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冬梅與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公司、徐建新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1322民初2090號
判決日期:2020-06-16
法院: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冬梅與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公司(以下簡稱水建公司)、徐建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4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湯成榮、陳勝楠,被告水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海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建新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吳冬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模板木方款496400元及利息69776元(從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共計7個月,延期付款按月息2分計算,每月月息2分計算,每月利息9928元,以后順延);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6949.6元(時間起止同上,按月2‰所欠貨款總額計算違約金,以后順延);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以經營建筑所用模板木方為業。2016年7月1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出售建筑模板木方合同,被告二作為被告一承建的蕭縣華昊文昌苑小區工程項目負責人在合同上簽字并加蓋被告一項目部公章,合同就供貨、付款方式、延期付款利息及違約金等進行了約定。之后,原告按約定履約。2017年8月1日,原告與被告一項目經理被告二進行結算,截止至2017年8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模板木方計496400元,案合同約定已延期付款及違約,理應承擔相應延期付款約定利息及約定違約金。此款經多次催要未果,為此,訴至本院,要求依法判決。
水建公司辯稱,被告徐建新與我方水建公司只是掛靠方的關系,徐建新不是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我公司的工作人員,其簽字的結算單未經我公司加章確認,對我公司不產生法律效力,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徐建新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吳冬梅提供買賣合同及結算單,水建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水建公司為授權徐建新在相關結算文件簽字確認的權利,也沒有我公司加蓋印章,本院審查認為,水建公司認可徐建新是掛靠其公司承建工程,其行為應為表見代理,故對該證據的效力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本院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宿州水建公司開發建設蕭縣華昊文昌苑商住小區工程,并設立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公司華昊文昌苑小區工程項目部,后將部分工程轉包給徐建新。2016年7月11日,徐建新以水建公司文昌苑小區項目部的名義與吳冬梅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吳冬梅向水建公司文昌苑項目部供應模板、木方,單價、規格以出庫單為準;付款方式:模板付每次貨款的40%,方木付每次貨款的50%,剩余貨款在三個月內付清,延期未付的按月利息2分計;在合同到期時,必須把所有貨款全部付清,如延期不付的將按所欠款總額千分之二處罰違約金等。徐建新在合同尾部簽字并加蓋水建公司項目部公章。合同簽訂后,吳冬梅陸續向水建公司項目部供應模板、木方,截至2017年8月1日,雙方經結算,尚欠吳冬梅模板、木方款496400元,由徐建新出具欠條一份,內容為:“模板、木方合計總款為壹佰萬零陸仟肆(100.64萬元),已付伍拾壹萬元整,余欠肆拾玖萬陸仟肆佰整(49.64萬元),欠款人文昌苑二期勞務徐建新,2017年8月1日?!贝丝罱浂啻未咭垂瑸榇?,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給付原告模板木方款496400元及利息69776元(從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共計7個月,延期付款按月息2分計算,每月月息2分計算,每月利息9928元,以后順延);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6949.6元(時間起止同上,按月2‰所欠貨款總額計算違約金,以后順延);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電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吳冬梅貨款496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從2017年8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計算)。
二、駁回原告吳冬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531元,減半收取4766元,由被告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電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歐陽燕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李茜
判決日期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