上簽字確認,范書生、王振莊為葉成打工,在其余收貨單上簽字確認。商品灰貨款總計432300元,已支付420000元,尚欠12300元至今未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葉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原告阜城縣四聯商砼有限公司貨款12300元。
二、駁回原告阜城縣四聯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108元,減半收取計54元,由被告葉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本案上訴費108元(收款單位: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0×××12,開戶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河西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徐曉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潘明惠
判決日期
20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