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永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施志國管轄裁定書
案號:(2020)蘇05民轄終390號
判決日期:2020-06-28
法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無錫永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施志國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2020)蘇0506民初279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無錫永基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是針對“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該條文中的“給付貨幣”是指在履行合同約定的給付貨幣義務,而不是訴訟請求中支付金錢的內容。本案中,雙方簽訂了《經濟責任承包制協議》,從協議內容來看,給付貨幣義務人應為被上訴人,而非上訴人。因此,本案應由上訴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至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陳亞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歐陽月紅
判決日期
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