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業集團嘉禾礦業有限公司、嘉禾縣玉翠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10民終515號
判決日期:2020-06-10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湖南省煤業集團嘉禾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禾礦業)因與被上訴人嘉禾縣玉翠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翠公司)及原審第三人唐升紅、伍琳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嘉禾縣人民法院(2019)湘1024民初13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不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嘉禾礦業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玉翠公司對嘉禾礦業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玉翠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本案沒有證據能證明嘉禾礦業與玉翠公司存在多年的采供關系,一審認定該事實缺乏證據支持。2.嘉禾礦業不欠玉翠公司貨款,一審判決認定嘉禾礦業未支付玉翠公司貨款36032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玉翠公司在一審舉證的2017年5月4日對賬單不符合證據的合法性、關聯性和真實性,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一審采信該證據錯誤。即便采信該證據,亦不能以此證明嘉禾礦業未支付貨款。3.玉翠公司在一審杜撰伍琳琳的簽名,想提供虛假證據,獲得非法利益,被嘉禾礦業識破后,當庭撤回另外8000元貨款的訴訟請求,足以證明其提供虛假證據的事實。
玉翠公司辯稱:1.雙方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嘉禾礦業工作人員唐升紅在此前以同樣的方式購買商品并簽單,然后由玉翠公司開具稅務發票向嘉禾礦業收取貨款,符合雙方的交易習慣。2.玉翠公司不存在虛構交易的事實。2017年5月4日的銷售單上“軟芙蓉王”系筆誤,實為“和天下”。玉翠公司將同月的銷售清單記載在同一銷售單上,是對當月銷售物品和金額對賬的客觀記載,其羅列時間的順序是按照已銷售的單張匯總過來,更符合客觀情況。3.嘉禾礦業在答辯時已認可此前玉翠公司開具發票對貨款進行報賬的事實,說明了雙方交易的真實性。4.嘉禾礦業對伍琳琳的簽名申請筆跡鑒定,故意拖延訴訟,玉翠公司考慮訴訟效率撤回伍琳琳簽單金額,但保留另案訴訟的權利。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唐升紅、伍琳琳未作陳述。
玉翠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嘉禾礦業支付玉翠公司貨款44052元及其逾期付款違約金(參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罰息利率計算,自2017年12月27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19年7月26日為412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嘉禾礦業承擔。訴訟過程中,玉翠公司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嘉禾礦業支付其工作人員唐升紅簽單的貨款360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嘉禾礦業為公務接待需要采購煙、酒、水、飲料等,與玉翠公司存在多年的采供關系。嘉禾礦業一般安排其負責后勤的工作人員在玉翠公司簽單賒賬拿取貨物。貨物積累到一定金額后,由玉翠公司開具正式發票交嘉禾礦業報賬支付領取貨款。
2017年5月4日時任嘉禾礦業綜合部部長的唐升紅與玉翠公司銷售人員對2017年4月16日至5月3日期間簽單貨物數量及金額進行核對。玉翠公司銷售單上載明商品名稱、數量及金額如下:“5.3軟芙王6條×1000元=6000元(玉翠公司辯解“軟芙王”系筆誤,應為“和天下”,5月份以后煙草部門限價,每條“和天下”限在1000元以內);4.17天地壹號2件×192=384元、椰樹汁2件×180=360元(合計744元);4.16和天下4條×1080元=4320元;4.16水井坊(紅)12瓶×488元=5856元、張裕解百納12瓶×138元=1656元、農夫山泉4件×42元=168元、軟芙王4條×580元=2320元(合計10000元);4.24和天下5條×1080元=5400元;4.18水井坊(紅)6瓶×488元=2928、軟芙王4條×580元=2320元;4.18和天下4條×1080元=4320元”。以上貨物金額共計36032元,唐升紅在銷售單上簽名確認,并寫明“未付款”。
2017年底,玉翠公司分別開具數張“購買方名稱:湖南省煤業集團嘉禾礦業有限公司”的湖南增值稅普通發票交唐升紅用于單位報賬,唐升紅在其中兩張發票背面進行書寫備注,NO14150522發票背面為“接待省煤監局領導來公司檢查用(水井坊酒2件、天地壹號2件、椰樹汁2件、紅酒2件等)經辦人:唐升紅”;NO14150518發票背面為“接待省煤監局領導來公司檢查用。經辦人:唐升紅購買水井坊酒2件”。此后,唐升紅一直擱置報賬并從嘉禾礦業離職后杳無音訊。玉翠公司向嘉禾礦業主張貨款遭拒后,遂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本案玉翠公司與嘉禾礦業之間是否構成買賣合同關系是雙方爭議的焦點。依據查明的事實,雙方存在多年的采供關系,彼此之間已建立一定的信任度,基于互相信任雙方默認先簽單拿貨后付款的交易習慣。嘉禾礦業經辦的工作人員唐升紅當時系負責后勤的綜合部部長,其因公務需要代表嘉禾礦業在玉翠公司多次采購貨物,本案案涉貨物只是唐升紅在玉翠公司采購貨物的一部分。唐升紅從嘉禾礦業的離職,不影響認定其行為系履職行為,其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嘉禾礦業承受,故玉翠公司向嘉禾礦業主張權利,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關于嘉禾礦業主張銷售單上的商品價格有虛高,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對此答辯主張不予采納。綜上,對玉翠公司要求判令嘉禾礦業支付欠付的貨款及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罰息利率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2018年中國人民銀行中短期貸款基準年利率為4.35%,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30%-50%,從2017年12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產生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為:36032元×[(4.35%+4.35%×30%)÷365天]×576天=3215.5元。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由被告湖南省煤業集團嘉禾礦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嘉禾縣玉翠商貿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36032元、逾期付款違約金3215.5元(暫計算至2019年7月26日,之后違約金應按上述計算方式計算至本金清償為止)。限被告湖南省煤業集團嘉禾礦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支付到本院指定賬戶(戶名:嘉禾縣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開戶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嘉禾縣珠泉支行賬號:94×××97)。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原告嘉禾縣玉翠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4元,由原告嘉禾縣玉翠商貿有限公司負擔222元,由被告湖南省煤業集團嘉禾礦業有限公司負擔782元?!?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1.玉翠公司
成立于2010年4月,經營范圍包括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煙、酒、日用品、辦公用品、勞保用品、電腦耗材等批發兼零售。2.本案玉翠公司主張的系2017年4月16日至5月3日期間的貨款,根據玉翠公司一審提交的證據,玉翠公司在2017年3月、6月、8月、12月亦為嘉禾礦業開具了購買煙、酒等商品的增值稅發票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8元,由上訴人湖南省煤業集團嘉禾礦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黃肖華
審判員廖軍
審判員雷金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劉揚
書記員瞿殷婷
判決日期
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