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電數碼顯示有限公司與山東融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305民初20617號
判決日期:2020-06-28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中電數碼顯示有限公司訴被告山東融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劉麗梅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張麗容、徐瑞芳共同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倪崇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在購銷業務合作期間,被告共計從原告處采購了總價款為人民幣5325012元(本文金錢幣種均為人民幣,以下金額前略去“人民幣”)的電腦等數碼產品。在合同履行中,原告依約已履行了全部供貨義務且已開具了全額發票。雖多年來在原告的頻頻催促下,被告間斷性的已付部分貨款;但截至起訴之日止,除去已付貨款之外,被告仍尚欠原告貨款960012元未付。后期以來原告亦多次敦促被告及時付款,但被告久拖未付。因被告長久以來拖延貨款未付的行為已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貨款本金960012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該逾期利息以實際欠款本金96001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時間的次日2019年6月29日起計算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暫計至2019年8月8日為4640元);3、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保全費用。
被告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任何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下列證據均有原件核對,且被告并未提出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均予以確認并在卷為證:
1、2018.9.30對賬函,記載:2019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對賬函,內容如下:下列數據出自我公司應付賬款簿記錄,如余額相符,請在本函下端“數額證明無誤”處加蓋財務簽章證明;如余額不符,請在“數額不符及需加說明事項”處列明不符金額及原因并加蓋財務簽章。對賬截止日期:2018年9月30日,貴公司欠1560012元。被告在“數額證明無誤”處加蓋財務專用章。擬證明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被告仍尚欠原告電腦貨款1560012元未付的事實。
2、付款憑證,記載:被告分別于2018年12月21日向原告付款10萬元、于2019年1月31日向原告付款15萬元(匯款附言:人大電腦款)、于2019年3月14日向原告付款15萬元(匯款附言:人大電腦款)、于2019年5月14日向原告付款10萬元(匯款附言:人大電腦款)、于2019年6月28日向原告付款10萬元。
擬證明原、被告于2018年9月30日對賬確認之后,被告分五次共計向原告付款60萬元的事實;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貨款960012元未付。
3、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載:原告于2018年1月26日向被告開具六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分別為999033元、999033元、999033元、999033元、999033元、329847元。擬證明原告已向被告開具了總貨款金額的全部發票的事實。
4、還款協議書,記載:關于我公司(山東融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欠深圳中電數碼顯示有限公司部分貨款事宜,因公司業務量少、資金困難,未能及時付清全部貨款,截至目前尚欠貨款960012元,但是公司一直在積極努力籌措資金歸還深圳中電數碼顯示有限公司的欠款……自深圳中電數碼顯示有限公司解除對額公司的民事訴訟及賬號查封后,我公司承諾按如下方式償還……擬證明被告欠款未還的基本事實,且被告對已欠款項作出分期償還計劃的事實。
5、短信聊天記錄,
6、微信聊天記錄,
原告擬以證據5、6共同證明原、被告之間的交易及被告欠款的事實,以及說明雙方在前期的追款、請款以及付款的整個過程的溝通情況。
庭審中,原告主張2014年期間原告參加被告當地教育系統關于電腦數碼產品的采購招投標活動,原告中標后,被告向原告訂購了2244臺電腦,價值為5325012元,合意達成后,原告應被告要求,完成了全部的供貨義務,但截至起訴之日止,被告仍欠原告960012元貨款未付。同時,原告陳述被告雖于2019年9月23日向其出具還款協議書,承諾分期還款,但是被告要求原告撤訴并解除對被告的財產保全措施之后才開始履行其在還款協議書中所做的承諾,原告未同意,故被告未按照還款協議書的內容履行分期付款承諾。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自動放棄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并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融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中電數碼顯示有限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960012元;
二、被告山東融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中電數碼顯示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該利息以人民幣960012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標準,自2019年6月29日起計算至該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446.52元、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共計人民幣18446.52元,均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麗梅
人民陪審員張麗容
人民陪審員徐瑞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冬梅
判決日期
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