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進、程婕與山東天昊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山東天昊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新0103民初1473號
判決日期:2020-05-18
法院: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曾進、程婕與被告山東天昊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天昊公司)、山東天昊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天昊新疆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3月18日、2020年4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進、程婕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鶴鳴,被告山東天昊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管健,被告山東天昊新疆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曾進、程婕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賃費33664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郵寄送達費。事實和理由:2013年被告山東天昊公司在新疆設立分公司,因當時分公司成立后公司主要業務(各施工工地)都在各地州沒有交通工具,工作很不方便,經第一被告授權第二被告于2013年10月31日與二原告簽訂了《租車協議》,約定由第二被告租賃原告曾進的×××起亞商務車及×××三菱越野車,原告程婕的×××奔馳越野車、×××沃爾沃X90越野車,租期為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每輛車日租金為16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將車輛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將上述4輛車用于被告在新疆的施工工地使用,租賃的車輛被告一直使用到2015年3月31日,之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支付租賃費,但二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托至今拒不給付,故訴至法院。
被告山東天昊公司答辯稱,我公司從未給被告山東天昊新疆分公司授權,我公司也不是合同相對方,不應承擔租賃費,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山東天昊新疆分公司答辯稱,原告要求給付租賃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租賃合同關系,公司成立初期沒有條件租車,在南北疆也沒有業務,山東天昊公司也沒有給我公司授權。原告提供的結算單沒有雙方簽字蓋章確認來證實結算的數額,如果租賃費真實存在,應由負責人簽字確認,原告提供的證據都沒有時間,不符合常理,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10月21日,山東天昊公司出具一份《授權委托書》,載明“新疆分公司于2013年10月成立,因開展工作需要,需對外承租四輛工作用車,現委托人山東天昊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授權山東天昊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對外簽訂車輛租賃合同。代理權限:全權授權(代為簽訂車輛租賃合同,代為繳納車輛租金事宜)”。
2013年10月21日,承租方山東天昊新疆分公司與曾進、程婕(出租房)簽訂一份《租車協議》,約定承租方所租的車型為七座越野三輛,一輛七座上午車,車牌號為×××、×××、×××、×××,×××、×××必須使用97#號汽油,×××可用93#汽油或加氣使用,×××可用93#汽油。租賃車輛的車況以發車的雙方簽字確認的《租賃車輛交接單》為準。租賃期限及租金:出租方自2013年10月21日10:00時起,將所租車輛交付給承租方使用,至2014年11月20日收回。租期內每輛車日租金為160元。四輛車日租金共計640元,租賃方續交租金應在預付租金到期前兩天辦理。租期的計算:租賃期間以車輛發車時為始,以車輛收車時為止,每日以24小時計算,超過6小時按全日計算,6小時以內按半日或小時計算。該合同落款承租方加蓋山東天昊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公章。
庭審中,被告山東天昊公司、山東天昊新疆分公司對上述《授權委托書》及《租車協議》上加蓋的公章均不予認可,山東天昊公司申請對《授權委托書》上加蓋的公章進行鑒定。我院委托新疆衡誠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所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新衡誠文痕鑒字(2020)第02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2013年10月21日《授權委托書》上蓋印的“山東天昊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印文與樣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印文。樣本印文:2015年11月10日蓋印有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刻字業管理專用章印文的《印章刻制證明》原件一份,證明上蓋印“山東天昊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印模。
原告提供一份落款無日期的《車輛租賃結算單》及《行車記錄》,《車輛租賃結算單》載明“車輛型號:×××、×××、×××、×××,結算方式:現金或轉賬到個人賬戶。2013年10月21日-2014年10月20日,共計365天;2014年10月21日-2015年3月31日,共計161天,租車期限總計526天,640元/天×526天=336640元,租賃單位:山東天昊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該車輛結算單上加蓋“山東天昊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公章。《行車記錄》記載了車輛使用的地點,加蓋“山東天昊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公章,并由山東天昊新疆公司負責人崔乃明簽字。被告山東天昊新疆分公司對該《車輛租賃結算單》及《行車記錄》均不予認可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天昊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曾進、程婕租賃費336640元;
二、駁回原告曾進、程婕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被告應付原告款項,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逾期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49.6元,本院減半收取3174.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山東天昊公司負擔。鑒定費3300元(被告山東天昊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山東天昊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和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毛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陳娟娟
判決日期
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