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恩茂與山東新龍維創(chuàng)置業(yè)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81民初2192號
判決日期:2020-05-29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恩茂與被告山東宏信建設有限公司(原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三建公司)、山東新龍維創(chuàng)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龍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劉恩茂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三建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419478.46元及利息;2.被告新龍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04年3月21日,三建公司和新龍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新龍公司將所屬的新龍幼兒園工程發(fā)包給三建公司施工,三建公司又將該工程違法轉包給原告施工。2004年6月7日,三建公司與原告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了承包范圍、工程結算為單價每平方1000元,圖紙以外變更增加工程據(jù)實結算。工程竣工后,原告與三建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單價、圖紙內施工面積以及現(xiàn)場簽證超出圖紙范圍施工面積據(jù)實進行結算,圖紙內工程價款為1267.8萬元,現(xiàn)場簽證超出圖紙范圍施工工程據(jù)實結算價款為1487938.23元,以上合計工程款為14165938.23元。三建公司僅支付了12746459.77元,余欠工程款1419478.46元,三建公司以新龍公司沒有結算等理由拒付。現(xiàn)原告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經(jīng)審查,涉案工程竣工后,2006年8月三建公司以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為由訴至章丘市人民法院,要求劉恩茂返還超付工程款。案經(jīng)章丘市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工程竣工后,劉恩茂實際施工的建筑面積為12679.8平方米,按合同約定的混合單價1000元/平方米計算工程價款;經(jīng)審查,三建公司超付劉恩茂工程款68459.77元。據(jù)此,章丘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9日作出(2006)章民初字第37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劉恩茂返還三建公司超付的工程款68459.77元。三建公司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依法作出(2007)濟民五終字第65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一審查明的事實無誤并予以確認,據(jù)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判決生效后,已履行完畢。現(xiàn)劉恩茂以其持有的涉案工程部分簽證單(復印件)另行提起訴訟,要求三建公司支付簽證單內涉及的工程款
判決結果
駁回劉恩茂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喬振洲
人民陪審員穆其東
人民陪審員何麗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博
書記員焦玲
判決日期
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