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龍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轉讓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冀06執異244號
判決日期:2020-06-12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河北龍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河北龍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出追加第三人定州市財政局為本案被執行人的申請。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并于2019年11月15日舉行了聽證。申請執行人河北龍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文濤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苑占軍、被執行人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白賀、王金樂、第三人定州市財政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杰到庭參加聽證。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河北龍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稱,請求法院依法追加第三人為本案的被執行人,并裁定第三人與被執行人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請人償還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6民初11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即“強制被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共同向申請執行人支付42433504.91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截止2019年3月23日為475903.54元,自2019年3月24日起以42433504.91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以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249853元?!笔聦嵟c理由:申請人訴被執行人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轉讓合同糾紛一案,經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2019)冀06民初115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原告河北龍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42433504.91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截止2019年3月23日為475903.54元,自2019年3月24日起以42433504.91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案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由被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向原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249853元。”該判決于2019年7月11日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未履行該判決義務,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第三人定州市財政局作為被執行人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開辦單位在2013年時抽逃出資,且被執行人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故申請人依法申請追加第三人定州市財政局為本案的被執行人,在第三人抽逃出資的范圍內與被執行人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請人償還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6民初11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即強制第三人與被執行人共同向申請執行人支付42433504.91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截止2019年3月23日為475903.54元,自2019年3月24日起以42433504.91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249853元。
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發表意見稱,我公司現在的股東是定州市建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而不是定州市財政局,我公司現在與定州市財政局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申請人沒有證據證實定州市財政局與我公司存在關聯性,且沒有證據證實定州市財政局抽逃出資,要求定州市財政局承擔連帶還款的責任,沒有依據。綜上,請求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定州市財政局發表意見稱,申請人河北龍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申請不能成立。首先,申請人申請執行的案件為(2019)冀06民初115號案件,我局在2019年已經不是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了,我局是定州市建投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從時間點上來說,河北龍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定州市財政局為被執行人,沒有依據。其次,現有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法律規定,并沒有準許追加某被執行人股東的股東為新的被執行人,而從公法領域“法無允許即禁止”的法律原則,申請人只能直接追加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而不能追加我局為被執行人。綜上,請求駁回申請人的請求。
本院查明,河北龍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6民初115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原告河北龍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42433504.91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截止2019年3月23日為475903.54元,自2019年3月24日起以42433504.91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案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由被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向原告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249853元。”該判決于2019年7月11日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河北龍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對該案立案強制執行。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按本院要求填報了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本院未執行到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
另查明,被執行人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8日,第三人定州市財政局作為出資人于2003年7月18日出資1100萬元,定州市財政局亦作為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2013年8月26日,定州市財政局作為股東對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增加注冊資本18900萬元。確定增資后,定州市財政局由定州市財政集中支付中心在2013年8月26日向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行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賬號:13×××52)轉入18900萬元。2013年9月2日,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將18900萬元從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行存款賬戶(賬號:13×××52)內轉出至其公司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分行開立的賬戶(賬號:10×××10)內。2013年9月9日,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將其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分行的賬戶(賬號:10×××10)內的2億元轉入定州市財政局的定州市財政集中支付中心。2018年7月3日,定州市建投控股有限公司以2億元價格受讓定州市財政局持有的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權
判決結果
追加定州市財政局為河北龍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轉讓合同一案的被執行人,在1890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韓斌
審判員張亞男
審判員劉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陳萌
書記員黃倩
判決日期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