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圣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三利節能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遼民申6745號
判決日期:2020-03-30
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大連圣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島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三利節能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利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2民終5650號民事裁定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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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圣島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本案與三利公司起訴圣島公司案(一審案號:(2015)甘民初字第04877號、二審案號:(2017)遼02民終1940號,以下簡稱1940號案)涉及的法律關系不同,即訴訟標的不同,圣島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不構成重復起訴,并未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1、本案系圣島公司基于合同違約責任法律關系提起的損失賠償訴訟,而圣島公司在1940號案中提出的抗辯,系基于工程質量問題提出的要求免除工程款支付責任的抗辯,該抗辯涉及的法律關系為工程款支付法律關系。因此,兩案涉及法律關系不同,即訴訟標的不同,圣島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不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之規定,訴訟標的是否相同是判斷兩案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重要前提,訴訟標的則指案件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或實體請求權。本案中,圣島公司系基于案涉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事實,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等相關法律規定,要求三利公司對案涉工程保溫系統材料的拆除、改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即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為合同違約責任法律關系。而1940號案中,圣島公司系以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拒絕向三利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圣島公司雖然在1940號案中,就工程質量問題提出抗辯,但該案涉及的法律關系仍為工程款支付法律關系。2、圣島公司以另行提起訴訟的方式,要求三利公司承擔因案涉工程的返工、改建造成的損失,不僅不違反《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等程序性法律規定,亦符合1940號案再審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判原則。《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七條規定,“發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以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為由,就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等損失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由此可見,在1940號案原審法院并未就案涉工程質量問題進行處理的情況下,圣島公司有權就工程質量問題,以反訴或另行起訴的方式,向三利公司主張損失賠償責任。并且,圣島公司不服1940號民事判決,曾向省高院申請再審,省高院作出(2018)遼民申19號民事裁定書明確指出:“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工程質量問題與被申請人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并非具有不可分性,故在雙方當事人已就案涉工程進行驗收結算和原審判決已賦予再審申請人另行起訴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對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工程質量鑒定申請不予準許并無不當。況且,再審申請人現已經就工程質量問題另行提起,其行使權利的途徑并未受到實質影響。”因此,圣島公司另行提起本案訴訟,亦符合省高的裁判原則。(二)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撤銷(2019)遼02民終5650號民事判決,維持本案一審判決。1、現有證據已經充分表明,案涉工程質量明顯不符合合同約定,三利公司違反了合同主要義務,構成違約。本案一審法院對此節事實認定清楚。①“案涉工程的燃燒性應滿足A級不燃材料驗收標準,并通過消防驗收”,是三利公司應當依約負擔的主要合同義務,其對該義務的履行負有嚴格責任。合同第九條10款明確約定,“在乙方的承包范圍內,乙方使用自有實用新型專利權,該實用新型是一種關于墻體保溫防火的一體化系統,屬于外墻保溫及建筑材料技術領域,采用聚氨酯硬泡材料(PUR、PIR)防火保溫隔熱層、界面層、抗裂保護層基本構造,可以有效地解決傳統的墻體保溫的缺陷。”第六條10款明確約定,“乙方保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設備及施工技術工藝等具有合法使用權。”由此可見,圣島公司系基于對三利公司使用墻體保溫防火一體化系統實用新型專利技術對案涉工程進行施工,從而使案涉工程系統材料滿足A級不燃材料驗收標準,并通過消防驗收的合理信賴,選擇與三利公司訂立合同。因此,合同第十條(4)款關于“案涉工程系統材料符合A級不燃材料驗收標準,并通過消防驗收”的約定,不僅是三利公司應當承擔的主要合同義務,亦是圣島公司選擇與三利公司進行締約的根本目的。因此,三利公司對該義務的履行負有嚴格責任。②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案涉工程質量明顯不符合合同第十條(4)款的約定,即保溫系統的燃燒性不符合A級不燃材料驗收標準,三利公司已然構成違約。經圣島公司申請,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上海華碧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就案涉工程保溫系統材料的阻燃性是否符合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燒性能分級》(以下簡稱2006標準)中的A2級標準和合同第十條約定等內容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案涉保溫系統材料不符合2006標準中規定的A2級標準和合同第十條約定的要求。依據《建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建筑施工企業使用的建筑材料應當合格,是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目的在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材料是否合格,應當以相關部門頒布的合法有效的標準作為判定依據。本案中,合同簽訂于2012年,2006標準當時正在施行,且系消防部門對案涉工程進行消防驗收所依據的唯一標準,因此,合同中約定的A級標準無疑是指當時合法有效的2006標準。綜上,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案涉工程保溫系統材料不符合2006標準中規定的A級標準,已充分表明三利公司交付的案涉工程質量本身不符合合同約定,三利公司構成違約。2、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為合同違約責任法律關系,而非質量保修責任法律關系,依法應受《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調整。因此,本案一審法院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判令三利公司承擔返修、重建的損失賠償責任,適用法律正確。三利公司交付的案涉工程質量應符合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系三利公司依法負有的合同義務,其權利義務應受《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調整,不以案涉工程是否經驗收合格或者雙方是否結算作為判定三利公司的履約行為符合合同約定的依據。根據法律位階關系,也應當適用《合同法》而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在案涉工程質量明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案涉工程是否竣工驗收合格、雙方是否結算完畢,均不能免除三利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對于前述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期案例——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與吳江恒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亦明確予以肯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總結認為:“承包人交付的建設工程應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及相關工程驗收標準。工程實際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主張工程質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雙方當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況下,為解決雙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由發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參照修復設計方案對工程質量予以整改,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一審判決于法有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兩百條第六款的規定,請求依法撤銷(2019)遼02民終5649號民事裁定,維持本案一審判決。
三利公司提交意見稱,一、圣島公司本訴主張已經另案審理和生效判決處理,其以實質內容相同的事由重復起訴,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本案二審裁定駁回其起訴適用法律正確。二、三利公司無違約事實。圣島公司為達到不付工程款的目的,在竣工驗收合格和通過消防驗收且工程兩年質保期屆滿后,又以其他標準作出的錯誤鑒定主張三利公司違約,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案涉防火保溫系統工程材料燃燒性適用GB8624-1997標準,符合雙方訂立合同時共同合意,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三、二審裁定適用法律及處理結果正確。請求駁回圣島公司的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指令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合議庭
審判長高山丹
審判員姜浩
審判員馬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宋宇
書記員孫天利
判決日期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