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公司、吳冬梅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皖13民終1847號
判決日期:2020-06-16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公司(以下簡稱水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吳冬梅、一審被告徐建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20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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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安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2090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安徽省蕭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安徽省宿州市水利水電建筑安裝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4766元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長李超
審判員宋莉
審判員張奧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仰芮
書記員蔡玲
判決日期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