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梅珍與貴陽高新商貿有限公司、貴州乾達華晟資產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高新區乾信中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貴州乾寶通匯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貴州高新乾銀和悅酒店有限公司、貴州金卡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劉浩然、李濤、文藝、江潮執行異議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黔01執異489號
判決日期:2020-05-19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貴陽高新商貿有限公司與貴州乾達華晟資產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高新區乾信中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貴州乾寶通匯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貴州高新乾銀和悅酒店有限公司、貴州金卡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劉浩然、李濤、文藝、江潮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案外人劉梅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請求解除對其名下位于云巖區公園北路67-105號3幢5單元3層3號房產份額部分的查封,并停止對案外人享有份額部分的執行。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F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劉梅珍稱,2019年7月1日,案外人得知本人名下于云巖區公園北路67-105號3幢5單元3層3號房產被貴院查封,該房原本產權人為案外人,后于2015年7月22日由案外人的兒子劉浩然出資25794.7元作為該房產的按份共有人,對該房屋享有10%的份額,并辦理了產權證號為X、X號的兩個房屋所有權證。現因劉浩然涉及訴訟對該房整體進行查封和執行,已經實際超出其個人享有的份額范圍,貴院的查封和執行應當以劉浩然享有的10%為限,不得將案外人名下的份額也一并進行查封和執行。故請求解除對其名下位于云巖區公園北路67-105號3幢5單元3層3號房產份額部分的查封,并停止對案外人享有份額部分的執行。
本院查明,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黔01民初1027號民事調解書,受理了貴陽高新商貿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貴州乾達華晟資產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高新區乾信中銀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貴州乾寶通匯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貴州高新乾銀和悅酒店有限公司、貴州金卡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劉浩然、李濤、文藝、江潮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標的為426305.97元。在執行過程中,本院查封了被執行人劉浩然名下的位于貴陽市云巖區公園北路67-105號3幢5單元3層3號房屋,查封期限為2019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案外人劉梅珍遂提出書面異議,訴請如前所述。
另查明,位于貴陽市云巖區公園北路67-105號3幢5單元3層3號房屋有兩份《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筑房權證云巖字第X號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劉浩然,共有情況為按份共有。筑房權證云巖字第X號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劉梅珍,共有情況為按份共有。筑國用(2015)第X號土地使用權人為劉浩然,記事標注為該宗的為劉梅珍共有。筑國用(2015)第X號土地使用權人為劉梅珍,記事標注為該宗的為劉浩然共有
判決結果
駁回劉梅珍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范紅彬
審判員毛麗
審判員張世海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李廣琴
判決日期
202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