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電數碼顯示有限公司與周衛衛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0305民初12203號
判決日期:2020-06-29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中電數碼顯示有限公司訴被告周衛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深圳中電數碼顯示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扈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周衛衛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被告在原告任職市場銷售期間,以市場推廣為由向原告借用數臺樣機,約定如被告未按時歸還,將直接購買該樣機,原告同意如購買,其貨款作為借款暫借給被告。2018年12月3日,原、被告確定解除勞動關系,被告尚有12臺樣機超期未歸還。經雙方商定,被告須于2018年12月10日償還原告欠款39501.91元,以清償所借樣機的費用。2018年12月11日,被告償還了10000元。其后,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不予理會。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9501.91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8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到庭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中電數碼樣機出庫擔保書》,內容為“因演示需要(工作需要),需借出樣機1臺……”,“本人保證在2016年6月26日前收回以上樣機或轉銷售,否則,同意財務部開出銷售發票轉掛本人‘個人借款’,并愿意以工資、及其他個人財產及時償還”;底部有“周衛衛”字樣的簽名。原告提交的借機確認書顯示了被告借機的明細,包括所借機型、具體配置、借機日起、借用公司等,狀態均為已到期,數量共計12臺,已退回1臺,借機確認書上有“周衛衛”字樣的簽名。原告提交的要求還款的郵件顯示,原告曾向收件地址為“sd-wwzhou@cec-sct.com”的名為“周衛衛”的收件人發出郵件催促對方對超期樣機及時回款處理。原告提交了一份《還款承諾書》,主要內容為被告確認在原告處工作期間借出樣機12臺,合計金額105500元未歸還,結算抵扣后尚欠39501.91元,被告承諾于2018年12月10日前歸還欠款,若逾期未還,公司采取法律手段,被告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和費用。承諾人處有“周衛衛”的簽名及指印。原告確認2018年12月11日,被告償還了10000元。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師費發票,證明原告為維權支付了律師費8000元。
以上事實,有《中電數碼樣機出庫擔保書》、借機確認書、郵件、《還款承諾書》、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發票、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周衛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深圳中電數碼顯示有限公司欠款29501.91元;
二、被告周衛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律師費8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68.77元,由被告周衛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毛艷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胡慧婷
判決日期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