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花鄉花木集團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京73行初13818號
判決日期:2020-05-18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案由: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商評字[2019]第0000214402號關于第32245836號“花鄉花木GREENGARDENGROUP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9年9月10日。
本院受理時間:2019年11月11日。
開庭審理時間:2019年11月27日。
被告以原告申請注冊的第32245836號“花鄉花木GREENGARDENGROUP及圖”商標(簡稱訴爭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情形為由,作出被訴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一、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及商標文字含義上區別明顯,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訴爭商標是原告獨創商業標識,訴爭商標與原告營業執照相對應,對原告具有特殊的含義和極其重要的意義。訴爭商標已經投入使用,具有一定市場影響,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請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并判令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原告。
2.申請號:32245836。
3.申請日期:2018年7月13日。
4.標識:
訴爭商標
5.指定使用服務(第44類,類似群:4401-4404):庭院風景布置;園林景觀設計;療養院;美容服務;動物清潔;醫院;醫療保健;醫療按摩。
二、引證商標
1.注冊人:蘇州淺微園藝文化有限公司。
2.注冊號:30162681。
3.申請日期:2018年4月11日。
4.專用權期限至2029年2月13日。
5.標識:
引證商標
6.核定使用服務(第44類,類似群:4401-4404):療養院;美容服務;庭院風景布置;園藝;園林景觀設計;園藝學;動物養殖;蟲害防治服務(為農業、水產養殖業、園藝或林業目的);農場設備出租;健康咨詢。
三、其他事實
庭審中,原告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構成類似服務沒有異議。
上述事實,有被訴決定、訴爭商標檔案和引證商標檔案、駁回通知書、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原告在復審程序中向被告提交的相關材料等證據材料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北京花鄉花木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北京花鄉花木集團有限公司承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雙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劍
人民陪審員陳緒飛
人民陪審員丁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方倩
書記員陳文慧
判決日期
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