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楊維倫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黔01民特44號
判決日期:2020-06-17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冉啟彪與被申請人寧波市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研究院貴州分院、寧波市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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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冉啟彪請求:1.撤銷貴陽仲裁委(2019)貴仲裁字第0599號裁決書第(三)項、第(五)項;2.本案申請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及理由:1.仲裁程序違法,冉啟彪仲裁申請涉及的是工程款支付法律關系,寧波市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研究院貴州分院所提反請求涉及的是人身損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仲裁將兩個法律關系一并裁決。而雙方仲裁協議約定仲裁事項限于工程款糾紛,仲裁庭超過仲裁協議約定的范圍進行裁決,屬于程序違法。2.仲裁存在枉法裁決的情形。其一系因兩被申請人提供的技術數據錯誤而導致工人陳登國受傷,理應由兩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責任;其二、被申請人違法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冉啟彪,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三、即使根據生效判決認定冉啟彪與兩被申請人對因公受傷工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該判決并未區分各自責任比例及具體賠償數額,至少應平均分擔,但仲裁卻裁決由冉啟彪獨自承擔;其四、仲裁裁決認定雙方簽訂的勞務施工合同無效,對于兩被申請人關于追償責任的請求予以支持,卻對于冉啟彪所提資金占用費的申請不予支持,有違公平,涉嫌枉法裁決。
被申請人寧波市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寧波市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研究院貴州分院答辯認為:仲裁審理沒有違反法定程序,也不存在偽造隱瞞證據、徇私舞弊的情形,合同履行過程中施工人員傷亡賠償問題屬于仲裁受理的范圍,申請人冉啟彪所持撤銷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經審查查明:貴陽市仲裁委員會于209年11月29日作出(2019)貴仲裁字第0599號裁決書,裁定:一、本請求被申請人寧波市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研究院貴州分院、寧波市水利水電規劃設計院研究院有限公司應向申請人冉啟彪支付工程款1214051.90元;二、駁回本請求申請人冉啟彪的其余仲裁本請求;三、反請求被申請人冉啟彪應向反請求申請人寧波市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研究院貴州分院支付賠償款1074265.30元;四、駁回反請求申請人寧波市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研究院貴州分院的其余仲裁反請求;五、上述第一項和第三項款項兩項折抵后,寧波市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研究院貴州分院、寧波市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裁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冉啟彪支付139786.60元。本案本請求仲裁費用人民幣23785元,由本請求申請人冉啟彪承擔3379元,由本請求被申請人寧波市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研究院貴州分院、寧波市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擔20406元(該費用已由本請求申請人冉啟彪向本會預交);本案反請求仲裁費用21405元,由反請求申請人寧波市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研究院貴州分院承擔405元,反請求被申請人冉啟彪承擔21000元(該費用已由反請求申請人寧波市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研究院貴州分院向本會預交)。本請求仲裁費與反請求仲裁費兩項折抵后,冉啟彪在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支付594元給寧波市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研究院貴州分院、寧波市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院審查期間,申請人冉啟彪將貴陽仲裁委(2019)貴仲裁字第0599號裁決書作為證據向本院提交,擬證明仲裁裁決超過仲裁申請事項。并向本院出示案涉《單項工程內部勞務施工合同》,擬證明申請人是完全按照施工圖紙、技術要求進行施工作業;出示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法院(2019)黔0201民初417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該判決并未明確區分申請人與兩被申請人各自民事責任比例和具體應承擔的賠償數額。經查,上述施工合同及判決書均系仲裁庭審中已經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的證據。
另查明,冉啟彪仲裁申請事項中包含了另一施工人員(艾春林、曾永紅)人身損害賠償款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冉啟彪的申請。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申請人冉啟彪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曾楨
審判員唐玉平
審判員劉華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戴蔚
書記員鐘代良
判決日期
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