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艷金與云南省東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銀發危險廢物集中處置中心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云0328民初1688號
判決日期:2020-06-10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蘇艷金與被告云南省東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源建筑公司”)、曲靖銀發危險廢物集中處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尹進方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艷金,被告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勇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東源建筑公司經傳票傳喚,拒不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蘇艷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東源建筑公司、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917977.05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10月,被告東源建筑公司和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簽訂了《云南曲靖銀發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工程辦公樓、餐廳宿舍樓、連廊、邊坡護堤、圍墻、計量間、傳達室、大門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將公司的辦公樓、餐廳宿舍樓、連廊、邊坡護堤、圍墻、計量間、傳達室、大門工程發包給東源建筑公司。該合同訂立后,原告與被告東源建筑公司于2016年11月12日簽訂了《勞務合作協議》,約定由原告負責該項目的施工,原告組織項目施工后,現工程已通過竣工并交付使用。工程完工后,經原、被告各方一致結算確認,原告所完成的工程總價款為10398835.23元,被告已向原告付款9480858.18元,現仍有尾款917977.05元未支付,因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未向東源建筑公司支付尾款,導致東源建筑公司也未向原告支付尾款,為此,被告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應對該款承擔支付責任。
被告東源建筑公司書面答辯稱,我公司與原告蘇艷金簽訂的《勞務合作協議》真實有效,所涉工程都是專款專用,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撥付的工程款,我公司都及時撥付給原告蘇艷金,由于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付款義務,導致我公司不能支付工程款給原告,屬于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的責任,與我公司無關。另外,我公司出具給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的《委托收款函》及出具給原告的《確認書》合法有效,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以不能出具發票為由不支付工程款,責任在于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
被告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辯稱,我公司與東源建筑公司簽訂《云南曲靖銀發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工程辦公樓、餐廳宿舍樓、連廊、邊坡護堤、圍墻、計量間、傳達室、大門工程施工合同》屬實,合同簽訂后,我公司與東源建筑公司就合同總價一事協商并簽訂了《補充協議》,協議約定合同總價由原來的11120706.94元變更為1102萬元。工程完工后,經兩公司結算,確認實際產生工程款10398835.23元。我公司現已先后向東源建筑公司付款9614305.79元,剩余工程款為784529.44元。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我公司僅有向東源建筑公司付款的義務,原告蘇艷金與我公司無任何合同關系,原告無權向我公司主張權利。另外,由于《施工合同》中約定了質量保修金條款,質量保修金為工程審計結算總價10398835.23元的5%,即519941.8元,故我公司現在僅需向東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64587.64元。我公司有非常完備的財務管理政策和嚴格的出賬流程,因東源建筑公司函告我公司稱其稅務開票系統遭稅務局凍結,無法開具發票,雖東源建筑公司曾函告我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但因原告作為自然人無法開具發票,我公司在此基礎上無法支付該工程款。綜上,我公司與原告蘇艷金沒有任何合同關系且原告所述金額與客觀事實不符,請求依法判決。
本院經審理,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認定如下:2016年10月,被告東源建筑公司和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簽訂了《云南曲靖銀發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工程辦公樓、餐廳宿舍樓、連廊、邊坡護堤、圍墻、計量間、傳達室、大門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將公司的辦公樓、餐廳宿舍樓、連廊、邊坡護堤、圍墻、計量間、傳達室、大門工程發包給東源建筑公司承建,該合同對工程承包范圍、工期、質量標準、竣工結算、質量保證金等作出約定。同年10月28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將原《云南曲靖銀發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工程辦公樓、餐廳宿舍樓、連廊、邊坡護堤、圍墻、計量間、傳達室、大門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簽約合同價11120706.94元變更為1102萬元。
關于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原告蘇艷金是否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的問題,通過原告提交的被告東源建筑公司不持異議的《勞務合作協議》可以看出,該協議與東源建筑公司和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簽訂的《云南曲靖銀發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工程辦公樓、餐廳宿舍樓、連廊、邊坡護堤、圍墻、計量間、傳達室、大門工程施工合同》中涉及的工程標的、范圍、工期、簽約價款等完全一致,結合業主銀發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已付工程款最終流向原告蘇艷金的實際,應予認定原告為涉案建設工程的實際施工人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曲靖銀發危險廢物集中處置中心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支付原告蘇艷金工程款264587.64元。
二、駁回原告蘇艷金要求被告云南省東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490元,由原告蘇艷金負擔4620元,被告曲靖銀發危險廢物集中處置中心有限公司負擔1870元。
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申請本院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尹進方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王路強
判決日期
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