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展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贛04民終635號
判決日期:2020-06-28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上海展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南京東大智能化系統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2019)贛0402民初33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上海展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47115元及利息。事實與理由:我司施工的案涉工程總價款應為937990元。南京東大智能化系統有限公司對拖欠的工程款應承擔相應責任。
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辯稱:2017年10月26日雙方還在進行施工、簽證,不能將萬達廣場開業作為交付使用的依據。本案無證據證明展序公司的工程驗收合格。關于東大公司是否承擔責任,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上訴人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駁回上海展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萬達廣場開業并不意味著案涉工程的交付使用,更不意味著案涉工程驗收合格。案涉項目至今均為通過慧云驗,對方主張工程款及質保金的前提不存在。業主罰款132000元因對方原因造成,該罰款應從結算款當中扣除。
上海展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辯稱:萬達廣場的開業視為涉案工程驗合格,一審法院以此認定應支付工程欠款合理合法。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大正公司主張業主罰款應由我方承擔不予支持,該項認定事實清楚,應予維持。
原審原告上海展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幣315140元及利息34035.12元,共計349175.12元(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7年11月1日起計算至欠款全部還清之日止,暫計算至2019年10月30日)。2、請求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兩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6年12月29日,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上海展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智能化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的工程名稱為九江萬達廣場大商業慧云智能化工程,承保范圍是管道敷設、線纜敷設、接續、標簽、設備安裝、材料搬運、衛生、測試、調試、半成品及成品保護、材料領用及計劃、售后工作等,承包方式為原告包工以及自備工具及必須的耗材,合同約定了開工日期為在原告收到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進場施工通知書》或《開工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遇特殊情況,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可以通過其他形式通知原告進場施工,施工期限以建設方要求的期限為準。合同約定的總價為655000元,付款方式為:1、本次工程決算以實際數量為準,單價不變,無預付款。2、工程實施階段每月按照經核實的工程實際進度的65%支付工程進度款。3、分部分項工程經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監理、業主驗收合格后,按經核實的合格工程量的75%支付工程進度款。4、開業驗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實際工程量的95%。5、開業后180天慧云驗收合格后支付剩下的5%款?!ぁぁぁぁぁ?。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進行了施工,2017年7月8日,九江萬達廣場正式開業。而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從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日陸續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計669980元,2017年10月25日,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發出《結算通知書》,要求原告申報結算增補資料以便完成結算審核。后因雙方因工程款金額發生分歧,故原告訴至法院。
另查明,由原告承包的工程中有部分工程交由案外人謝晉等人施工,故該部分工程款28650元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給了謝晉等人,但原告與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已約定就該部分工程款另行補給原告7755元。此外,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南京東大智能化系統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2016年11月23日,被告南京東大智能化系統有限公司將承包的工程包給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時,已經在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中明確禁止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將工程轉包或再分包,故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后將工程分包給原告上海展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違反合同約定,故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上海展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考慮在2017年7月8日,九江萬達廣場已經正式開業,涉案工程實際上已交付使用,故原告參照施工合同主張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工程款及是否應支付的問題。根據原、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庭審陳述及其代理意見。最后的合同金額應為704086.5元(大商業607586.5元、寶貝王48000元、影城48500元),增補總共分三項,分別為95000元、13650元、以及10月27日提交的增補6700元,現場未完成及施工不規范造成的返工應扣除24200元,最終的金額為795236.5元。但因有部分工程由案外人謝晉等人施工,故有28650元應支付給案外人謝晉,同時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應補償原告7755元,故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工程款774341.5元,庭審中,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于2017年11月10日支付給原告40000元,因未提供充分證據,原告對此亦不認可,故對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支付給原告的該筆40000元工程款不予支持。原告對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669980元予以認可,予以采納。故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金額為104361.5元。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時至今日,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都還沒有通過慧云驗收。業主單位還在向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工作聯系函、律師函的形式要求施工整改,且被告提前退場,沒有履行完合同約定的義務。在2017年7月8日,九江萬達廣場已經正式開業,涉案工程實際上應已交付使用,庭審中查明,2017年10月25日,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發出結算通知書要求結算,且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亦當庭表示與被告南京東大智能化系統有限公司款項已經支付完畢,亦能表示涉案工程實際已經交付使用,故對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原告要求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包括最后一筆5%工程款在內的全部工程款前提不具備的辯解,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上海展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過錯問題。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原告中途離場,案涉項目至今未通過慧云驗收,存在“施工少量”、“未按圖紙施工”、“施工質量不合格”等諸多問題,現在仍在施工、整改當中。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亦未有證據證明其向原告提出相關要求,且九江萬達廣場于2017年7月8日開業,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慧云驗收完成應在開業后180天完成,即在2018年1月5日之前要驗收完成,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稱該項目至今未通過慧云驗收,但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亦未有證據證明其向原告提出相關要求,而且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審中明確表明被告南京東大智能化系統有限公司已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支付完畢全部款項,這很清楚表明該工程已經完工,不存在仍在施工、整改當中,故對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該項辯稱不予支持。此外,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因原告過錯導致被罰款132000元,要求從合同結算款中扣除的辯稱。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被處罰主體是被告南京東大智能化系統有限公司,且處罰金額是否已經支付,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南京東大智能化系統有限公司均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故對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該項辯稱不予支持。
關于連帶責任問題。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因轉包、違法分包導致涉案工程無效,原告上海展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對工程欠款承擔支付責任的,應予支持。而被告南京東大智能化系統有限公司在將工程包給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時已經在合同中明確禁止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將工程轉包或再分包,且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亦在庭審中明確表明被告南京東大智能化系統有限公司已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支付完畢全部款項,故被告南京東大智能化系統有限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南京東大智能化系統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利息如何計算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第十八條第一款:建設工程已交付,為交付之日。就本案而言,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稱項目至今未通過慧云驗收,但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且萬達廣場開業已經兩年多,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亦在庭審中明確表明被告南京東大智能化系統有限公司已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支付完畢全部款項,故認為涉案工程實際上已交付使用,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付款時間應為萬達廣場開業后180天,即2018年1月5日,故原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的計算時間應從2018年1月6日開始計算。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限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展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04361.5元及利息(利息以欠工程款104361.5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原告上海展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269元,訴訟保全費2310元,由原告上海展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912元,被告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667元。
上海展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二審期間提交如下證據:一、東大九江大商業項目微信群聊天截圖一組及結賬單,擬證明工程現場簽證中的人工工資每人280元符合實際。二、會議紀要、工程聯系函,擬證明南京東大公司是九江萬達項目的分包單位,魏齊、張瑋均系該單位員工。三、九江萬達智能化弱電施工增補項費用申請表,擬證明張瑋確認上訴人施工的非合同范圍內增加用工款34500元。
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經質證后認為:這三組證據都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的新證據。證據二、三沒有原件不予質證,證據一的微信聊天記錄三性均有異議,對有一份蓋章不清楚的記賬單真實性有異議,對另外一張2017年1月19日的對賬單存在涂改,不能體現與本案的關聯性,而且改動前的時間是2016年1月19日,案涉工程還沒有開始不能體現與本案的關聯性。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基本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907元,由上訴人上海展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5369元,上訴人江西大正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負擔653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羅柳軍
審判員單伶俐
審判員李進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陳昕
判決日期
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