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高唐縣財政局、高唐縣人民政府財政行政管理(財政)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魯1526行初31號
判決日期:2020-06-24
法院: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裕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裕昌集團)訴被告高唐縣財政局、高唐縣人民政府、第三人高唐縣國有資產運行中心(以下稱國資中心)、山東正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正信公司)、北京龍翔永泰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北京龍翔)財政行政監督行政復議糾紛一案,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向各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向第三人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和參加訴訟通知書,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7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裕昌集團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以江、王國玉,被告高唐縣財政局出庭行政負責人趙士軍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安瑞,被告高唐縣人民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立德、曹建國,第三人高唐縣國有資產運行中心出庭行政負責人徐衛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國偉,第三人正信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海霞、豐茂青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北京龍翔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19年1月3日,被告高唐縣財政局作出高財采﹝2019﹞1號投訴處理決定書,駁回裕昌集團對《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的投訴。高唐縣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高政復決字﹝2019﹞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高唐縣財政局高財采﹝2019﹞1號投訴處理決定書。
原告裕昌集團訴稱:前期門檻性評審是競爭性磋商不可或缺的環節,高唐縣財政局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與高唐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二者不存在關聯性,屬于對事實認定錯誤,被告違反《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程序,屬于程序違法,應予撤銷。高唐縣人民政府仍以高唐縣財政局作出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為由駁回原告復議申請,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亦應依法撤銷。
被告高唐縣財政局辯稱:2018年12月13日,原告因不滿被投訴人,即本案第三人正信招標公司對《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的質疑答復函向答辯人投訴。答辯人受理投訴后,按規定向正信招標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轉送投訴書副本,審查質疑函、答疑函、投訴書、被投訴人說明、招標文件等材料后,查明有關事實,認定訴爭的競爭性磋商推薦環節符合《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故第三人北京龍翔作為項目活動的競爭性磋商主體程序合法、推薦有效。至于原告在起訴狀中所稱“2018年3月和7月26日兩輪門檻性評審”、“前兩輪評審為后期的專家推薦及評分奠定了基礎,是競爭性磋商不可或缺的環節,專家推薦應在2018年7月26日評選出的前三家供應商中進行推薦”的理由,經查依法不能成立。一、訴爭的競爭性磋商程序開始于2018年8月份,且為“資格后審”,系一個獨立的程序,故不存在此前對本競爭性磋商的門檻性審查。二、訴爭的競爭性磋商程序是以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推薦的方式邀請供應商參與,如果必須從“2018年7月26日評選中的前三家供應商中推薦”,那么專家推薦還有何意義?推薦人獨自推薦,任何人和單位都不得干涉,所以原告訴稱的門檻性審查在本競爭性磋商中不能,也不被允許對專家推薦產生影響。三、經審查采購文件答疑及其他資料發現原告訴稱的2018年3月和2018年7月26日的所謂“評選”并非正式的競爭性磋商,且與訴爭的競爭性磋商主體都不是直接從前述程序中產生。原告參與其所說的2018年3月和2018年7月26日的所謂“評選”,與參與競爭性磋商也系不同的聯合體。答辯人于2018年12月13日接到原告的投訴書,同日答辯人向本案第三人正信招標公司、國資局發出協助調查函,2019年1月3日出具﹝2019﹞1號《投訴處理決定書》,2019年1月4日通過EMS,寄給(原告授權的代理人)王國玉,后于2019年1月8日在省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平臺公告投訴處理決定。以上均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之規定要求。綜上所述,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高唐縣人民政府辯稱:答辯人做出的高政復決字﹝2019﹞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復議程序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維持。
第三人國資中心述稱:訴爭的競爭性磋商不存在前期門檻性審查,系答辯人于2018年7月19日委托正信招標公司于2018年8月份才開始的程序。答辯人并未為本次競爭性磋商設定門檻性審查,也無權為本次競爭性磋商設定門檻性的限制專家推薦的名單。原告質疑和投訴的均是本次競爭性磋商的程序與結果,故原告不能將本次競爭性磋商程序尚未開始的內容或其他程序列入對競爭性磋商合法性審查的依據。綜上所訴,原告的投訴不能成立,高唐縣財政局駁回投訴于法有據。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正信公司述稱:我公司接受高唐縣國有資產管理局的委托,開展“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的政府采購活動。該項目政府采購活動自2018年8月15日我公司才開始啟動開始運行。對原告訴求的2018年7月26日開展的活動質疑我公司,與我公司開展進行的政府采購磋商活動無關,亦非由我公司組織。我公司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組織采購人和評審專家以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北京龍翔永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裕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和北京云谷新城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訴求的供應商由青島北洋變更為北京龍翔未經評審,與事實不符。《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的競爭性磋商文件“供應商須知前附表”第8項明確規定該項目“資格審查方式”為“資格后審”。本項目采取的資格審查方式為“資格后審”,非“資格預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原告質疑的內容為另一供應商的投標資格,超出了質疑的范圍。高唐縣財政局嚴格在質疑的范圍內進行審查投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要求。請求高唐縣人民法院依法維持高唐縣財政局的高財采﹝2019﹞1號決定書。
第三人北京龍翔未陳述意見。
被告高唐縣財政局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下列證據:1、投訴書及接收投訴人資料。2、投訴中原告提交授權委托書、被授權人王鑫、王國玉身份證復印件3、接收投訴書文書送達回證。擬以1-3共同證明:僅用來證明被告啟動投訴處理的原因,原告的投訴事項及原告投訴時遞交的材料(注:不代表被告認可原告欲用投訴資料證明的內容),被告收到投訴書的時間(2018年12月13日),投訴程序中原告委托的代理人。原告在提交的投訴材料中“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答疑回復”可以看出訴爭的本次競爭性磋商是一個獨立的程序,不是原告所述的其他程序的延續。4、協助調查函致原高唐縣國有資產管理局,擬證明被告接收原告投訴后,依法定程序向某人進行了送達,并向某人進行了取證。5、政府采購方式變更申請表。6、采購項目實施申請表。7、政府采購項目委托代理協議書。擬以5-7證明:原高唐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對于“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經聊城市財政主管部門批準采用競爭性磋商后,于2018年7月19日與正信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委托正信公司采取競爭性磋商方式評選供應商。證明采購人原高唐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委托正信公司開始本次競爭性磋商的時間。8、《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需求論證專家簽到表及意見表。9、政府采購文件審核意見。10、響應文件遞交登記表。11、初始報價記錄確認表。12、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名單。13、公證簽到表。14、采購人授權委托書。15、磋商小組成員簽到表16、磋商小組成員回避確認書。17、定標確認函。18、采購項目成交公告。19采購活動記錄。20、代理機構評標現場人員登記表。21、中標通知書。擬以8-21共同證明:整個競爭性磋商符合法律規定(由于在投訴程序中高唐縣國資局和正信公司有重合的部分,對于重合的部分單獨列入證據24)。在采購需求公示(見證據24)后,組織專家在2018年8月15日對需求進行了論證(證據8)。此后制訂競爭性磋商文件(見證據24),經審核通過(證據9),對專家推薦的供應商發出邀請(見證據24),供應商在磋商文件規定的時間內提交了響應文件(證據10、11),通過隨機抽取的專家與采購人代表組成磋商小組評審(含審查響應文件、分別磋商等,證據12-16),最終在公證處人員的公證人向某人提交了競爭性磋商報告,北京龍翔各分項得分均第一(見證據24),采購人據報告定標,并公告和發出中標通知書(證據17、18、21)。證據19、20再次佐證本次競爭性磋商程序的合法性。22、協助調查函致正信公司。擬證明被告接收原告投訴后,依法定程序向被投訴人進行了送達,并向被投訴人進行了取證。23、《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情況匯報。24、《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采購需求公示。專家推薦意見、競爭性磋商文件、競爭性磋商評審報告、采購項目成交公告等相關采購事宜。擬以23-24共同證明:競爭性磋商的供應商推薦符合《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是由專家于2018年9月11日推薦的供應商。通過競爭性磋商文件可以看出:報名和獲取采購文件的時間為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9日,磋商時間為2018年11月16日。第二部分“供應商須知”規定:采購方式為競爭性磋商,資格審查方式為資格后審,答疑安排為采取采購文件3日內。25、高唐縣財政局文件辦理簽。26、高唐縣財政局文件“高財采﹝2019﹞1號”投訴處理決定書。27、關于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處理公告。28、EMS快遞單。擬以25-28共同證明:投訴處理的程序合法合規。依法送達并公告。2019年1月3日做出投訴處理決定,1月8日送達并在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平臺進行公告。
原告質證認為,對證據5-7真實性無異議,但是根據證據5所顯示的變更采購方式申請表,顯示該次政府采購是在2018年5月15日和2018年5月17日通過了提起申請和通過申請,而在實際上2018年7月26日包括原告青島北洋、北京云谷在內的多家供應商正在參與第二輪評審,對變更采購方式這些參與的供應商均不知情,采購人此舉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對原告是否繼續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有實質性影響,造成巨大損失,同時該申請表顯示為采購方式變更,因此可以推斷之前的兩輪評審與2018年7月26日之后的競爭性磋商是同一政府采購活動的不同階段,前后具有關聯性。對證據6顯示本次政府采購為集中采購項目,項目預算額為500萬元,該證據顯示的預算金額與采購人所發布的競爭性磋商文件在金額上存在巨大差異。競爭性文件顯示的金額為250萬元且為最高控制價,因此本次競爭性磋商采購合同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采購程序不合法。對證據7真實性沒有異議,也可以顯示項目預算金額為500萬元,而本案的第三人正信公司作為采購代理機構在制作競爭性磋商文件時有意將金額公示為250萬元和本案的采購人同樣存在違反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行為,對證據8-23真實性無異議,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本次的政府采購程序嚴重違法,龍翔公司違法參與本次政府采購且成為成交供應商,其中標應當依法宣告無效。對證據24在供應商須知部分能夠顯示本次采購的控制價為250萬元,與采購人依法獲批的項目預算金額不符。對第八項資格審核方式為資格后審,原告認為所有參與本次政府采購的供應商均參與了六進五、五進三的晉級式競爭,而且均是根據高唐縣人民政府所發布的報告通知書及項目入圍評選標準所規定的資格預審方式,因此我們高度懷疑此資格審查方式是為北京龍翔量身定制,除了北京龍翔之外沒有任何供應商在政府采購中適用了資格后審方式,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和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之規定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情形,采購程序違法。對證據25-28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其他無異議。
被告高唐縣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一份、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審批表、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行政復議答復書、行政復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等證據,擬證明收到復議申請、受理、通知答復、作出復議決定并送達的復議程序。原告質證認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并且高唐縣人民政府作為高唐書畫小鎮項目的實際采購人其在采購之初是作為項目采購人身份,對參與政府采購的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是縣政府設定的,而在行政復議決定書中縣政府完全否認自己作為采購人的相關采購活動,也就是第一輪和第二輪評審與后續的競爭性磋商沒有任何關聯,因此復議機關存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在高唐縣委、縣政府所專門設立的高唐書畫小鎮項目小組與原告公司工作人員所進行的工作溝通及電子郵件往來溝通,不但明確稱自己為工作小組成員,且郵寄給原告的相關資料均能明確顯示第一輪磋商是選取五名供應商進入第二輪,第二輪磋商是從五名中選取三名供應商進入后續的磋商環節,同時高唐縣政府明明知道磋商文件中在第八項最后報價部分明確載明磋商的程序為至少要有三家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而在本次磋商環節只有兩家供應商參加了磋商,并提交相應文件。在本次政府采購中只有兩家供應商參與最后的政府采購活動,也違反了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再行辦法的通知》第21條的明確規定,與此同時北京龍翔公司是青島北洋聯合體成員,其獨立參與本次磋商環節的政府采購也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實施細則的具體規定。根據規定聯合體成員不得以獨立的身份再次參與政府采購合同項下的任何采購合同。而行政復議決定書無視原告所提出的合理理由,駁回了原告的合理訴求是錯誤的。其他證據無異議。
第三人國資中心同意被告高唐縣財政局和高唐縣人民政府的意見,提交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響應文件一份,擬證明該采購項目是對高唐縣書畫小鎮進行的策劃、規劃、設計及運營所采購的項目,與之前政府采購的兩輪入圍性的海選其采購項目是社會資本并不是同一個采購需求,且在該證據中原告的主體單位為原告、浙江南方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天尚設計集團有限公司組成的聯合體。其聯合體也與之前的兩輪原告的主體成員不同也能證明本次的采購項目是一次獨立的項目需求。被告財政局證據五系第三人向被告提供,該證據能夠證明采購人系第三人按照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依法進行的審批。在該證據的競爭性磋商中明確政府購買的是服務項目,與證據六相一致。而對于預算金額500萬元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在磋商文件中的250萬元是最高限價并非預算金額。在2018年8月21日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中也明確對本項目的預算情況進行了公示,在證據24中能夠明確體現。對于第三人的采購審批方式并不是在采購項目信息公開的公示之列。
第三人正信公司認同被告高唐縣財政局提交的證據,否認原告的起訴資格,投標人是裕昌集團及聯合體成員組成的聯合體,而非單一的裕昌集團,裕昌集團響應文件中提交的聯合體協議約定的內容并無由牽頭人進行質疑、投訴和復議起訴,裕昌集團不具有質疑、投訴的資格,其向我們提交的質疑函并未加蓋其他聯合體成員的公章,主體不合格,本次起訴原告也無相應的主體資格。我們向法庭提一個補充解釋,財庫﹝2015﹞124號明確規定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活動可以繼續進行。
原告對國資中心的證據質證認為,對響應文件真實性無異議,說明一點是原告作為本次采購的主體原告裕昌集團是以牽頭人身份出現的,這三輪均是這種情況。我們不認可國資中心發表的質證意見。原告對正信公司的證據質證認為:首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沒有任何問題,原告在本次政府采購中是適格的,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在參與采購過程中根據采購人的要求與其他公司組成了聯合體,但原告是牽頭人也是實際權力義務的承受者,在提出異議、質疑、投訴行政復議等各個環節,本案的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對原告的主體資格提出任何異議,因此在訴訟環節提出此異議是對訴訟權利的濫用,不應予以支持。根據相關法律規范及財政部的規范性文件參與政府采購的聯合體供應商以牽頭人為供應商主體,而且在本次政府采購中均明確要求供應商應當具備多項資質鼓勵牽頭人作為權利和義務的主導者參與政府采購。關于第三人所提到的財庫﹝2015﹞124號補充通知本案不適用該補充通知,原因在于第一在競爭性磋商文件中明確列明了磋商程序,在最后報價部分以列舉的方式對多種情形下均要求參與采購的供應商不少于3家或者不低于3家供應商來提供設計方案或最終解決方案。因此本次競爭性磋商以明確的方式排除了低于3家的磋商合法性。第二根據財庫﹝2015﹞124號文行文的解釋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的,其本身就是對有些政府采購項目要求極高,高到符合要求的供應商有且只有2家的情形才能適用該補充規定,在本案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極多,在第一、二輪評審中就淘汰了多家,只是在采購過程中進展到提交磋商文件時才由于人為因素導致只有2家參與采購,因此該補充通知不應當被濫用,更不能成為政府采購中有關主體目的不合法、不正當性的可乘之機。我們還要提出當時專家推薦是3家參與磋商,但北京云谷沒有提交響應文件,在本案中直到目前被告及第三人也沒有提交向北京云谷提出邀請的相關證據。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第一組證據:高唐縣政府工作人員劉春菲與原告裕昌集團工作人員王國玉微信聊天記錄一份。擬證明:2018年年初,高唐縣人民政府邀請原告裕昌集團參與高唐縣書畫小鎮項目。2018年3月6日,工作人員劉春菲通過微信向原告工作人員王國玉發送《高唐縣書畫小鎮項目報名通知書暨項目入圍單位評選標準》。該涉案項目于2018年3月18日在高唐縣政府采購中心進行了第一輪評審。經過第一輪評審后,高唐縣政府工作人員繼續與王國玉就涉案項目后續評審事宜進行溝通,直至原告就中標成交結果不滿提出異議。由此證明,實際中一輪、二輪所評審的項目與被告等提及的競爭性磋商項目為同一項目,即高唐縣書畫小鎮項目。第二組證據:原告裕昌集團工作人員王國玉(郵箱號:242×××@qq.com)與高唐縣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郵箱名稱:特色小鎮,郵箱號:lwz×××@126.com;郵箱名稱:liuchunfei,郵箱賬號:fei×××@126.com)針對涉案采購項目郵件往來及郵件附件內容一宗。其中具體包括:1、特色小鎮(lwz×××@126.com)于2018年6月14日發送的郵件及附件《二輪評審第一次答疑內容》;2、特色小鎮(lwz×××@126.com)于2018年6月25日發送的郵件及《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答疑回復》3、liuchunfei(fei×××@126.com)于2018年7月24日發送的郵件及附件《高唐縣書畫小鎮項目第二輪評選標準》(該郵箱為《高唐縣書畫小鎮項目報名通知書暨項目入圍單位評選標準》第五條項目報名信息中載明的郵箱);4特色小鎮(lwz×××@126.com)于2018年8月16日發送的郵件及附件《采購標的具體情況》。擬證明:第一、原告及相關供應商在需求公告發布前就早已介入涉案項目。第二、根據6月14日郵件顯示,第一次答疑時間為2018年6月14日,第二次答疑時間為6月25日,根據該郵件附件《二輪評審第一次答疑內容》第二條、第六條、第十四條及2018年7月24日郵件附件《高唐縣書畫小鎮項目第二輪評選標準》評分標準第一段、項目評選說明第一段均能證明,該涉案項目涉及三輪評審,后一輪均會以前一輪評審結果為依據,從而確定最終供應商。第三、2018年6月25日郵件證明涉案項目于2018年7月26日在高唐縣政府采購中心就涉案項目進行第二輪評審。然后,根據2018年8月16日郵件顯示,工作人員向青島北洋、原告及北京云谷發送采購標的具體情況,進一步證明經過一輪、二輪評審,青島北洋、原告及北京云谷取得前三名進入最終評選競標。最后,兩次答疑材料對項目的具體情況、補償方案等均作出明確解答,且該解答的內容與后期競爭性磋商文件的內容一致,同樣證明專家推薦的供應商、最終中標供應商與前期一輪、二輪評審關系密不可分,一輪、二輪所評審的項目與被告等提及的競爭性磋商項目為同一項目。第三組證據:1、《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采購需求》;2、《山東省聊城市高唐縣“書畫小鎮”項目概況》。擬證明:采購人及代理機構于2018年8月21日,通過高唐縣政府網站、聊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等發布《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采購需求》,采購需求附件中含有《山東省聊城市高唐縣“書畫小鎮”項目概況》。結合采購需求中項目概況、補償方案等內容及《山東省聊城市高唐縣“書畫小鎮”項目概況》該材料名稱,可證明經公示需采購的“書畫小鎮”項目與評選標準及前期所有材料××××縣書畫小鎮項目為同一個項目。第四組證據:1、《高唐縣書畫小鎮項目報名通知書暨項目入圍單位評選標準》;(通過微信發送,并在高唐縣人民政府網站等網站公布)。2、涉案項目《競爭性磋商文件》。擬證明:根據評選標準及競爭性磋商文件具體內容同樣證明一輪、二輪所評審的項目與被告等提及的競爭性磋商項目為同一項目。但根據評選標準第一段及第三條報名要求第(一)項顯示,書畫小鎮項目的評審為資格預審,但是競爭性磋商文件卻變更了資格審查的條件,改為資格后審,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另外,在競爭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供應商資格要求中顯示“見采購邀請函”,但采購人除在前期一輪評審時收到過口頭邀請,后期并未收到過書面正式邀請,但依然能參與磋商。由此可見一輪、二輪評審與后期的磋商相互銜接,密不可分,所評審的項目為同一項目。第五組證據:1、原告于2018年11月21日向高唐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山東正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的《異議函》一份;2、高唐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山東正信招標有限責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原告回復的《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異議答復函》一份。擬證明:原告在知曉中標結果后,在異議期內就涉案項目所存疑問向某人及代理機構提出異議。采購人及代理機構在回復中明確答復:青島北洋為聯合體投標,北京龍翔永泰為聯合體成員。根據前兩輪評審,政府將入選的前三名(原告、青島北洋、北京云谷)作為潛在供應商,故北京龍翔永泰在第一輪中被淘汰的問題并不存在。為確定最終成交供應商,由評審專家和采購人代表分別進行了供應商書面推薦,故推薦原告、北京龍翔永泰、北京云谷三家單位。由此可證明,代理機構、采購人認可一輪、二輪評審為后期正式談判的基礎,是確定推薦潛在供應商不可或缺的環節。
被告高唐縣財政局質證認為:關于第一組證據,通過原告提交的該證據可以看出2018年3月入圍評選標準的目的是采購社會資本方,可從評選標準的第一段以及第四點評分標準的第一段,參與項目的建設運營而不是采購方案。對于證據二,我們沒有看到第二組證據中的第二份證據,請原告核實。在原告提交的第二份證據恰恰不是證據目錄中顯示的第二組證據,而是第二輪的評選標準,原告故意將2018年7月24日郵件之前增加一份郵件的證據二,其目的是故意混同訴爭的競爭性磋商與原告主張的前兩輪評選的差別。在該評選標準當中也可以清晰的看出原告所主張的2018年3月和7月的評選是為了選擇社會資本方也就是投資方,與訴爭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性需求是獲取方案明顯不同,所以競爭性磋商并不是原告所主張的前兩輪的延續。同時依據原告的主張原告不僅僅需要證明兩輪評選的存在,還應當證明原告和浙江南方及天尚設計共同通過前兩輪的評選,否則原告今天的主張就自相矛盾,一方面原告說另外一家變更了聯合體成員不合法,另一方面又主張自己有權變更聯合體成員。對第三組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競爭性磋商從發布采購需求才開始因而也就不存在之前的程序影響競爭性磋商理由和法律依據。同時通過該采購需求可以清楚的顯示對該項目的預算、控制價均進行了公示,原告舉出該證據也證明其對這一事實是明知的,所以原告剛才在質證我方的證據時說采購方及代理機構隱瞞了這一事實明顯是虛假的。對第四組證據原告將兩份完全不同的文件作為一組證據來向法庭舉證,明顯是為了混淆事實,從競爭性磋商文件和原告舉出的3月份的評選標準可以看出兩者的目的、有效性不同,目的不同是指2018年3月份的評選是為了選擇投資方,競爭性磋商是為了采購方案,有效性不同是指2018年3月份的評選是一種非正式的摸底性海選,不具備法律效力,而競爭性磋商是依法舉行的政府采購。對于第五組證據,一是異議和答復均不屬于政府采購過程中合法有效的行為方式;二是答復中所講的前兩輪是針對選擇社會資本方來說的;三是在答復的第一點第五段中明確本次競爭性磋商與原告所說的前兩輪無關。
被告高唐縣政府同意上述質證意見,補充意見:前兩輪的門檻性評審與本案所涉競爭性磋商是兩個獨立的程序,競爭性磋商并非是前兩輪的評審的延續,也非前兩輪評審的后續。因此原告提供上述五組證據不能證明競爭性磋商是前兩輪評審的延續。
第三人國資中心同兩被告的質證意見。補充意見:在被告財政局提供的證據24中有對北京云谷及原告還有第三人北京龍翔所發的郵件,內容是競爭性磋商的邀請函,并不像原告所說沒有向北京云谷通知。
第三人正信公司質證認為,第一組證據恰恰證明我公司所組織的競爭性磋商活動與原告所謂的第一、二輪評審無關,第一組證據的時間均在我公司接受委托之前,不屬于我公司組織的政府采購磋商活動環節,亦不屬于其能質疑的內容和范圍。對第二組證據意見同第一組。對第三組證據意見同被告財政局質證意見,也恰恰能證明我公司組織政府采購磋商活動的開始。第三組證據中的采購需求內容后面的與我們無關。第四組證據發布人并非我公司,與我公司無關。第四組前面的評選標準與我公司無關,發布媒介并非山東省財政廳指定的唯一官方媒介“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其評選標準不能計入政府采購程序。競爭性磋商文件由我公司發出。并未約定由聯合體牽頭人單獨負責質疑和投訴,也就是說由聯合體牽頭人單獨提出的質疑和投訴主體不合格。對原告所提出的兩家繼續評審問題,在原告給我的質疑函中并未涉及,我公司也不對這一內容做回復。其投訴內容也并未涉及這一點。這不應是本案爭議的內容,根據財政部94號令質疑是投訴的前提條件,投訴的內容不應超出質疑的內容,對兩家繼續談判未質疑也不應投訴。對原告提供的異議函異議不屬于政府采購的質疑,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異議與質疑有著本質的區別,異議回復內容,不能作為投訴的內容,原告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恰恰證明了被告財政局投訴處理決定書的正確性。所謂的一、二輪評審與我公司無關,原告因一、二輪評審來質疑我公司屬于強加給我公司的責任和義務。我公司不應承擔,也不屬于投訴的內容。
被告財政局、第三人正信公司對原告補充的2018年6月25日郵件的信息進行質證,被告財政局認為,顯示沒有附件,也就是說原告說在第二組證據中第2份證據在6月25日向其發送了答疑回復是虛假的。實際上答疑回復是競爭性磋商中的答疑回復,回復時間為2018年10月13日。這個答疑回復明顯看出來訴爭的競爭性磋商程序與原告主張的前兩輪評選毫無關聯性,原告在答疑的時候就這個問題向某代理機構進行詢問,采購代理機構作出了明確的答復,主要可以參考回復的第一、二、三點。正信公司質證認為,這份材料為我公司職工發出,就競爭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的澄清說明。此份答疑內容明確顯示與前兩輪無關,且第14項說明投標人是由裕昌集團及其其他成員共同組成的聯合體,而非單一的要求聯合體牽頭人提供相關材料。也即表明供應商是幾方組成的聯合體而不是聯合體牽頭人。
經審查,本院認為,被告高唐縣財政局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經批準后,經過了簽訂委托代理合同、論證采購需求、發布需求公示、推薦供應商、發布競爭性磋商文件、組織評標等程序,最終公布中標結果,以及被告財政局接到原告投訴書后,經調查,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的事實和程序,被告縣政府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其在收到原告復議申請后,依法受理、通知答復、審查審批后,作出維持《投訴處理決定書》的復議決定的事實。原告提交的第二組證據中“2、特色小鎮(lwz×××@126.com)于2018年6月25日發送的郵件及《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答疑回復》”,不能證明該答復是2018年6月25日向原告發送,該證據無效,其他證據能夠證實原告參加了高唐縣人民政府組織的書畫小鎮項目的社會資本資格預審,經過了兩輪評審,確定的候選人有裕昌集團、青島北洋等,北京龍翔為青島北洋聯合體成員,后在第三人國資中心作為采購人、第三人正信公司作為采購代理機構的“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中,北京龍翔中標,以及原告提出質疑和投訴的事實,為有效證據,第三人國資中心提交的證據《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響應文件》系“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中供應商提交的法律文書,亦為有效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經聊城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批準,原高唐縣國有資產管理局于2018年5月啟動《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2018年7月19日,原高唐縣國有資產管理局作為委托人、正信公司作為受托人簽訂了《政府采購項目委托代理協議書》,主要內容是:一、項目基本情況1、項目名稱: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2、項目類型:服務;3、項目預算:500萬元;4、采購方式:競爭性磋商。……四、委托方的權利和義務1、委托方應遵守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提出項目采購需求,負責辦理項目申報審批、資金落實等相關報批手續;……6、委托方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五、受托方的權利和義務……5、受委托發布采購信息、發售采購文件、組織答疑、組建評審委員會、接受供應商投標(響應)、組織開標評審等工作、發出中標通知書等;……8、受托方處理供應商詢問、質疑,配合處理投訴、舉報、復議、訴訟等……2018年8月15日,正信公司組織專家對《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進行了論證。2018年8月21日,《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采購需求》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上公示,采購需求中明確規定,本次采購內容是高唐書畫小鎮項目的策劃、規劃、設計、運營方案。2018年9月11日,采購人原高唐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評審專家分別以書面形式推薦原告裕昌集團、第三人北京龍翔和北京云谷三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邀請參加本次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2018年9月,第三人正信公司發布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競爭性磋商文件,其中第一部分邀請函中,明確規定報名和獲取采購文件時間為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9日,遞交響應文件的時間為2018年11月16日8:30至9:30,磋商時間為2018年11月16日9:30。第二部分供應商須知中,明確規定資格審查方式為資格后審,答疑安排為:供應商提交疑問時間為獲取采購文件3日內,代理機構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或供應商提出的問題,決定是否對采購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充修改。供應商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詢問或者疑問,視為認同采購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內的所有要求。明確規定本采購文件僅適用于本次邀請函中所敘述的項目。該邀請函向包括原告在內的供應商發送。針對供應商的疑問,第三人正信公司作出《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答疑回復》,其中第1、2個問題和答復為:“1、前期溝通以及2018年3月6日發布的報名通知中,采購方式為前期方案、建設、運營一體采購,本次競爭性磋商采購對象僅為方案,對原采購方式進行了變更,該變更原因是什么?答復:本磋商文件僅針對本項目采購制定。2、本次競爭性磋商采購對象為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對于項目中公建、商業、住宅的建設方通過何種方式確定?建設方的確定與本次方案成交供應商是否有關聯?因前期方案設計資金投入較多,本次方案招標控制價無法滿足盈利要求。答復:另行確定。無關聯。本次方案招標的標的為三張圖和文案,本控制價事前征詢了省級規劃部門設定,能滿足本次設計成本支出。”2018年11月16日,原告和第三人北京龍翔遞交了響應文件,高唐縣公證處工作人員進行了查驗,所有響應文件均密封完好。經審核,由事先在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的評審人員與第三人原高唐縣國有資產管理局授權的代表組成的磋商小組成員與原告、第三人北京龍翔均無任何利害關系。高唐縣公證處工作人員核驗了供應商提交的各項證件資料,磋商小組成員簽名確認通過資格審查。經磋商,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后,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了綜合評分,按照評審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兩名成交供應商,并編寫了評審報告。原高唐縣國有資產管理局于2018年11月20日發出《定標確認函》,確定排名第一的北京龍翔為成交供應商。當日,第三人正信公司發布《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成交公告》,公告成交結果。2018年11月21日,原告向第三人原高唐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和正信公司發出《異議函》,認為:一、在前兩輪的磋商過程中,我公司的各項評分均為第一名,成交供應商北京龍翔在第一輪八進五評分中已被淘汰,但最終卻由北京龍翔中標,此中標結果與事實嚴重不符;二、在最后一輪磋商中,磋商小組最終確定了包括我公司在內的三家供應商參與報價。但是,不知何原因,最終只有我公司與北京龍翔兩家公司參與報價,另外一家公司并未參與最后的磋商報價。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本采購項目既不屬于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又不屬于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在最終報價供應商不足3家的情況下,應當終止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綜上,本次采購項目中成交結果與事實嚴重不符,且違反了法律法規之規定。2018年11月23日,第三人原高唐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和正信公司作出《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異議答復函》,答復稱:為選出有實力的企業,縣政府在開展法定的競爭性磋商前,通過組建專家團隊,開展了2輪設置門檻性的評審。在第二輪評審中,貴公司、青島北洋(北京龍翔為聯合體成員)、北京云谷位列前三名。為確定出最終成交供應商,經聊城市財政局批準,以競爭性磋商的方式進行采購,經評審專家和采購人代表書面推薦,推薦單位為貴公司、北京龍翔、北京云谷。因此,本次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與前兩輪評審結果無關系。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財政部2015年6月30日下發補充通知,即《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規定: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采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1家的,采購人(項目實施機構)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本項目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為2家,符合法定要求。原告2018年11月27日提出《質疑函》,質疑事項1:三家潛在供應商與推薦意見表中推薦的供應商不完全一致,北京龍翔僅是青島北洋的聯合體成員,無法直接以自己公司的名義參與投標并中標。質疑事項2:供應商由青島北洋變更為北京龍翔未經重新評審,采購過程違法。質疑請求為:1、北京龍翔無權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且確認潛在供應商后,聯合體發生變化,投標無效。因此,本采購項目,北京龍翔的投標應為無效投標。2、我公司認為本采購項目采購過程違法。如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堅持本次采購活動合法,請采購人或代理機構說明原由并向我公司公示足以證明本采購項目合法性的招標、投標、評審等相關文件材料。2018年12月3日,第三人正信公司作出《質疑答復函》,答復:本項目的采購活動自發布采購需求并依據【財庫﹝2015﹞124號】文之規定“通過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開始,至發布成交公告結束,貴公司前期參與的評審活動并未進入本項目法律意義上的采購程序,前期評審結果與本次采購結果無關。我公司對本項目發出邀請函的供應商與書面推薦的供應商完全一致,不存在貴公司提出的“三家潛在供應商與推薦意見表中推薦的供應商不完全一致”的情況。本項目為政府采購項目資格后審,非資格預審,詳見磋商文件第5頁“第二部分供應商須知-供應商須知前附表”第8項說明。故貴公司套用的相關法律依據不適用本項目。在2018年11月16日組織的本項目評審現場,所有磋商小組成員對遞交響應文件的兩家供應商均進行了資格審查,兩家供應商均資格審查合格,兩家供應商代表均進行了現場簽字確認。所質疑的第2個問題與質疑事項1實為同一個問題,不再重復回復。原告對第三人正信公司的答復不滿意,于2018年12月13日向被告高唐縣財政局提起投訴。被告財政局受理后,將投訴書送達第三人原高唐縣國有資產管理局和正信公司,要求第三人報送書面回復及相關證據材料。經審查質疑函、答疑函、投訴書、被投訴人說明、招標文件等材料,被告財政局于2019年1月3日作出高財采﹝2019﹞1號《投訴處理決定書》,認定原告投訴事項1和投訴事項2內容均屬推薦供應商相關內容,本次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和專家推薦的供應商符合《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決定駁回投訴人對《高唐縣書畫小鎮策劃、規劃、設計、運營綜合方案采購項目》的投訴。原告申請復議,高唐縣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高政復決字﹝2019﹞5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高唐縣財政局2019年1月3日作出的高財采﹝2019﹞1號《投訴處理決定書》。原告不服,提起訴訟。
另查明,2018年3月6日,高唐縣人民政府在官網發布《高唐縣書畫小鎮項目報名通知書暨項目入圍單位評選標準》,稱:“高唐縣人民政府為適應高唐縣社會經濟發展,進一步提高城市品質,滿足群眾生活休閑需求,決定發展高唐縣書畫小鎮項目,現面向社會公開邀請有意向的社會資本報名進行資格預審”,該文件規定,項目名稱為高唐縣“書畫小鎮”重點項目。文件還對申請人基本條件進行了規定,要求申請人需提交概念性策劃(策劃文本文件、PPT文件各一份)和申請人營業執照等資質文件,采取策劃評分與資格評分共舉的形式,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評分并排名,綜合得分排名前五的申請人進入本項目的第二輪評審。項目入圍單位評選文件接收人為高唐縣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人為高唐縣人民政府。高唐縣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還通過微信向原告工作人員發送該通知書。原告報名參加了高唐縣“書畫小鎮”重點項目的評審,經過兩輪評審,原告、青島北洋(北京龍翔為聯合體成員)、北京云谷位列前三名。
再查明,2019年1月12日,中共高唐縣委、高唐縣人民政府作出高發﹝2019﹞1號《關于高唐縣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規定將縣國有資產管理局的行政職能劃入縣財政局。2019年3月11日,中共高唐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作出高編﹝2019﹞8號《關于部分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機構調整的通知》,規定:縣國有資產管理局由正科級調整為副科級,更名為縣國有資產運行中心,為縣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裕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裕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慧娟
人民陪審員趙寶東
人民陪審員楊秀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彬
判決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