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安與蒙陰建安建設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328民初117號
判決日期:2020-06-10
法院:蒙陰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明安與被告蒙陰建安建設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宗江、張運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明安,被告蒙陰建安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光才、卞永國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李宗江、張運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明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勞務費39783元并賠償損失;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蒙陰建安建設有限公司在蒙陰縣建設超市大棚施工時,雇傭原告的挖掘機為其挖土石方,勞務費共計51783元,其項目經理李宗江、會計張運在驗收單上對于工時、單價及金額進行簽字確認。經催要,李宗江累計支付了12000元,對剩余勞務費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而被告以種種理由拒不支付,至今未清償其所欠原告的勞務款。
被告蒙陰建安建設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起訴的數額與事實不符,被告欠原告施工機械費共計37186元,已經支付原告16000元,尚有21186元未支付;并且原告主張利息沒有法律依據。
第三人李宗江、張運未作陳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4月至8月,被告蒙陰建安建設有限公司雇傭原告王明安從事挖掘機操作工作,約定勞務費為230元/小時。經驗收結算,被告欠原告勞務費共計51783元。上述款項經原告催要,被告支付16000元,剩余部分,被告至今未付。第三人李宗江原系被告承建工程的施工項目經理,第三人張運原系被告承建工程的會計
判決結果
一、被告蒙陰建安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明安勞務費35783元;
二、駁回原告王明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4.58元,減半收取397.29元,由被告蒙陰建安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張玉玲
判決日期
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