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寶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北保通數據技術有限公司、保通數據技術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609民初1260號
判決日期:2020-06-24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寶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凱電氣公司)與被告河北保通數據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保通公司)、保通數據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通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經審理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寶凱電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焦春穎、王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北保通公司、保通公司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寶凱電氣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河北保通公司返還原告履約保證金80000元及利息2972元(利息暫計算至2019年5月8日,以后以8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至履約保證金及利息全部付清之日止),被告保通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河北保通公司于2017年7月開展了年度采購商入圍招標,原告投標后中標。雙方于2017年7月26日簽訂《河北保通數據技術有限公司2017年度采購類供應商庫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原告根據約定于2017年7月20日交付履約保證金80000元,被告河北保通公司承諾在與施工總包單位簽署第一個項目供貨合同后一個月內將履約保證金退還原告。因各種原因,被告河北保通公司未履行框架協議承諾的所有義務。后雙方于2018年9月14日簽訂《關于解除的協議》(以下簡稱解除協議),解除了框架協議,被告河北保通公司承諾于2018年9月24日前一次性退還原告已交納的履約保證金80000元。解除協議生效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經查,被告保通公司為被告河北保通公司的唯一股東,認繳出資額為1億元,但未繳足,應在未出資范圍內對被告河北保通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河北保通公司、保通公司均未作答辯。
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證據:1.原告與河北保通公司簽訂的框架協議一份;2.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用以證實原告已按約定支付履約保證金80000元;3.河北保通公司工作聯系單和關于供應合作框架協議履行事宜的函。用以證實,河北保通公司認可由于各種原因,導致供應商與項目總包方的合同遲遲無法簽署;4.解除協議一份;5.二被告工商登記信息。原告提供的框架協議等證據,加蓋有公司印章并有相關人員簽字,被告也未提供相關反駁證據,故對上述證據本院均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乙方)與被告河北保通公司(甲方)簽訂框架協議一份,2017年7月26日、7月19日,原、被告分別在合同上蓋章,并由雙方授權代表人簽字。相關主要內容是:甲方通過對供應商的篩選,確定乙方為甲方合作供應商之一。雙方就采購戶內箱及計量箱事宜協商一致,建立合作伙伴關系;合作期限為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年;乙方向甲方交納8萬元合同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在施工總包單位簽署第一個項目供貨合同后一個月內退還。2017年7月20日,原告按合同約定支付被告河北保通公司履約保證金80000元。2018年9月14日,原告(乙方)與被告河北保通公司(甲方)簽訂解除協議一份,約定:甲乙雙方同意解除2017年7月26日簽訂的框架協議其他相關協議。自協議解除之日起,甲乙雙方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消滅,甲乙雙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鑒于原協議未能履行是由于外部原因造成的,甲方同意于本協議簽訂后10日內一次性退還乙方已經交納的履約保證金80000元。后河北保通公司未按協議約定退還原告上述保證金。
被告保通公司為被告河北保通公司的唯一股東,股東認繳出資額為1億元,認繳時間為2018年12月31日。被告保通公司的企業公示信息顯示,實繳出資額為300萬元,實繳日期為2016年9月29日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北保通數據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河北寶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履約保證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保通數據技術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債務時,由被告保通數據技術有限公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74元,由河北保通數據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志強
審判員高增樓
人民陪審員金國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趙國平
判決日期
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