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與王旭、合肥宇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104民初8337號
判決日期:2020-06-10
法院: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海與被告王旭、合肥宇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達汽車公司)、吳軍海、合肥市政文外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政文物業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鵬,被告王旭(亦系宇達汽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吳軍海,被告政文物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子慶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四被告賠償原告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100000元;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替代性交通費2000元;3、依法判決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系合肥市政務區綠怡居東區37棟802室的戶主,2019年5月29日,綠怡居高層東38幢104室室內因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致使原告名下車牌號為皖A×××××號小型轎車車輛毀損,給原告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38棟104室的租客王旭和宇達汽車公司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38棟104室的房東吳軍海對于長期出租的房屋的電氣線路未盡到應有的提醒、管理及更換義務,對火災事故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與此同時,被告政文物業公司未盡到充分的管理責任,對原告的財產損失應當承擔不可推卸的賠償責任。火災事故發生后,原告找各被告協商賠償事宜,各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拒不履行賠付義務。綜上所述,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訴至貴院。
被告王旭辯稱,原告起訴我個人無法律依據。
被告宇達汽車公司辯稱,1、消防火災鑒定報告證明火災不是被告王旭個人導致。2、火災鑒定中的車損價格過高,且車輛的原始發票沒有,原告對車輛殘值也沒有詳細說明。3、在火還未燒到車輛時,已經有人通知原告,但原告沒有挪車,且小區有停車庫,但原告沒有將車輛停到停車位,且占用消防通道,導致消防車未能盡快滅火,原告自己也有一定責任。4、小區里車輛亂停亂放導致消防車輛不能及時進來滅火,說明小區物業沒有盡到管理責任,失火時消防通道沒有水,如果有水的話,我方工作人員會第一時間將火撲滅。5、原告主張的交通替代費過高。
被告吳軍海辯稱,1、本人非火災事件責任人。我于2007年7月16日與合肥政務文化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了門面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交房狀態為白墻毛坯水電通,2007年9月21日交房時,開發商僅布置了基礎照明電路和少量插座,均為埋在墻里的暗線,當時政務區尚未成型,租房者較少,5個月后,2008年2月25日,王旭同本人簽訂了租房合同,水表底數為41度,電表171度,可見本人并未對房屋進行經營或者改造。王旭在租房后,注冊成立了宇達汽車公司,至5月29日失火日,承租人期間自行進行過2次裝修改造:第一次裝修:宇達汽車公司一開始經營汽車噴漆烤漆業務,需要潔凈無塵環境,將房屋西側室內(起火點一側)內部整體蓋了一間烤漆房,本人查詢合格廠家類似尺寸參數,可知烤漆房配置復雜,有風機、大功率照明烘干、噴涂電路、油路,除塵排煙管道,耗電量很大,勢必要對線路進行改造。由于周邊經營噴漆的修理廠有好幾家,經營中產生了噪音,居民投訴,2017年蜀山區環保局進行了環保檢查,對宇達汽車公司下達了蜀環罰字[2017]032號行政處罰,并移交蜀山區法院執行,蜀山區法院(2018)皖0104行審5號執行裁定書明確表述有:2017年5月9日,檢查發現該店噴漆房以及噴漆設備未拆除,拍照取證。執行裁定書下達后,宇達汽車公司拆除了烤漆房。2018年12月,宇達公司再次進行了裝修整體改造,改為洗車和汽車快修業務。本次裝修規模很大,電路電線均重新布置,裝修前室內為白墻,裝修后墻面粉刷為灰藍色,裝修中大量采用電線明線+白色護套管的方式布置電路。起火點的西側墻,裝修前為白墻,無明線,裝修后由白墻刷成灰藍色乳膠漆,刷漆之后,橫向用明線+護套管布置了電路,自室內延伸到室外,橫向電線每隔一段再接到各種工具設備。從各種視頻和圖片清楚可見,起火點處,正好位于橫向電線附近位置,明線燃燒后的痕跡清晰可見。綜上所述,承租人進行了兩次裝修和電氣線路改造,起火點位于最近一次改造布置的明線處附近,消防責任認定書不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如果是電線線路故障,電線非本人布置,如果是汽車維修的機器的電氣線路故障,那更與房東無關。因此本人不是這次火災事故責任人,本人亦未參與宇達公司的任何經營活動。關于原告訴稱的38棟104房主對于長期出租的房屋電氣線路未盡到應有的提醒、管理及更換義務,對火災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理由并不成立。(1)承租人最近一次裝修和電路改造距離失火日僅有5個月,是全新的線路,房東沒有提醒承租人更換的必要。而且承租人用電線+護套管的布線方式,是常見的布線方式,房東沒有能力憑著‘肉眼’,看出新裝修的線路內部哪里有故障。(2)對于原告訴稱的房東管理和更換線路,也超出對房東的要求和能力范圍。我出租的是用于經營的商鋪,商鋪的租戶一般都要裝修包括電路改造,宇達汽車公司是經工商局合法注冊經營的。作為汽車三類修理廠,宇達汽車公司屬于前置許可證審批企業,其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接受道路交通部門的監督和執法,普通房東沒有汽修類電工專業知識,沒有技術檢測設備,沒有執法權,要求房東去管理一家機動車三類修理工廠的電氣線路是超出了合理要求。再比如,宇達汽車公司2017年被蜀山區環保局執法的烤漆房,其技術也有國家標準,涵蓋了驅動電機、風機、供油裝置、燃燒器、熱交換器、電加熱裝置、導線、空氣凈化裝置、風道、控制柜、電器保護裝置、燈箱、安全門等數十種安全規范,如果環保局和汽修主管部門交通管理部門不介入監督,作為普通人的房東哪有技術手段、技術檢測設備和執法權力對其線路進行管理?(3)沿街的二三十家商鋪門前的消防管道均無消防水,已經很長時間了(大多經營汽車維修業務),到本人寫答辯狀的此時(2019年8月9日),所有商鋪依然無水,商鋪現在都在經營,樓上幾百戶居民也沒有被通知臨時搬遷。物業、開發商、業主委員會都知道商鋪的消防管道無水,還做過解決方案但是一直沒有解決,作為一名普通業主,對此也無可奈何。物業管理合同及物業管理規定明確,物業公司需:建立消防制度、開展消防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消防系統設施完好無損,能隨時使用;建立消防管理責任制,加強監督,定期檢查。還明確物業公司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啟用,安全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本人與物業的合同,和各級政府部門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都明確了,消防制度的建立、監督、消防設備日常維護為物業公司,此次失火,如果消防管道有水,消防員就不需要從很遠的地方鋪設管道接水過來,宇達汽車公司有值班的人,也有較大概率能將火災控制在較小范圍,而不至于火災蔓延損失到室外的汽車。2、原鑒定損失89078元,車型為HG7203AB,就是2011款雅閣2.0排量。根據我在網絡查詢中國汽車流通協會、中國汽車金融保值率研究委員會的研究報告,雅閣類中型轎車5年保值率42.25%左右,雅閣作為暢銷車型,保值率高,也只有52.25%,超過5年的車,每年繼續有5%-7%的保值率下降,原告的車2012年8月上牌,已經接近7年的車,保值率在40%左右,所以評估價基本是合乎真實價值甚至略高的,查詢各大二手車網站同型號、年款的雅閣二手車,大多車源的掛牌價低于8.9萬這個價格。目前汽車行業低迷,新車降價幅度大,二手車折舊快。同時原告車輛停放的位置在小區人行道上,車頭壓在綠化的樹木附近,正位于失火104的后窗戶下,104室后窗也是消防隊員滅火的主要入口,客觀上對室內滅火產生了阻擋影響,消防隊員要先撲滅窗口下車輛著火,才能從窗口對室內滅火。原告停車在小區人行道上,按照小區物業管理規定屬于亂停放,對自身車輛損失也應有一定責任。(綠怡居機動車輛停放管理規定:第二條:凡經許可進入小區之所有車輛,遵照指示規定的行車線路及停車位置,不得在人行道、綠化帶上行駛、停放。第三條:小區內嚴禁亂停放各種車輛,小區內業主須按固定泊位停放)。
被告政文物業公司辯稱,1、合肥市蜀山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合蜀消火認字[2019]第0006號)載明:“起火部位位于綠怡居東區38棟104室室內;起火原因排除雷擊、小孩玩火、用火不慎、物品自燃、遺留火種、外來火源、人為縱火,不能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宅的可能”,政文物業公司認為,火災事故發生在室內,案涉火災發生原因與政文物業公司無關,政文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政文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單位,已盡到相關管理職責,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1)已盡到日常管理義務。政文物業公司自接管案涉小區后,一直嚴格履行物業管理責任,定期對轄區內消防設施進行檢查,做好日常交接班工作,努力維護小區秩序與安全。在原告及小區其他業主欠繳物業費的情形下,仍為了小區業主的良好居住環境,恪盡其責。案涉小區38棟104室發生火宅后,政文物業公司第一時間協助業主報警,積極協助消防人員進行滅火,處理火災后的善后等工作。(2)已盡到消防設備管理、維修義務。案涉小區門面房消防管道為地埋式,腐蝕及下沉情況嚴重,管道多處滲水,管道壓力無法保持。針對這一情況,政文物業公司早于2015年即開始對小區消防管網漏水問題進行維修,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消防設施的情況。在原告及小區其他業主欠繳物業費虧損嚴重的情況下,依然安排人員對小區消防管網進行了維修改造;同時,政文物業公司積極與各方協調要求啟用申請商品房大房維修基金維修消防管道,申請聯系專業消防維保單位對小區消防管網進行檢測并出具方案和報價。故,政文物業公司已經盡到了相關管理、維護義務,原告在起訴狀中稱“政文物業公司未盡到充分的管理責任”與事實不符。3、原告主張訴訟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由政文物業公司承擔。原告不在規定地點停車導致火災擴大,原告也有責任。綜上,政文物業公司沒有侵權行為,也已盡到管理、維護義務,對案涉火災事故的發生及損失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時48分許,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隊“119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位于合肥市蜀山區發生火災,經成功撲救后,封閉了起火房間。2019年6月1日,合肥市蜀山區消防救援大隊勘查了火災現場,《火災現場勘驗筆錄》載有:火災現場位于合肥市蜀山區,東臨石臺路,西臨荷葉地路,北臨休寧路,南面為綠怡居回遷小區。起火建筑為地上11層,一層北側為商鋪,上面為住家。104室南側窗戶下方停放一輛廣州本田轎車,車頭朝東北角方向,車頭部位燒毀嚴重。現場周圍監控未有效照到104室。東38幢104室為一家名為宇達汽車行,從房屋結構上,租客王旭把104室分為東西兩跨,104室燒毀嚴重,室內物品均處于嚴重過火狀態。燒毀程度由東向西逐漸加重,西側一跨房間明顯重于東側一跨。東側一跨外側為洗車工段,里間分為上下隔層,為員工休息區域。西側一跨頂部吊頂為石灰抹灰層變化不大,西側墻為一米多高的瓷磚墻裙,中部承重柱北側墻裙受火勢影響燒毀嚴重瓷磚墻裙大部分脫落,四周開放式貨架已坍塌,與之相鄰的貨架也有向南側傾倒的趨勢。依西側墻一側擺放的幾組貨架上只存有少許的貨物。貨架旁放置一輛摩托車,車頭向南、車尾向北放置。摩托車燒毀嚴重,只剩車架。對西側墻承重柱部位北邊一側進行專項勘驗,靠近承重柱最近的貨架坍塌,且貨架兩頭,呈現南低北高斜坡狀,貨架周邊沒有電氣設備,對貨架一側線路進行專項勘驗,線路絕緣層全部燒毀,只剩銅絲線裸露,未見明顯短路痕跡。
2019年6月3日,合肥市蜀山區消防救援大隊委托安徽天正房地產土地工程造價資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5.29”綠怡居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評估,該評估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出具的皖天正資評報字[2019]第0057號評估報告顯示,皖A×××××號小型轎車車輛損失為89078元(推定全損)。
2019年6月28日,合肥市蜀山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合蜀消火認字﹝2019﹞第0006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有:火災燒毀雅馬哈摩托車、輪胎雨刮、漁具、電池產品、油品類等物品,火災造成104汽車修理行整體燒毀,并殃及周邊鄰居財物損毀,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經統計,直接財產損失為598782元。認定起火原因為:起火時間約為凌晨2時35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綠怡居東區38幢104室室內,起火點位于西側墻靠近中間承重柱北側中部位置,起火原因排除雷擊、小孩玩火、用火不慎、物品自然、遺留火種、外來火源、人為縱火,不能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
另查,2007年7月16日,被告吳軍海與合肥政務文化新區開發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綠怡居東38幢104室。2008年2月25日,吳軍海(出租方、甲方)與王旭(承租方、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甲方將綠怡居東38幢104室出租給王旭作為汽修、汽配、汽車美容使用;租期3年,自2008年2月28日至2011年2月28日;租金2350元每月,每六個月一次性預付;出租方將房屋交給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裝修需經過出租方的同意,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及承重;物業費由甲方負責。2008年9月23日,宇達汽車公司經核準登記成立,登記的住所地即案涉起火的綠怡居東38幢104室,法定代表人為王旭,工商注冊登記顯示該公司經營范圍為三類機動車維修(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經營)、汽車美容、裝潢、租賃。火災發生時,宇達汽車公司還在該處經營。2017年3月14日和5月9日,合肥市蜀山區環境保護局的執法人員曾對位于合肥市休寧路綠怡居東區38幢104室的宇達汽車公司進行現場監察,發現該公司實施了以下違法行為:在居民住宅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從事經營性噴漆。2017年5月31日,合肥市蜀山區環境保護局對宇達汽車公司下達了合蜀環罰字[2017]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改正。因宇達汽車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合肥市蜀山區環境保護局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經審查,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皖0104行審5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又查,2007年9月21日,吳軍海與政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一份,約定:第三條、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六:消防:1、建立消防安全制度,開展消防知識宣傳教育活動;2、消防系統設施設備完好無損,能隨時使用;4、建立消防管理責任制,加強監督,定期檢查等。小區《消防管理規定》載明:物業管理處應指定消防責任人、義務消防員,消防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的職責是:2、經常檢查放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情隱患;3、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啟用,安全防火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案涉火災發生前,政文物業公司已發現門面房消防管道存在問題,亦曾參與協調處理,但案涉火災發生時,104室的消防管道無水。
再查,皖A×××××號小型轎車系原告李海于2012年8月份購買,該車為廣州本田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雅閣牌HG7203AB小型轎車,出廠日期為2012年4月份。
庭審中,被告王旭陳述,案涉104室2018年裝修過一次,裝修未經過消防驗收;火災事故發生前主要經營汽車美容、換機油;火災發生時,室內住有兩人,是自行改造加了個夾層,上面可以住人。被告政文物業公司陳述,案涉小區2005年交房,無地下車庫,一直由其公司提供物業服務,2015年發現門面房的消防管道無水。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火災事故認定書》、《資產評估報告》、照片,被告宇達汽車公司提交的照片、營業執照,被告吳軍海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規定》及相關附件、《房屋租賃合同》、合蜀環罰字[2017]0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皖0104行審5號、(2018)皖0104行審5號行政裁定書、宇達汽車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視頻、照片,被告政文物業公司提交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火災現場勘驗筆錄、《安徽恒濟消防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綠怡居室外消防管道維修施工報價》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在卷佐證,足以認定。被告吳軍海提交的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規定、在用汽車烤漆房安全評價規范、本人母親住院記錄、岳母交通事故證明、微信截圖,被告政文物業公司提交的《生活、消防泵房巡查表》、《消火栓箱檢查》、《安全檢查表》、《交接班記錄》、《綠怡居小高層相關事宜協調會會議紀要》、《合肥市物業專項維修鑒定申請書》、《綠怡居小高層2005年-2009年物業服務收費明細表》等因不同時具備證據的三性,對上述證據的證明效力本院不予認可
判決結果
一、被告合肥宇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海車輛損失71262.4元;
二、被告吳軍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海車輛損失8907.8元;
三、被告合肥市政文外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海車輛損失8907.8元;
四、駁回李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40元,減半收取計1170元,由原告李海負擔156.5元,由被告合肥宇達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吳軍海、合肥市政文外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01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畢東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黃紅梅
判決日期
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