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現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晟景環??萍加邢薰举I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湘0104執恢260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3-12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湖南現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湖南晟景環??萍加邢薰举I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湖南現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第三人劉衛、劉偉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為由申請追加第三人劉衛、劉偉為本案被執行人,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并公開舉行了聽證,申請執行人湖南現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咸武、劉潭洪,第三人劉衛、劉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滕羽到庭參加了聽證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審查,2010年12月29日,被執行人湖南晟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由股東劉衛、王堅爾、姚志祥共同出資1000萬元設立,股東劉衛出資700萬元,占股70%,股東王堅爾出資168萬元,占股16.8%,股東姚志祥出資132萬元,占股13.2%,承諾剩余出資額于2012年12月28日前實繳到位。2011年4月13日、7月21日、7月22日,股東劉衛分別向被執行人湖南晟景環??萍加邢薰境鲑Y273240元、100000元、100000元,均備注了“劉衛繳投資款”。2015年6月2日,股東王堅爾、姚志祥將其名下的股份全部轉讓給股東劉偉,由股東劉偉出資300萬元,占股30%,股東劉衛的出資額及出資比例不變,股東劉衛、劉偉分別已實際出資144.9萬元、62.1萬元,余額555.1萬元、237.9萬元承諾于2016年12月30日前實繳到位,并修改了公司章程。此后,被執行人湖南晟景環??萍加邢薰镜墓ど痰怯浶畔⒌某鲑Y額、實繳資金、股東會議均無新的記錄。本院認為,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因第三人劉衛、劉偉提供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與申請執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記信息能夠相互印證,而第三人劉衛、劉偉提供的2015年6月2日以后的轉賬記錄在時間上、內容上、繳款人上存在諸多矛盾之處,且第三人劉衛與被執行人湖南晟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部分償還款項中均是債務人,故對第三人劉衛、劉偉提出的已經足額繳納出資額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根據雙方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股東劉衛、劉偉尚未在認繳期限內足額繳納出資。被執行人湖南晟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劉衛、劉偉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合法有據。據此
判決結果
一、追加第三人劉衛、劉偉為本案被執行人;
二、被執行人劉衛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未足額繳納的555.1萬元出資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湖南現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6787560元(利息、遲延履行利息暫計算至2019年11月14日);
三、被執行人劉偉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未足額繳納的237.9萬元出資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湖南現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6787560元(利息、遲延履行利息暫計算至2019年11月14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合議庭
審判長陳文忠
審判員肖和平
審判員堯航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楊晶輝
書記員吳紫麗
判決日期
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