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新明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撤銷仲裁裁決裁定書
案號:(2019)粵02民特31號
判決日期:2020-06-21
法院: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廣東新明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明健公司)與被申請人陳彩云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新明健公司申請請求:一、依法撤銷韶勞人仲案字〔2019〕166號仲裁裁決書;二、判決本案訴訟費用由陳彩云負擔。事實和理由:韶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做出的仲裁裁決適用法律錯誤。一、仲裁裁決認定新明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是錯誤的。陳彩云在新明健公司工作,雙方有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5日。陳彩云于2018年7月5日主動填寫離職申請單,申請離職。在仲裁庭審時,新明健公司向韶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了陳彩云填寫了離職申請單,陳彩云對此也是予以明確確認的。以上的事實有庭審筆錄可以佐證,陳彩云是主動申請離職。陳彩云在2018年8月13日提出到新明健公司處兼職,等待新明健公司招錄到新的會計后離崗,但在新明健公司招錄到新的會計姚夏梅后,陳彩云又拒絕或拖延移交相關資料,致使姚夏梅無法正常工作,逼得姚夏梅辭職。2019年6月新明健公司招聘許除香任會計,新明健公司向陳彩云出具《解聘通知書》,通知陳彩云終止用工,但陳彩云再次拖延移交資料,致使許除香無法正常工作,后辭職。最終新明健公司7月2日再度尋找合適人員梁艷葵接手。因此,新明健公司并非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即使如仲裁裁決認定新明健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陳彩云在新明健公司處的工作年限不應連續計算。由于陳彩云業務不熟悉,多次逾期到稅局辦理相關業務,在2019年新明健公司為此被稅務局評定為D級,使新明健公司無法在銀行辦理經營貸款,嚴重影響新明健公司經營,對新明健公司造成惡劣影響。而且陳彩云為了逃避責任,在2019年8月12日自己去稅局修改財務負責人信息為陳彩云的上任會計何麗東,此項有稅局打印2018年度納稅信用評價信息表為依據,而仲裁裁決未對此事實進行認定。因此,仲裁裁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認定新明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仲裁裁決認定陳彩云2019年6月份未發放的3593.92元為克扣工資錯誤。陳彩云作為公司會計,為新明健公司辦理好稅務問題是其工作內容和職責,并且新明健公司在《解聘通知書》中也明確要求陳彩云將會計工作資料移交公司指定的接受人,辦理完離職手續后再結算工資,但陳彩云一直未完整交接其手上的工作。在陳彩云未為新明健公司辦理好稅務事項,做好工作交接之前,新明健公司未發放6月份工資。仲裁裁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屬于適用法律錯誤。3、裁決書認定陳彩云2019年4月份無故扣發340元錯誤。陳彩云2019年4月份在新明健公司工作天數,根據考勤為23天,無故曠工2天,此項有陳彩云以及新明健公司雙方確認的考勤記錄證實。況且根據陳彩云提交的工資表,4月份實發金額為3254元,該工資表由陳彩云本人制作、簽名,不存在新明健公司無故扣發的情形,新明健公司已足額發放4月份的工資。因此,裁決書上認定新明健公司無故扣發其340元工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陳彩云辯稱,一、韶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作出的韶勞人仲案字〔2019〕166號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敬請依法予以維持。二、新明健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不成立。新明健公司在陳彩云2018年提出辭職時并沒有同意陳彩云辭職的請求,繼續留用陳彩云,卻沒有與陳彩云簽訂勞動合同,依據法律規定,應視為與陳彩云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新明健公司在2019年6月出具《解聘通知書》是違法與陳彩云解除勞動合同,理應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新明健公司被稅務機關評定為D級是因為新明健公司沒有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導致,并不存在陳彩云業務不熟悉的問題。陳彩云在2019年6月已按新明健公司的要求辦理了工作移交,新明健公司卻不依法發放陳彩云的工資,新明健公司拖欠工資行為違法。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16日,韶關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作出“韶勞人仲案字〔2019〕16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廣東新明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陳彩云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5520元;二、廣東新明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陳彩云支付2019年6月份工資3593.92元;三、廣東新明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陳彩云補發2019年4月無故扣發的工資340元;四、駁回陳彩云的其他仲裁請求。裁決書并載明:“本仲裁裁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的規定,申請人(在此指陳彩云)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該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在此指新明健公司)對本仲裁裁決書如有證據證明存在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期滿不申請的,本仲裁中的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新明健公司根據上述指引向本院提出撤銷涉案仲裁裁決之訴,從而引發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人廣東新明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廣東新明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江曉華
審判員張麗珊
審判員何偉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劉理文書記員唱勝男
判決日期
202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