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南平、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贛0102執3827號之三
判決日期:2020-06-12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樊南平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贛0102民初359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執行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已查封被執行人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等多套房產,上述房產均由被執行人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開發,尚未辦理房產證。因被執行人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營業地址已搬遷,位置不明,本院無法調取辦理房產過戶等必須書面材料,故暫無法處置。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已向被執行人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限制高消費令、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進行查詢。本院已扣劃被執行人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并向申請執行人樊南平發放259847元。本案申請執行人樊南平申請執行8409880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3月30日已經執行到位259847元,未執行8150033元及利息。被執行人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后派委托代理人到庭。經窮盡調查措施,因未發現被執行人江西富隆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已向申請執行人告知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夏戰龍
審判員朱健
人民陪審員魏彪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汪川
判決日期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