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建寧輸變電工程有限公司與廣東大唐國際潮州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粵5122民初285號
判決日期:2020-06-10
法院:廣東省饒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建寧輸變電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廣東大唐國際潮州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西建寧輸變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小嵋、楊云霞、被告廣東大唐國際潮州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文浩、余佩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廣西建寧輸變電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幣2014.31萬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0.04萬元(按照應付款項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09年12月18日起算,暫計金額60.04萬元。具體利息金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09年12月18日起計算至所有款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稅款損失人民幣1720827.76元;4、被告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經過公開招標,原、被告于2009年2月20日就廣東大唐潮州三百門電廠#3、#4機組(2*1000MW)擴建工程500KV送出線路工程(Ⅲ標段)的建設項目簽訂了《合同協議書》。按照《合同協議書》的約定:(1)廣東大唐潮州三百門電廠#3、#4機組(2*1000MW)擴建工程500KV送出線路工程(Ⅲ標段)工程合同暫定價款為3300.9093萬元;(2)合同和履約保函生效,原告已提供合格的預付款保函并且開工準備工作開始14天內被告預付建安工程量(承包商自得價部分)的20%;工程進度款按月度實際完成工作量的90%支付;施工安裝結束后,完成預驗收后支付工程款至合同總金額的90%;完成工程結算后30天內,被告向原告支付結算總價的95%;工程竣工驗收滿兩年后28天內,退回結算價款5%的質量保證金(保留金)等。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被告原因,導致工程發生重大設計變更,致使工程量增加,雙方都以《工程聯系單》的方式進行了確認。2009年11月工程順利竣工驗收后,原、被告多次通過發函的形式對工程造價進行了商議,但雙方對項目的實際工程造價并未達成統一意見。2014年8月2日,原、被告雙方共同委托深圳市欣廣拓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該項目進行結算審核,深圳市欣廣拓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出具《結算審核報告》認定項目的審核結算造價為5070.11萬元。現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已達6年之久,并無任何質量問題,扣除項目進行過程中被告支付原告的3055.8萬元工程款,被告至今還有包括保留金在內的2014.31萬元工程尾款未支付給原告。原告多次發函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剩余款項,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脫。原告認為,被告拖欠支付工程款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公司的正常經營,違反了施工合同及相關法律規定,造成原告的損失,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廣東大唐國際潮州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辯稱:一、被答辯人的證據6結算審核報告結果不能作為雙方的結算依據。首先,被答辯人所提交的證據6(結算審核報告)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共同委托深圳欣廣拓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廣拓”)就案涉工程的造價進行審核并出具的報告,但被答辯人并沒有按照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等相關文件對工程價款作必要的核減,其審核結果存在大量明顯錯誤,不能直接作為結算依據。其次,答辯人提交的證據1(即談判備忘錄)記載,雙方確認以欣廣拓出具的結算審核報告為依據進行談判,共同確認無爭議的項目費用,然后以簽訂補充合同的方法解決,雙方簽字后按已明確費用支付。可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約定在結算審核報告出具的過程造價基礎上進行協商談判,而并沒有確認直接以結算審核報告結果進行結算。實際上,因被答辯人一直拒絕與答辯人共同確認無爭議項目費用,故雙方未形成據以付款的補充協議。被答辯人違反談判備忘錄的約定,要求直接按結算審核報告結算,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第三,答辯人提交的證據2(即欣廣拓的復函)記載:“本結算造價的審核資格是接受委托人(即答辯人)和第三人(即被答辯人)的共同委托,結算審核最終結果需雙方確認方能生效……我司只能以暫借金額的方式,提供雙方參考。”因此,該結算審核報告未生效,且僅是作為雙方結算參考,不能直接作為雙方的結算依據。綜上所述,直接以結算審核報告作為案涉工程雙方的結算依據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雙方應以合同為基礎,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完成有關結算工作。二、案涉工程的部分造價費用(合計人民幣1707.73萬元)應由被答辯人承擔或已計入總價計價項目、固定單價計價項目,被答辯人不應另行向答辯人主張。案涉工程的造價由合同內項目造價與工程變更項目造價構成。合同內項目爭議造價金額為人民幣104.78萬元,工程變更項目爭議造價為人民幣1602.95萬元,主要爭議項目及爭議原因詳見答辯人提交證據3-35。由于結算審核報告核定的工程造價中,大量工程費用應含于總價計價項目固定單價計價項目中或本應由被答辯人承擔,被答辯人直接依據結算審核報告向答辯人要求付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三、因被答辯人工期延誤產生的違約金應在結算款中予以扣除。施工合同專用條件第43.1款約定:“竣工日期: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第47.1款:“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誤的,每延誤一天扣減人民幣10000元。”從被答辯人提交證據3竣工驗收簽證書(見被答辯人證據第63頁)記載“本期建設2009年1月16日開工,2009年12月18日竣工,總工期日歷天數332天”可知,被答辯人的竣工時間已嚴重超過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超期232天),依據專用條件第47.1款,被答辯人應向答辯人承擔工期延誤的違約金,該違約金應在雙方結算款中予以扣除。四、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承擔逾期付款利息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施工合同專用條件第60.3第二款約定:“完成工程結算后30日內,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結算總價的95%。”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尚未進行結算,根據前述約定,答辯人的付款條件未成就,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缺乏事實依據。五、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稅費損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七)款3項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根據上述規定,案涉工程是2009年1月16日開工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建筑工程老項目,被答辯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稅率本就是3%,即被答辯人需繳納的稅費之稅率沒有改變,被答辯人根本無需多繳納稅費。可見,被答辯人所稱稅費損失根本不存在。而且,正如前文所述,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未成就,答辯人不存在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故即使被答辯人存在經營損失,也不應由答辯人承擔責任。因此,被答辯人所稱其應納稅額增加而要求答辯人賠償稅費損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權直接以審計報告為依據,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更無權向答辯人主張逾期付款利息及稅費損失。被答辯人的訴求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告經過公開招標,與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就廣東大唐潮州三百門電廠#3、#4機組(2*1000MW)擴建工程500KV送出線路工程(Ⅲ標段)的建設項目簽訂了《合同協議書》。按照《合同協議書》的約定:(1)廣東大唐潮州三百門電廠#3、#4機組(2*1000MW)擴建工程500KV送出線路工程(Ⅲ標段)工程合同暫定價款為3300.9093萬元;(2)合同和履約保函生效,原告已提供合格的預付款保函并且開工準備工作開始14天內被告預付建安工程量(承包商自得價部分)的20%;工程進度款按月度實際完成工作量的90%支付;施工安裝結束后,完成預驗收后支付工程款至合同總金額的90%;完成工程結算后30天內,被告向原告支付結算總價的95%;工程竣工驗收滿兩年后28天內,退回結算價款5%的質量保證金(保留金)等。但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工程發生重大設計變更,致使工程量增加,雙方都以《工程聯系單》的方式進行了確認。2009年12月工程竣工驗收后,原、被告多次通過發函的形式對工程造價進行協商,但雙方對項目的實際工程造價并未達成統一意見。2014年3月6日,被告發出了“關于500KV線路Ⅲ標資料歸檔并工程結算的函”【潮州發電函[2014]4號】,確認:“如建寧公司(即原告)不能對工程初審造價與大唐公司(即被告)達成一致意見,大唐公司同意由原被告雙方共同委托一家審計單位對工程總價款按合同及相關規定進行審核,其審定金額即作為雙方最終結算金額并據此簽訂補充協議。”2014年8月2日,被告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了工程造價審核機構,最終確定由深圳市欣廣拓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廣拓公司”)提供結算審核服務,并由被告作為委托人、原告作為第三人共同與第三方欣廣拓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委托欣廣拓公司對“500KV送出線路工程Ⅲ標段造價咨詢(結算審核)”。該咨詢合同附加協議條款第三十三條規定:“……審核結果對委托人,第三人具有同等約束力,委托人與第三人按審核結果簽訂協議。”欣廣拓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出具《結算審核報告》認定項目的審核結算造價為5070.11萬元。但被告不予認可。項目進行過程中被告支付了原告的3055.8萬元工程款,至今還有包括保留金在內的2014.31萬元工程尾款未支付給原告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東大唐國際潮州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西建寧輸變電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拖欠款2014.31萬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6年4月25日起算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廣西建寧輸變電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4121.64元,由原告廣西建寧輸變電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5925.31元,被告廣東大唐國際潮州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38196.33元。原告起訴時已先預交,被告廣東大唐國際潮州發電有限責任公司還款時一并逕付給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廖炎昌
代理審判員張杰慧
代理審判員林麗銀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王鑾冰
判決日期
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