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志強物資經銷有限公司與長春市供熱發展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吉0191民初2258號
判決日期:2020-05-18
法院: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長春志強物資經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強公司)與被告長春市供熱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供熱發展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志強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遲延返還履約保證金所產生的利息1193697.92元(以11000000元為基數期限自2012年8月29日至2013年10月25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以4000000元為基數期限自2013年4月21日至2013年10月25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2、依法判令被告補償原告提前3天和延后4天供熱費1396903.46元;3、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超出結算面積萬達地下車庫實際供熱部分供熱費1037297元;4、被告支付報停面積20%余熱費1278687.07元;5、用戶“諾曼底軟管廠、博澤汽車、德爾福、圣火模具熱用用戶廠房”超高熱損失補償費964373.24元。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9月5日簽訂《2012-2013年度采暖期煤炭“包燒”合同》,原告如約履行完畢包燒合同,2013年7月2日案外人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代表被告與原告進行結算,但未對原告向被告訴請的金額進行結算且未付款,原告分別于2016年8月1日向被告發《律師催告函》和2016年12月16日向被告發《律師函》主張訴請款項,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支付義務故原告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長春志強物資經銷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70794.37元退回原告長春志強物資經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其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陳皓
判決日期
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