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倍能建材有限公司與北京天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01民初12328號
判決日期:2020-06-24
法院: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重慶倍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倍能建材公司)與被告北京天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天圖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倍能建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小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北京天圖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倍能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9818.85元;2.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80945.66元;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2月1日,原、被告簽訂《塑膠地板銷售及施工合同》,約定被告將其承建的萬州區江南新區博物館塑膠地面安裝工程分包給原告,雙方就單價、結算方式及期限、違約責任等均作出了明確約定。原告按約定完成合同義務,工程總價款269818.85元。但被告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尚欠59818.85元。原告多次催要無果,特起訴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北京天圖公司未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北京天圖公司總承包重慶市萬州區江南新區博物館裝飾工程,并設立“萬州區博物館項目部”(以下簡稱項目部)。
2015年12月1日,原告(乙方)與項目部簽訂《塑膠地板銷售及施工合同》,約定甲方將重慶市萬州區江南新區博物館塑膠地面安裝工程分包給乙方,單價為包工包料完工價105元/平方米。合同約定結算方式及期限:暫定金額為241500元,最終以實際施工面積計算費用。1.……基礎自流平2300平米處理完畢支付乙方10000元,主材Ge-6008400平米到場即進行施工,施工完畢即驗收,驗收合格即支付施工完畢區域款項,工程面積×單價;2.……主材Ge-6010到場,支付塑膠地板工程項目總價50%,施工完畢所有要求鋪裝區域即驗收,驗收合格即支付施工完畢區域80%款項,其余款項在一個月之后付清,工程面積×單價;違約責任: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如一方違約,按工程總造價的30%處以違約金,如雙方不按照合同執行帶來的損失由對方承擔。原告在該合同上蓋章,胡世國作為原告代表簽字;項目部在該合同上蓋章,且該印章上注明“限與甲方監理文件專用”。后原告進場施工完畢。
2016年7月24日,項目部向原告出具《費用確認單》,載明“因萬州區三峽移民紀念館(江南新區)庫房區域降雨積水造成施工完畢的塑膠地板破壞,需重新更換故產生二次費用,費用按照合同單價:105元/㎡計算,面積:根據實際更換面積計算。增加工程區域也按照合同單價執行,梯步扣條按70元/步計算”。項目部在該合同上蓋章,且該印章上注明“限與甲方監理文件專用”,被告項目經理陳六紅作為被告代表簽字。胡世國作為經辦人在該確認單上簽字。
2016年10月23日,原告出具一份《收方單》,載明“甲方單位:北京天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在貴單位重慶市萬州區江南新區移民紀念館項目施工的塑膠地板已按甲方具體要求施工完畢,經過甲方負責人現場檢查確認方量為:標高負3.5m層辦公區437平方米,標高負7m庫房區2032平方米,一樓到二樓樓梯30.2平方米,修復區域面積53.17平方米,梯步扣條26步,合計地板膠面積2552.37平方米,梯步扣條26步。按照合同確定塑膠地板工程款合計為:2552.37*105+26*70=269818.85元。該工程達到甲方具體要求。”被告項目經理陳六紅在甲方負責人處簽字,并備注“工程量屬實”。
2015年12月11日,被告財務人員馬紅英向胡世國轉賬1萬元。2016年1月6日,被告財務人員馬紅英向胡世國轉賬三筆共計11萬元。2016年8月5日、11月24日、12月29日,被告財務人員馬紅英向胡世國分別轉賬2萬元、3萬元、2萬元。2018年2月15日,被告財務人員馬紅英向胡世國轉賬2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天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重慶倍能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59818.85元;
二、被告北京天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重慶倍能建材有限公司違約金40472.83元。
案件受理費3115元,減半收取1558元,由原告重慶倍能建材有限公司負擔448元,由被告北京天圖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1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付艷絹
書記員楊杰
判決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