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航樸、河北龍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轉讓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冀06執異17號
判決日期:2020-06-12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河北龍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昂公司)與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定州城建集團公司)項目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中,異議人高航樸對執行定州城建集團公司賬號中的110784元款項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高航樸稱,請求1、中止對定州城建集團公司賬戶內不當得利款110784元的執行;2、將定州城建集團公司賬戶內的110784元款給付于異議人。事實和理由:高航樸與定州城建集團公司無任何關系,在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其賬戶凍結后,高航樸于2019年4月25日向定州市財政局繳納剩余土地出讓金時,通過自己的賬戶誤將110784元匯入定州城建集團公司的賬戶,后高航樸以不當得利為由訴至定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2019)冀0682民初2805號民事判決書對上述事實進行了確認并支持了異議人的訴請。故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應中止對定州城建集團公司賬戶內不當得利款110784元的執行,并依法解除對賬號的凍結將款返還給異議人。
龍昂公司稱,異議人提出的事實和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依法駁回。
定州城建集團公司稱,對異議人的請求沒有意見,請法院依法判決。
本院查明,龍昂公司與定州城建集團公司項目轉讓合同一案審理過程中,龍昂公司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冀06民初115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申請人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6000萬元或查封其名下價值6000萬元的等值財產。”
2019年4月25日,高航樸向定州城建集團公司已被查封的賬戶中匯入110784元款項。
2019年6月19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2019)冀06民初11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定州城建集團公司給付龍昂公司剩余本金42433504.91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截止2019年3月23日為475903.54元,自2019年3月24日起以42433504.91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定州城建集團公司負擔訴訟費249853元。
判決生效后,定州城建集團公司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龍昂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冀06執747號執行通知書,責令定州城建集團公司自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履行下列義務:“一、給付申請執行人河北龍昂房地產有限公司剩余本金42433504.91元及違約金475903.54元(截止2019年3月23日,自2019年3月24日起以42433504.91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二、向河北龍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三、負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249853元,申請執行費110559.26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將繼續計算到執行完畢之日止。”
2019年10月15日,本院對高航樸訴定州城建集團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作出(2019)冀0682民初2805號民事判決書,查明:“2019年4月25日原告(高航樸)通過自己的賬戶向定州市財政局繳納競買土地出讓金時,誤將110784元匯入被告(定州城建集團公司)的賬戶。”判決定州城建集團公司返還高航樸110784元
判決結果
中止對定州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賬戶內110784元款項的執行。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韓斌
審判員張亞男
審判員趙春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陳萌
書記員黃倩
判決日期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