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702執1517號申請執行人劉如松、歐唐與被執行人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湖南一方天江藥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湘0702執1517號
判決日期:2020-06-28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劉如松、歐唐與被執行人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湖南一方天江藥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702民初1683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但被執行人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湖南一方天江藥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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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扣劃被執行人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在金融機構的存款407866元(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另行計算)或扣留、提取其等額收入,或查封、扣押、凍結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
申請執行人需要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30日內提出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書面申請。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朱文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郭詩野
代理書記員杜輝
判決日期
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