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文強與張愛民、邵秀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902民初371號
判決日期:2020-06-29
法院:山東省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丁文強與被告張愛民、邵秀波、山東萬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丁文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愛民、被告邵秀波、被告萬基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丁文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張愛民、邵秀波支付原告工程款56000元,支付利息5247元(以5.6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7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14日)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決萬基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萬基公司將其承包的華新山水居工程中的部分輕工分包給被告張愛民、邵秀波,2016年9月被告張愛民、邵秀波將承包的山水居工程中20號樓、21號樓、22號樓、33號樓及其車庫的部分輕工轉包給原告。施工完畢后結算,兩被告在2017年1月24日支付了部分款項后未再支付,至今仍下欠工程款5.6萬元,經多次協商,被告張愛民、邵秀波仍不付款。因萬基公司違法分包,因此依法應當對上述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貴院,要求判如所訴。
張愛民、邵秀波、萬基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泰安厚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將位于泰安市某山居19#、20#、21#、22#、33#樓及其部分地下車庫工程分包給萬基公司,張愛民、邵秀波在合同落款處代表萬基公司簽字。原告稱,張愛民、邵秀波承接上述工程后,將20#、21#、22#、33#樓樓梯及車庫輕工分包給了原告施工,被告張愛民、邵秀波與原告約定地面磚單價為50元/m2,踢腳線7元/m,立面抹灰24元/m,原告施工后尹承忠向原告出具了工程量明細,原告施工的工程價款為135182元,2017年1月24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萬基公司支付給原告工程款79182元,尚欠工程款56000元未支付。為證實其主張,原告提交2017年1月12日尹承忠出具的證明一份,內容為:“華新山居工地樓梯工程量明細地面磚2213m2×50=110650元踢腳線2044m×7=14308元立面抹灰426m×24=10224元合計135182元地面磚、踢腳線超定額使用量另計”。另查明,在本院審理的(2018)魯0902民初4217號案件中,被告張愛民、邵秀波認可尹承忠為涉案工地相關負責人。
2018年5月7日,原告(乙方)與被告張愛民、邵秀波(甲方)簽訂協商協議,約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乙方負責施工的華新山水居1.1期(20號、21號、22號、33號樓及其車庫)工程,甲方所欠乙方的工程款伍萬陸仟元,經協商一致,甲方一次性支付肆萬元整工程款給乙方,款項結清。甲乙雙方再無債務關系,乙方不得追究其甲方所欠乙方的剩余工程款。原告稱,協商協議簽訂時雙方口頭約定簽訂協議當日被告一次性支付40000元,但被告并未按協議履行,現要求被告按照實際欠付的工程款數額56000元支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愛民、邵秀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丁文強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二、被告山東萬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5元,保全費580元,共計1255元,由被告張愛民、邵秀波、山東萬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甜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呂承堯
判決日期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