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百豐典當有限公司與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魯1102民初8375號
判決日期:2020-06-17
法院: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百豐典當有限公司與被告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百豐典當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蘭在志、王小瑕,被告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崇弘到庭參加。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東百豐典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8876409元及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等;2.判令涉案典當借款合同中的絕當物品按照合同約定,由原告進行處理,并從絕當物品處理所得中優先支付;3.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法律服務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5月3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3日至2013年10月29日止,共計180天。2013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萬元,期限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共計180天。以上兩筆借款共計2400萬元,月利率0.4%,月綜合費用2.6%,逾期還款本金按日0.3%加收違約金,欠交和逾期息費按欠息額加收50%的違約金。2013年5月3日,原被告簽訂典當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3日至2013年10月29日止,共計180天。2013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萬元,期限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共計180天。以上兩筆借款共計600萬元,月利率0.46%,月綜合費用1%,逾期還款自逾期之日到贖當或續當之日日加收當今金額0.1%的違約金;絕當后不續當也不贖當的,自逾期之日到當金結清之日日加收當金額0.3%的違約金,欠交和逾期息費按欠息額加收50%的違約金。經原告催要,被告僅歸還部分借款,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辯稱,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屬實,但僅是普通的企業借貸關系,不存在典當借款合同關系,對原告主張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綜合費用、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用、法律服務費等待原告舉證后進行相應質證。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山東百豐典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證據1、金額為1400萬元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銀行匯款憑證各一份;證據2、金額為1000萬元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銀行匯款憑證各一份;證據3、金額為300萬元的典當借款合同、抵押(典當)合同、銀行匯款憑證、當票各一份;證據4、金額為300萬元的典當借款合同、抵押(典當)合同、銀行匯款憑證、當票各一份;證據5、金額為800萬元的匯款憑證一份;以上5份證據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計3800萬元,其中證據5的800萬元的借款本息全部還清;證據6、日照中港糧油有限公司出具的聲明一份,證明原告通過日照中港糧油有限公司賬戶給被告打款800萬元的事實;證據7、保全費票據一張、保全擔保費發票三張、案件代理費發票一張,證明為實現本案債權,原告支出保全費5000元、保全擔保費20000元,案件代理費200000元,以上費用應由被告承擔;原告主張庭后提交企業變更信息查詢及保全裁定書復印件,但在法院給定的舉證期限內未提交;原告當庭出示保全裁定書原件并要求收回原件,但未在庭審后3日內向本院提供該裁定書復印件;證據8、典當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特種行業許可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具有經營典當業務的資質。
被告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質證稱,對證據1、2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抵押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未實際履行,實際上均是以房屋買賣的形式提供的擔保,且匯款時間均是2013年5月6日;對證據3、4真實性均無異議,對證明事項有異議,兩份當票仍在原告手中,被告未取得當票憑證,抵押典當合同亦未實際履行,未辦理抵押登記,且不存在原告主張的購房款問題;對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且原告未提供相關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實際付款人是日照中港糧油有限公司,不是原告,另原告認可800萬元本息已經歸還,該份證據也跟原告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不相符,不是本案審理的范圍;對證據6與本案無關,且該聲明中未有經辦人簽字,且800萬元的借款于2013年已經還清,且未約定利息等,不應計算利息;對證據7中保全裁定及保全費單據無異議,但被告未收到保全裁定書,對保全擔保費、案件代理費真實性不清楚,且原告應提供打款流水,保全擔保費正常應為一張,原告提供三張應提供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的證據,且合同中沒有約定,不應由被告承擔;對證據8因系復印件不予認可。
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證據一、利息計算表,系被告自行制作,與(2018)魯1102民初471、472號原告提供的被告還款明細相一致,證明原告認可被告還款23筆共計33465756元及截至2018年5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685692.62元、利息5912826.55元(本息合計11898519.17元),被告的上述還款系籠統歸還涉案借款,四筆未還借款均系2013年5月6日收到款項,且未約定還款順序;證據二、原告制作的借款及利息計算表明細一份,來源于(2018)魯1102民初471、472號案件,證明原告認可的被告還款23筆(共計金額33465756元)中前五筆共計840萬元,其中800萬元系歸還原告的證據5,另40萬元系歸還本案借款,且該840萬元系打入中港糧油有限公司賬戶中;證據三、調查筆錄復印件一份,來源于(2018)魯1102民初471、472號案件中,證明原被告雙方對于已還款無爭議,但是對于欠款的本金及利息尚存爭議,但原告在上述二案件中主張被告尚欠本息為12824606元;證據四、民事裁定書復印件一份,證明本案保全經(2018)魯1102執異218號裁定裁決撤銷(2018)魯1102民初財保1054-1號訴前保全民事裁定書,即本案保全被依法撤銷,被告不應承擔相應費用。
原告質證稱,對證據一系被告單方制作,不予認可;對證據二、三真實性無異議,但證據三中原告代理人提到不考慮借款合同各項約定的情況下僅按未歸還款項月息2分即月利率2%,已歸還款項按月利率3%,這一主張是基于不考慮其他原告各項損失僅就利息所做的一個單獨計算,而且是基于當時被告愿意和解、會短期內實現還本付息的承諾的情況下所做的;關于雙方款項付款以及還款補充說明如下:原告以原告名義出借款項給被告,款項系通過原告賬戶和中港糧油公司賬戶支付,被告亦向原告賬戶及中港糧油公司賬戶歸還借款,如果被告方認為800萬元與本案無關,原告將難以承認被告沒有支付到原告賬戶的款項是歸還本案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原告認可被告向原告及中糧公司打款27筆,除被告主張的外還有一筆以房屋作價5925756元抵頂,共計41465756元;對證據四原告在本院指定的質證期限內未到庭發表質證意見。
經審查,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7的真實性均未提出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7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其證明內容將在本院認為中再作認定;對證據8主張因系復印件不予認可,本院對該證據不予確認。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一因系被告自行制作的明細,原告不予認可,且屬于被告的陳述,本院對雙方無異議的部分予以確認,對有異議的不予確認;原告對證據二、三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關于被告提交的證據四原告未發表質證意見,經與本院系統案件核對,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以上證據均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主張2013年5月3日,被告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人、甲方)與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出借人、乙方)簽訂編號為XX2013-004號借款合同和XX2013.004號抵押(典當)合同,其中借款合同載明:甲方因經營需要向乙方借款壹仟肆佰萬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共計180天,月綜合費用率為2.6%,綜合費用在支付借款時一次性預交,借款利息為月利率0.4%,按月收取,不足一月的歸還本金時一次性付清;關于費用及利息的計算開始時間以提款日為準,到期時間以借款約定截止時間為準,延期還款以款項到達乙方賬戶時間為準;該合同項下借款由房產抵押,借款人逾期不能按期還款的,按照抵押合同規定抵押;逾期還款本金按日加收3‰的違約金等內容。抵押(典當)合同載明:為確保XX2013.004號借款合同的履行,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而簽訂該合同,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擔保的范圍為借款金額壹仟肆佰萬元整及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以及實現當金債權和抵押權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等)等,該合同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典當借款合同,抵押期間為2013年5月3日至2013年10月29日止。同日,被告向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憑證一份,載明繳款單位: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摘要:借款金額:壹仟肆佰萬元正,日期:2013年5月3日。原告主張其于2013年5月6日通過日照中港糧油有限公司賬戶給被告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轉賬14000000元。
同日,被告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人、甲方)與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出借人、乙方)簽訂編號為2013年新興典借字004號典當借款合同和2013年新興典抵字004號抵押(典當)合同,其中典當借款合同載明:被告向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借款叁佰萬元整,借款用途為資金周轉,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共計180天,月綜合費用率為1%,綜合費用在支付當金時一次性預扣,計算公式為綜合費用=當金×月綜合費率×當期;借款利息為月利率0.46%,按月交納,當期不足一月的結清當金時一次性付清;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和綜合費用等若與當票不相一致,以當票記載為準;借款利息起止時間計算為開始時間以當票填制時間為準,截止時間以結清本息日為準;還款首先償還應由甲方承擔而一方墊付的各項費用以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除此之外的款項,按照先還息后還本、息隨本清的原則償還;甲方提前還本,需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同意后可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且應首先償還拖欠息費(如有)并結清當期應還息費;乙方認可的當物名稱房產評估金額叁佰叁拾貳萬柒仟柒佰陸拾元整,具體以抵(質)押合同所附清單為準;甲方當期屆滿后5日內不贖當、也不續當的視為絕當,乙方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對絕當物品進行處理;絕當后既不贖當又不續當的,自逾期之日到當物處置后當金結清之日,除按當票約定息費標準計收息費外,另按日計收當金金額的0.3%的違約金;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納當金利息和綜合費用時,乙方將向甲方按逾期期間應收當金利息和費用加收50%的違約金等內容。同日,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出具當票一張,其中載明典當金額300萬元,月費率1%,月利率0.46%,典當期限自2013年5月3日至2013年10月29日,制單時間2013年5月3日。
原告主張2013年5月6日,被告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人、甲方)與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貸款人、乙方)簽訂編號為XX2013-005號借款合同和XX2013.005號抵押(典當)合同,其中借款合同載明:甲方因經營需要向乙方借款壹仟萬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共計180天,其余綜合費用、利息、還款、抵押、逾期還款違約金等約定同XX2013-004號借款合同中相關約定。抵押(典當)合同載明:為確保XX2013.005號借款合同的履行,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而簽訂該合同,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到相應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擔保范圍為借款金額壹仟萬元整及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以及實現當金債權和抵押權的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等)等,該合同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典當借款合同,抵押期間為2013年5月6日至2013年11月1日止。同日,原告主張通過日照中港糧油有限公司賬戶給被告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轉賬10000000元。
同日,被告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款人、甲方)與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出借人、乙方)簽訂編號為2013年新興典借字005號典當借款合同和2013年新興典抵字005號抵押(典當)合同,其中典當借款合同載明:借款用途為資金周轉,借款金額叁佰萬元整,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共計180天,其余月綜合費用、利息還款等內容約定同2013年新興典借字004號典當借款合同中相應約定。亦同日,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向被告轉賬兩筆,每筆300萬元,并出具當票各一張;被告否認收到當票。
另,原告提供2013年5月7日日照中港糧油有限公司向被告轉款800萬元的匯款憑證,原告主張通過日照中港糧油有限公司借給被告800萬元,但主張該筆借款已經還清。被告認可該800萬元借款已經還清,且還款金額為840萬元,多余的40萬元系歸還另外四筆借款。原告提供說明一份,聲明內容為“貴院正在審理的山東百豐典當有限公司訴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貸糾紛一案,涉及我公司賬戶事宜,現聲明如下:山東百豐典當有限公司與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濟往來過程中,山東百豐典當有限公司使用過本公司賬戶。特此聲明。2018年11月19日”,并加蓋日照中港糧油有限公司公章,原告主張通過日照中港糧油有限公司賬戶及原告賬戶向被告支付3800萬元,被告雖抗辯聲明無經辦人簽字,但對其公司已收取3800萬元的事實無異議,且其中800萬元已歸還,無利息約定,不應支付利息。原告主張已還800萬元,且被告歸還該筆借款的40萬元利息。
原被告均認可被告歸還借款金額為41465756元,具體2013年5月13日支付1500000元、2013年5月15日支付2000000元、2013年5月20日支付3000000元、2013年5月23日支付1300000元、2013年5月24日支付600000元、2013年6月4日支付500000元、2013年6月7日支付900000元、2013年6月24日支付7000000元、2013年6月28日支付150000元、2013年7月5日支付470000元、2013年8月6日支付1500000元、2013年8月12日支付300000元、2013年8月27日支付200000元、2013年8月30日支付190000元、2013年9月23日支付200000元、2013年10月8日支付445000元、2013年10月14日支付645000元、2013年11月22日支付300000元、2013年11月29日支付345000元、2014年1月3日支付300000元、2014年1月6日支付345000元、2014年1月10日支付150000元、2014年2月25日支付8000000元、2014年6月6日支付4000000元、2014年8月18日支付500000元、2014年9月18日支付800000元、2014年9月28日支付5125756元、2014年12月26日支付100000元、2015年1月28日支付600000元。
原告主張綜合費用及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已還款按照月利率3%計扣,未還金額的各項費用按照月利率2%計付,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6810957元、截至2019年7月24日的息費7459526元以及2019年7月24日后的息費(按照月利率2%計算,以本金6810957元為基數計算至還款日),另要求對絕當物品中優先支付600萬元,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法律服務費由被告負擔。
另查明,原告為實現本案債權支出法律服務費200000元、保全費5000元、保全擔保費20000元。其中,保全案件案號為(2018)魯1102財保1054號,該保全民事裁定書后被(2018)魯1102執異218號民事裁定書依法裁定撤銷。
還查明,日照新興典當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變更為原告山東百豐典當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山東百豐典當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75877元、息費29057元及2015年1月28日之后息費(息費以5975877為基數,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付);
二、駁回原告要求對典當借款合同中抵押清單房產(山東路以北、沙墩河以西的房產)進行處理,并優先支付典當合同中的600萬元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全費、保全擔保費及律師費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原告本案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420元,由原告山東百豐典當有限公司負擔10460元,由被告日照京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96960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山東百豐典當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長杰
人民陪審員劉澤國
人民陪審員崔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陳靜
判決日期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