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志強物資經銷有限公司與長春市供熱發展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吉01民終1699號
判決日期:2020-05-18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長春志強物資經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強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長春市供熱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供熱發展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吉0191民初225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志強公司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供熱發展公司向志強公司支付遲延返還履約保證金所產生的利息1193697.92元(以11000000元為基數期限自2012年8月29日至2013年10月25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以4000000元為基數期限自2013年4月21日至2013年10月25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2.判令供熱發展公司補償志強公司提前3天和延后4天供熱費1396903.46元;3.判令供熱發展公司給付志強公司超出結算面積萬達地下車庫實際供熱部分供熱費1037297元;4.供熱發展公司支付報停面積20%余熱費1278687.07元;5.判令供熱發展公司支付用戶“諾曼底軟管廠、博澤汽車、德爾福、圣火模具熱用用戶廠房”超高熱損失補償費964373.24元。事實與理由:志強公司與供熱發展公司于2012年9月5日簽訂《2012-2013年度采暖期煤炭“包燒”合同》,志強公司如約履行完畢包燒合同,2013年7月2日案外人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代表供熱發展公司與志強公司進行結算,但未對志強公司向供熱發展公司訴請的金額進行結算且未付款,志強公司分別于2016年8月1日向供熱發展公司發《律師催告函》和2016年12月16日向供熱發展公司發《律師函》主張訴請款項,但供熱發展公司至今未向志強公司履行支付義務,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志強公司的起訴不符法定條件。志強公司的訴訟請求中有與供熱發展公司之間的合同履行問題,又有與供熱發展公司、其他不同的用熱用戶單位之間合同外損失問題,且雙方對以上訴訟請求未達成一致,因此是不同類型的法律關系與不同的事實,應分別告訴。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裁定:駁回志強公司的起訴。
宣判后,志強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審理。事實與理由:志強公司與供熱發展公司簽定《2012-2013年度采暖期“包燒”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供熱發展公司有違約行為,故志強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審的訴訟請求均屬于雙方之間的“包燒”供熱合同糾紛,并不是原審裁定認定的不同類型的法律關系與不同的事實,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應當一并審理。其次,退一步講,即使屬于不同類型的法律關系與不同的事實,原審法院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允許志強公司變更訴訟請求后繼續審理。但原審法院未允許志強公司再變更訴訟請求,徑行裁定駁回志強公司的起訴,程序違法
判決結果
一、撤銷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吉0191民初2258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白業春
審判員閆冬
審判員于小依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李賀
判決日期
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