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建海與孔令強、鞍山市鋼都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303民初445號
判決日期:2020-06-15
法院: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建海與被告孔令強、鞍山市鋼都汽車駕駛員培訓中心(以下簡稱鋼都培訓中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鞍山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康平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建海、被告孔令強、被告人保鞍山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丹、被告人保鞍山市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誤工費、車輛停運損失7800元。
被告孔令強辯稱,我車有保險,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鋼都培訓中心辯稱,孔令強是我司加盟教練員,所有賠償由駕駛員自行賠償。
被告人保康平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本事事故以事故認定為準,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在能夠審核被告車主有合法駕駛證行駛證前提下,原告能夠提供合法有效證據情況下合理部分同意賠償,對停運損失和訴訟費、誤工費不同意賠償。
被告人保鞍山市分公司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一百萬,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在能夠審核被告車主有合法駕駛證行駛證前提下,原告能夠提供合法有效證據情況下由交強險承保單位優先賠償,我公司就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按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本案主張的誤工費、車輛停運損失費非商業險保險合同的理賠范圍,訴訟費我公司不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事故發生概況:2020年1月1日9時10分,孔令強駕駛遼C4898學號小型轎車,沿立山區生產街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草羊超市”處實施掉頭時,遇趙建海駕駛遼C×××××號小型轎車,沿生產街由東向西行駛至此,由于孔令強駕車實施掉頭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致使兩車接觸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經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處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孔令強負全部責任,原告趙建海無責任。
三、受害人概況:受損車輛遼C×××××車輛登記所有人系鞍山樂道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系原告趙建海,該車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
四、其他賠償權利人概況:無
五、其他賠償權利人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無
六、財產損失構成:維修費6050元;停運損失77594元/年÷365天/年×8天=1700元;共計7750元
七、醫療費(含后續治療費):無
八、護理費:無
九、誤工費:無
十、交通費:無
十一、住宿費:無
十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無
十三、營養費:無
十四、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費人生活費):無
十五、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費人生活費):無
十六、喪葬費:無
十七、精神損害撫慰金:無
十八、受害方已獲得賠償情況:無
十九、保險合同主體及內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孔令強駕駛的遼C4898學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人保康平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二十、保險合同主體及內容(第三者責任險):孔令強駕駛的遼C4898學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人保鞍山市分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100萬,包含不計免賠;
二十一、其他必要情況:無。
綜上所述,原告合理損失為車輛損失6050元、停運損失1700元,共計7750元。被告人保康平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財產損失2000元,被告人保鞍山市分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575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原告趙建海200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原告趙建海5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負擔,隨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趙建海。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趙紫峰
人民陪審員周為
人民陪審員潘妍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暢誠蕊
判決日期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