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江與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191民初493號
判決日期:2020-06-21
法院: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鄭江與被告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供熱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江出庭參加訴訟,被告供熱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鄭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供熱公司與鄭江自1999年10月15日至2009年10月15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供熱公司支付鄭江自2004年—2009年社會保險費用。事實和理由:鄭江199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24日在供熱公司工作,工種為司爐工,其中2004年-2009年的社會保險尚未繳納,基于上述情況,鄭江于2019年10月24日退休并要求供熱公司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繳納2004年—2009年社會保險,由于供熱公司保存鄭江的檔案及相關的材料遺失,無法確認勞動關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
供熱公司辯稱,我單位未查詢到鄭江1999年10月15日至2004年的工資流水。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時間為2004年至2007年8月,2009年6月與我單位形成勞動關系,至此時我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鄭江2004年至2007年期間工資流水顯示為臨時工,我單位應承擔2004年至2007年8月的社會保險,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未有證據與我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依據鄭江提供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鄭江稱自己1999年10月15日至供熱公司工作,但未提供相關證據,鄭江提供的三份證人證言稱鄭江2004年至2009年期間在供熱公司工作,而供熱公司稱2007年8月至2009年5月未有證據與我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鄭江申請勞動仲裁,未予受理
判決結果
雙方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鄭經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其巍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陳皓
判決日期
202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