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勇、溫州市甌海區新橋高翔村經濟合作社、溫州市東風建筑工程公司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3民終1646號
判決日期:2020-06-29
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周禮勇因與被上訴人溫州市甌海區新橋高翔村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高翔村經濟合作社)、原審被告溫州市東風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東風建筑公司)、四川遠建建筑工程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建設計公司)、浙江求是工程咨詢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求是監理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2018)浙0304民初57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周禮勇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第二項,改判支持周禮勇的全部一審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鑒定費用由高翔村經濟合作社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東風建筑公司與高翔村經濟合作社之間的合同約定不應及于周禮勇,按照《高翔村三產安置房工程代建繳款合同》的約定,高翔村經濟合作社應返還周禮勇多繳款項136421元,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高翔村三產安置房工程代建繳款合同》系由周禮勇與高翔村經濟合作社基于自愿而簽訂,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而東風建筑公司并未與周禮勇簽訂協議,其與高翔村經濟合作社之間的合同約定不應及于周禮勇,且一審法院亦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高翔村經濟合作社作為高翔錦苑的建設主體應對相關整改事項負責,故對本案建房款項應遵從《高翔村三產安置房工程代建繳款合同》的約定。《高翔村三產安置房工程代建繳款合同》明確約定,市政配套設施費為150元/m2,安置房建筑造價為3120元/m2,安置房辦理手續及政府相關應繳款項暫定300元/m2,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及架空通道造價3120元/m2,超平方指標單價為2800元/m2。其中,對安置房套型面積約為142.3462m2,建房款計523010元(最終面積以房管實測報告為準按實決算),超平方指標計算面積以最后房管實測報告為準按實結算。即涉案房屋單價是可以明確的,但對于房屋面積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根據相關交易習慣及高翔村經濟合作社出具的結算單可以確定涉案房屋最終建筑面積為142.21m2,故周禮勇需繳納建筑造價443695元,其中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及架空通道造價費用根據《高翔村三產安置房工程代建繳款合同》第三條第一款的約定已包括在涉案房屋建筑造價中,無須另行計算,超平方指標款為8631元,故最終周禮勇應支付建房款共計516382元。該款項分四期繳納,第一期支付25%,第二期支付30%,第三期支付35%,第四期支付10%,而周禮勇先后四次支付了共計652803元建房款,超過合同約定款項136421元,故高翔村經濟合作社應承擔返還該款項的違約責任,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二、高翔村經濟合作社開工日期應為2011年8月30日,涉案房屋應按照新版規范執行,其工程建設未采用帶“E”型號的鋼筋,違反了國家強制性規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3行終387號行政判決書認定,高翔村三產返回安置房建設工程項目于2011年8月開工,而根據高翔村經濟合作社提交的《旁站監理記錄表1-8#樓自護樁》,2011年3月份,監理記錄日期僅有3月1日至3月6日,且其中3月3日、3月4日的日期存在修改情況,剩余記載日期為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7月28日。《旁站監理記錄表1-8#樓圍護樁》與《旁站監理記錄表1-8#樓樁》施工內容存在重疊的部分,例如2011年3月1日施工情況與2011年8月31日一致,2011年3月2日與2011年9月2日施工情況一致等,《旁站監理記錄表1-8#樓圍護樁》中字跡潦草,且兩份記錄表字跡不一致,顯然系后期偽造。同時,《開工報告》上載明開工時間為2011年8月30日,并蓋有求是監理公司、高翔村經濟合作社以及東風建筑公司的公章。除此以外,《竣工驗收備案表》亦載明開工時間為2011年8月30日。《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S0204-2002(2010版)的實施時間為2011年8月1日,當時涉案房屋并未進行開工建設,因此,涉案房屋工程建設應采用帶“E”型號的鋼筋。三、根據《高翔村三產安置房工程代建繳款合同》的約定,安置房工程工期為900天,該工程于2011年8月30日開工,應于2014年2月15日竣工,但該工程實際竣工驗收時間為2014年7月1日,工期延誤己屬事實。高翔村經濟合作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周禮勇賠償損失,且該損失與東風建筑公司并無關聯。本案《代建合同》中雙方并未就工期延誤的違約金進行明確約定,根據交易習慣,應以總房款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違約金。四、一審法院撤銷鑒定的做法錯誤,一審未準許對涉案安置房工程進行質量鑒定,導致認定事實不清。首先,2017年7月15日,甌海區政府會同區法院、區檢察院、區委政法委等針對本案糾紛召開會議,本案存在行政干預司法的現象。周禮勇曾委托上海寶冶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對鋼材力學性能進行檢驗,上海寶冶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也出具了相應的鋼材力學性能檢驗報告,高翔村經濟合作社也于2012年9月委托溫州市科正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對涉案安置房工程鋼筋原料(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物理性能進行檢測,因此,周禮勇委托鑒定的事項不存在鑒定內容影響主體安全的問題。其次,一審法院(2016)浙0304民初5179號民事判決對周禮勇提出的鋁合金門主材壁厚度問題、應采用安全玻璃但現為普通玻璃予以確認,故針對該問題,周禮勇無需再進行舉證。一審法院不予準許周禮勇的鑒定申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高翔村經濟合作社辯稱:一、周禮勇作為安置戶對案涉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工程延期損失和租金損失對高翔村經濟合作社不存在請求權基礎。首先,周禮勇與高翔村經濟合作社之間系無償委托關系,其內容是周禮勇作為安置戶委托高翔村經濟合作社收取建房款,在安置房建設過程中高翔村經濟合作社將村民建房款作為工程款支付給代建單位和施工單位,可見,高翔村經濟合作社僅起到代扣代繳的作用。其次,在安置房開發項目中,村經濟合作社必須作為建設單位,但其本身不具備房地產開發工程管理經驗,故將發包人的職責通過委托代建的方式交由代建單位履行,經濟合作社作為名義上的發包人與施工人簽訂施工合同。因此,周禮勇僅能就建房款收支問題向高翔村經濟合作社主張權利,而工程質量問題和工程延期損失應由高翔村經濟合作社代表全體村民和施工方另行解決。事實上,施工方起訴高翔村經濟合作社要求退還質保金的案件剛剛由甌海法院審理,本案房屋質量問題應在該案中處理。二、高翔村經濟合作社無需返還周禮勇所謂的超出合同代建繳款的金額和相關利息損失。高翔村經濟合作社與周禮勇簽訂《高翔村安置房工程代建繳款合同》時,安置房尚未開始建設,相關費用系高翔村經濟合作社與施工單位根據施工合同相關材料測算得出,而該合同系采用可調價格確定價款,主要材料按信息價實行動態管理,涉及人工需按政策性調整,因此應根據實際產生的工程造價及其他費用據實結算。三、一審中高翔村經濟合作社提供過周禮勇的建房款結算單,其中的計算并沒有周禮勇在上訴狀中說的這么簡單,其中包括建筑造價、配套設施費、燃氣出裝費、水表出裝費、樓層高低差價、樓層朝向差價以及超平方指標,周禮勇應繳納的建房款應以該結算單為準。并且對于安置房樓層差價及東西邊間中間差價的計算方式已由安置房領導小組在2014年4月29日開會確定。因此周禮勇就建房款要求我方退款的請求以及相關資金占用損失不能被支持。三、高翔村經濟合作社無需向周禮勇賠償工期延期損失。高翔村經濟合作社沒有與周禮勇約定具體的交房期限,代建繳費合同的約定工期為900天,涉案工程于2011年8月30日發布開工令開工,到2013年11月27日已通過工程預驗收,前后不到900天,且工期并不等同于安置房的交付期限。即使存在逾期的情形,也應由高翔村經濟合作社向施工單位東風建筑公司主張違約責任,再由高翔村經濟合作社與周禮勇進行結算。四、高翔村經濟合作社無需向周禮勇支付因房屋問題產生的租金損失、貶值損失以及房屋使用壽命縮短產生的損失。涉案房屋主體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具備基本的居住使用功能,故周禮勇不存在租金損失。周禮勇租金損失計算依據也缺乏合理性。同時周禮勇也沒有證據證明房屋存在貶值、壽命縮短的損失。四、周禮勇提出的各項整改請求應由高翔村經濟合作社代表全體村民另案向施工方主張。如存在工程保修范圍內的瑕疵,應當責令施工方進行修補,對不能修補或確需賠償的,應由施工單位進行賠償。
東風建筑公司述稱:高翔村經濟合作社答辯意見中涉及到東風建筑公司的部分沒有相應依據,東風建筑公司不予認可。周禮勇兩次訴訟均系依據委托代建合同提起,一審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列為當事人,錯誤。一審認定事實正確,周禮勇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遠建設計公司述稱:遠建公司作出的設計成果符合國家規范,且案涉工程已經過竣工驗收以及業主委托的檢測機構驗收,均為合格,不存在設計以及質量問題。遠建公司作出設計成果時,所適用的國家標準并未要求框架鋼筋材質需要表明帶“E”,且案涉工程并不存在因遠建公司設計不當而造成損害后果的情形。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存在的部分瑕疵問題可以通過保修程序予以處理,不屬于工程質量問題。周禮勇的主張涉及遠建公司的部分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求是監理公司述稱:求是監理公司一審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涉案安置房工程于2011年3月開始施工的事實,周禮勇主張監理記錄系偽造,與事實不符。鑒定機構的回復函指出開鑿取樣鑒定會對結構造成損壞,并影響承載性和耐久性,影響整體結構安全,損害其他住戶的利益,一審法院不予以鑒定,正確。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工程主體質量符合設計標準,2014年7月25日新橋街道和甌海區住建局根據住戶要求委托溫州市建筑質監科學研究院和國家建筑面積監督檢測中心對主體工程進行全面檢測,結果為符合設計要求,且存在的缺陷現已修復完成。求是監理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存在過錯,請求駁回周禮勇的上訴請求。
周禮勇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高翔村經濟合作社返還周禮勇超出合同約定的金額129823元及賠償利息損失(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0.8%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2.判令高翔村經濟合作社賠償周禮勇因工程延期的損失12833元(按同類100㎡房屋的租金標準22000元/年計算5個月);3.判令高翔村經濟合作社賠償周禮勇因房屋質量問題產生的租金損失(按35000元/年計算自2014年7月1日至修復可以入住之日止)和貶值損失(鑒定后確定);4.判令高翔村經濟合作社對高翔景苑6幢1003室進行整改,包括:(1)對不符合要求的鋁合金門框進行更換,(2)對未按照原設計圖紙施工的構造柱進行相應的加固補強措施并要求按原設計圖紙施工,(3)對室內裝飾做法等與原設計圖紙不符合的部分要求,該部分抹面砂漿剔除干凈,重新按原設計施工圖紙施工,(4)所有玻璃按照原設計圖紙施工,(5)地下室的地面耐磨層重新按設計圖紙施工,(6)對人防工程與消防工程修復并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鑒定,重新組織專項驗收,(7)對外墻大面積脫落進行修復,(8)對陽臺鋁合金門普通玻璃采用安全玻璃進行更換(待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提出處理意見后確定)。一審審理過程中,周禮勇申請撤回第四項訴訟請求中的第7點對外墻大面積脫落進行修復。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9年8月,遠建設計公司設計出具溫州市甌海區新橋高翔村經濟合作社三產返回安置房工程(現名稱高翔景苑)施工圖,設計總說明中注明:框架抗震等級為三級,鋼筋型號包括HRB335、HPB235、HRB4000等;門窗工程中單片玻璃面積大于1.5㎡時需做安全玻璃,全玻門均做安全玻璃;外窗采用斷橋隔熱鋁合金窗框料等。
2009年11月17日,上述施工圖設計文件經溫州新正施工圖審查咨詢有限公司審查認定合格,并于2009年11月20日經溫州市甌海區建設局進行備案。
2010年2月26日,高翔村經濟合作社與華洲房開公司簽訂一份《工程代建合同》,約定高翔村經濟合作社將涉案安置房工程的土建、建筑安裝(包括水、電等)、附屬工程委托華洲房開公司進行代建管理,內容包括工程建設所有手續辦理、工程招投標管理、工程施工管理(至項目驗收整改合格交付使用為止),協助安置房分配落實,代為辦理每戶的土地證、房產證。
2010年5月28日,高翔村經濟合作社與求是監理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2010年7月16日,高翔村經濟合作社與東風建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高翔村經濟合作社將涉案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發包給東風建筑公司施工,承包范圍包括土建、水電安裝及附屬配套;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900天,開工日期以開工報告為準;合同價款暫定142233618元。其中專用條款第23.2條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方式確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采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造價動態管理的通知》(溫建建[2008]35號)的第一點方法計算(分段計算)。除設計變更、人工按政策性調整、主要材料按信息價實行動態管理外,均不再調整”;第29條工程設計變更約定“1、發包人變更設計按通用條款執行。2、承包人提出變更設計,必須征得發包人同意,變更設計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第41.3條第(7)點約定“辦理竣工結算后,工程造價3%余款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工程質量保修擔保的期限和索賠等程序按合同規定執行”等內容。通用條款第29.1條約定“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為案涉安置房項目的建設,高翔村兩委及安置戶決定成立了安置房建設領導小組。周禮勇系高翔村三產返回安置房的安置戶,于2010年9月30日作為甲方與高翔村經濟合作社(高翔村安置房領導小組)(乙方)簽訂《高翔村三產安置房工程代建繳款合同(住宅)》,對安置房套型面積及建房款作出約定,并約定:最后面積以房管實測報告為準按實決算;安置房手續及政府相關應繳款及安置房建筑造價(包括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及架空通道造價)分四期繳納,第一期25%,第二期30%,第三期35%,第四期10%,具體繳納日期以工程進度情況按時收取,最后一次待總結算辦理后一次性結清;安置房工期900天,以開工之日計算,所有工程量以清單預算為準等內容。此后,周禮勇分期向高翔村經濟合作社繳納房款。
2011年3月1日,東風建筑公司對案涉安置房工程樁基工程試樁。根據求是監理公司旁站監理記錄表載明,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7月28日期間案涉安置房工程樁基工程存在施工記錄。
2011年8月25日,高翔村經濟合作社取得案涉安置房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2011年8月30日,經建設單位高翔村經濟合作社同意,施工單位東風建筑工程發出開工報告。
2011年10月25日,高翔村經濟合作社、遠建設計公司、求是監理公司、東風建筑公司召開工地例會及現場協調會,就施工圖紙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了協調和技術交底,并形成《甌海區新橋街道高翔村三產安置房工程圖紙會審會議紀要》,其中第15點記載“1-8#樓建施:J-2a節能表外墻、玻璃材料、低輻射中空改為普通中空玻璃,飄窗下口固定玻璃采用安全玻璃,設計單位:應甲方要求同意更改”。
2012年5-10月,溫州市科正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受高翔村經濟合作社委托,對案涉安置房工程混凝土立方體試塊抗壓強度進行檢測,檢測報告載明均已達到設計強度。
2012年4月、9月,溫州市科正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受高翔村經濟合作社委托,對案涉安置房主體工程鋼筋原材(混凝土用熱軋帶肋鋼筋)物理性能進行檢測,檢測報告載明受測鋼筋的重量偏差、拉伸試驗、彎曲試驗均符合標準。
2013年11月27日,案涉工程通過預驗收,并提出整改意見要求落實。
2014年4月29日,高翔村經濟合作社安置房建設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并形成會議記錄:“……二、需要慎重討論的問題:1、繳費情況(如何計息、什么時間繳費、壓金計算)2、樓層差、東西邊間差:①樓層差……10樓150元……(單位每平方1-4樓是收入,5樓平,6-11樓是支出)(討論同意)3、東間、西間、中間差:東邊間支出80元每平方、西邊間支出40元每平方,中間按總收金額平均分配。(經討論同意)……7、通報前期費用①配套費(城市基礎建設)原收取是240元、100元,因計經委政策調整是100元、50元,現應予以調整收費,②燃氣管道已接通未送氣,每戶3110元,③水表1-6樓是戶表,7-11樓是二次供水要送繳(收取),戶表580元……”周禮勇認為該會議,其未參與,且與會代表人數不足,對該會議紀錄決定的樓層高低差價、樓層朝向差價及其他收費標準不予確認。
案涉三產安置房工程建成后命名為高翔錦苑。2014年7月2日,周禮勇參與摸文并確定房號為6幢1003室。摸文后,高翔村經濟合作社分兩次向周禮勇方退回部分款項。周禮勇認為第一筆退款為多繳的押金與平方差款,第二筆退款為因外墻空鼓、大面積脫落、消防設施失靈失效等質量問題的賠償款;高翔村經濟合作社主張該款為暫退款項,需待審計后結算。
2015年3月18日,溫州市甌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具《區住建局關于對高翔景苑驗收備案投訴的回復》載明:“該工程于2014年7月1日由村委會組織了竣工驗收,當時整改項有:部分內外墻面粉刷開裂和不到位、地下室有滲水點、排水管道支架不足、消防樓梯寬度偏小以及消防和電梯缺專項驗收證明。期間住戶在驗房過程中對工程質量產生不滿意。2014年7月25日,新橋街道和區住建局、質監站根據住戶的要求,委托溫州市建筑質監科學研究院和國家建筑面積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對主體工程進行全面檢測。因檢測過程多次受阻,最終在2014年9月29日完成檢測工作,檢測結果為共檢測335組,其中有5組低于設計強度值90%的再次進行鉆芯復試,結果最低值為99.2%,平均值為103.8%。國家建筑監督檢測中心抽查4條梁進行檢測和驗算結果符合要求,部分梁的收縮采取修補。同年10月13日新橋街道和質監站再次召集有關單位,將檢測結果和修補方案(修補面較大的梁)交市建筑學會的專家進行論證,結果認為能滿足設計要求(紀要附后),其他缺陷修補已基本完成。2014年12月10日村委會提請竣工備案,認為‘剩下極少部分住戶因賠償要求談不攏拒絕施工單位修補的,由村委會和街道負責協調落實,先將大部分住戶比較迫切的產權證辦理早日解決。’12月19日,住建局根據村委會提請的竣工備案資料,給予備案。”
2013年1月5日,高翔景苑申報消防設計備案,被確定為抽查對象,并審批合格。2014年,施工單位依據溫州達安消防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等材料申報竣工驗收消防備案,2014年6月4日經網上備案系統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未被確定為抽查對象,溫州市消防支隊甌海區大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該項目的備案資料審查后依法核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憑證》。
2015年11月19日,葉彩樂等人向溫州市消防支隊甌海區大隊提交《關于對高翔村三產安置房消防工程驗收是否符合備案要求進行調查的報告》,反映高翔景苑7、8幢的樓梯通道寬度達不到1.1米,地下室防火門沒有刷防火油漆及沒有與墻體固定密封,消防栓水壓低,消防水池無蓄水,消防報警器失效等問題,要求對高翔景苑的消防工程驗收符合消防要求進行重新調查,并對消防工程備案是否滿足相關要求作出回復。
2015年11月24日,溫州市公安消防局甌海分局進行現場核查,高翔景苑7、8幢的樓梯通道寬度基本在1.1米以上,但存在:1.地下室人防分區位置設置的防火門沒有與墻體固定密封;2.室內消防栓部分失效,消控主機故障,報警點數較多等4個問題。2015年11月26日向高翔景苑的物業管理單位溫州萬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核發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
2016年3月2日,對隱患問題復查時發現除第4點“消防報警器部分失效,消控主機故障、報警點數較多”未整改完畢外,其他3點問題已整改。溫州市消防支隊甌海區大隊于2019年11月11日向一審法院出具的復函中說明消控主機故障、報警點數是動態的,2017年9月、2018年7月、2018年10月該單位多次對該小區的消控主機進行檢查,主機顯示火警總數、故障總數均不相同。
另,盧加云等人不服溫州市公安消防局甌海分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提起行政訴訟。2017年2月26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3行終387號行政判決書,認為案涉整體建設工程在2014年7月之后驗收合格并備案,溫州市公安消防局甌海區分局于2014年6月4日作出消防備案行為的程序不當,但對安置戶權利不產生影響,確認該消防備案行政行為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2014年7月9日,案涉安置房工程通過人防竣工驗收。2015年12月22日,溫州市甌海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就2015年12月18日關于新橋街道高翔村三產返回安置房(高翔景苑)人防臨戰封堵框非預埋有關事宜協調會形成〔2015〕1號《專題會議紀要》,載明:經市、區兩級人防辦工作人員現場勘查,初步判定0-J交0-2至0-5軸之間的臨戰封堵門框為非預埋,并提出整改方案。會議由市人防工程質監站、高翔村經濟合作社、東風建筑公司、求是監理公司、人防安裝分包單位浙江正高人防設備有限公司等單位代表及高翔景苑業主代表參加,與會人員對會議討論形成的整改意見均無異議。
案外人盧歐陽不服溫州市甌海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人防行政確認,提起行政訴訟。2016年10月12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3行終256號行政判決書,認為案涉項目人防工程地下室戰時封堵門框不符合驗收規范要求,但溫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未發現該問題即予以驗收備案,不符合法律規定,鑒于案涉項目有300多戶業主,現大部分已入住,撤銷上述人防專項驗收行政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相關問題溫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已責令相關單位整改,故不予撤銷該行政行為,確認溫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于2014年7月9日向高翔村經濟合作社作出溫甌人防驗(2014)6號人民防空工程專項驗收意見書的行政行為違法。
2019年11月8日,溫州市甌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本院復函稱“2019年11月4日,高翔村經濟合作社、遠建設計公司、東風建筑公司、求是監理公司、浙江正高人防設備有限公司對高翔景苑0-J交0-2至0-5軸之間的臨戰封堵框整改進行驗收,浙江大合檢測有限公司當場對該臨戰封堵框進行實體檢測,溫州市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服務中心、新橋街道辦事處、溫州市甌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人員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檢測結論為合格。遠建設計公司、東風建筑公司、求是監理公司、浙江正高人防設備有限公司在《整改會議紀要》中蓋章,高翔村經濟合作社在驗收會議中認可檢測結論,但拒絕在《整改會議紀要》中蓋章”。
2015年12月2日、12月18日,住房城鄉建設部、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分別對葉彩樂、盧加云就關于建設主管部門對建筑工程驗收備案、《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等問題作出回復,認為根據建設部《關于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及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若干問題的通知》(建標[2002]212號)中“新版規范實施日期前的在施工程,執行新版規范有困難時,可按照舊版規范執行”的精神,《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2010版)中對按一、二、三級抗震等級設計的框架和斜撐構件(含梯段)中的縱向受力鋼筋應采用帶“E”型號鋼筋,而舊版《混凝土結構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則無此要求。
一審法院依周禮勇申請,依法開展相關鑒定,并依職權進行現場勘查,具體情況如下:
1.房屋質量等鑒定
2018年9月5日,一審法院依周禮勇申請,決定對周禮勇位于高翔錦苑6幢1003室房屋質量進行鑒定,申請鑒定的內容包括:1.構造柱與梁間的鋼筋連接情況是否符合原設計圖紙要求;2.鋼筋力學性能是否滿足原設計圖及規范要求;3.主要結構構件混凝土抗壓強度是否滿足原設計圖及規范要求;4.鋁合金門窗主型材壁厚是否符合原設計圖紙及規范要求;5.樓板板底構造情況是否符合原設計圖紙及規范要求;6.內墻建筑構造情況是否符合原設計圖紙及規范要求;7.陽臺鋁合金玻璃是否符合原設計圖紙及規范要求。經搖號,本院委托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術應用研究院有限公司對該五案進行鑒定。
2018年11月9日,浙江有色地球物理技術應用研究院有限公司就高翔景苑房屋司法鑒定事宜提出五點意見和要求:1.鋁合金門窗主型材和陽臺鋁合金玻璃2項檢測參數不在該單位資質認定參數范圍內,因此無法提供具有法律效應的檢驗報告,須另行委托檢驗檢測單位;2.鋼筋連接情況、鋼筋力學性能、樓板板底構造、內墻構造情況等鑒定,需要對相應結構進行鑿開混凝土查看及破損取樣,對原結構造成的破壞該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后續修補也與該單位無關;3.鑒定工作開展時的破損取樣對房屋結構性能會造成一定影響,需要戶主協調好鄰里關系,做好配合工作,確保鑒定現場工作的進行;4.委托方應提供原建筑完整設計圖紙一套;5.委托方需提供鋼筋、鋁合金門窗主型材、陽臺鋁合金玻璃等需要鑒定原材料的供應商信息、產品合格證。
針對上述意見中的第2、3項一審法院進一步函詢該單位,具體指可能會發生什么程度的破壞和影響,該單位于2019年5月8日復函稱:檢測鑒定鋼筋連接情況、鋼筋力學性能時,需要鑿開相應鋼筋混凝土柱、梁,去除鋼筋進行力學實驗,這樣對原鋼筋混凝土柱、梁結構完整性造成了破壞,并影響其承載性和耐久性。一審法院認為該鑒定將影響房屋整體結構安全,可能損害其他住戶的利益,故決定不再開展相應鑒定。
針對上述意見的第1項,一審法院另行委托紹興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對鋁合金門窗主型材和陽臺鋁合金玻璃2項檢測參數進行鑒定。2019年6月6日,紹興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院函復我院稱:因其單位尚未取得“玻璃制品”的鑒定范圍,故退回鑒定。2019年6月18日,一審法院再次委托浙江省方正校準有限公司進行鑒定。2019年7月10日,周禮勇在一審法院談話時明確:因鑒定費用過高,而且關于這兩項鑒定影響的結果,高翔村經濟合作社在原來的一審已經自認,所以不做了。2019年9月9日庭審過程中,一審法院進一步向周禮勇確認是否仍需進行該兩項鑒定,并告知其如要鑒定,于庭后7日內繳納鑒定費,否則按撤回鑒定處理。周禮勇未在限定時間繳納該部分鑒定費用,故一審法院告知鑒定機構,撤回鑒定。
2.現場勘查情況
2019年3月11日,一審法院對案涉高翔錦苑6幢1003室房屋進行現場勘查,該房屋仍為毛坯、空置,墻壁及柱子上有人為鑿開痕跡(地上有開鑿工具),其中柱子鑿開部分的鋼筋有截取并重新焊接的痕跡,據周禮勇妻子葉彩樂稱,系其自行鑿開以確認鋼筋未使用螺紋鋼,截取部分系用于鑒定。該房屋內單片玻璃面積大于1.5㎡的僅有通往陽臺的移門,未采用安全玻璃,門洞尺寸為1.8m×2.4m。
經一審法院詢價安全玻璃移門的市場價格及安裝費用,溫州東甌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回復稱:“玻璃移門市場綜合單價在280-350元/平方米”。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溫州市市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標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處置,并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可見涉案高翔景苑的建設主體為高翔村經濟合作社,安置戶個人并不享有住宅用房安置指標(三產返回安置指標)的建設權。高翔景苑的建設主體應為高翔村經濟合作社。包括周禮勇在內的安置戶根據其分配及通過調劑購買獲得的三產返回安置指標,取得三產安置用房,應繳納相應建設費用。在建設之初,村經濟合作社與周禮勇簽訂《高翔村三產安置房工程代建繳款合同》,對應繳款項及繳款時間作出約定,合同簽訂當時,安置房尚未開工建設,相關費用系根據村經濟合作社與東風建筑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相關材料測算得出,而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系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方式確定,主要材料按信息價實行動態管理,設計變更、人工需按政策性調整,因此,《高翔村三產安置房工程代建繳款合同》約定的建房款應為預估價,最終仍應根據實際產生的工程造價及其他費用據實結算。周禮勇主張以《高翔村三產安置房工程代建繳款合同》約定的金額作為結算依據,并要求返還超出部分款項及賠償利息損失,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關于工期延誤損失問題。周禮勇主張,案涉房屋自2011年8月30日開工,約定工期900天,應當于2014年2月15日竣工,但實際竣工日期為2014年7月27日,要求按同類100m2房屋年租金22000元的標準計算損失。首先,工期并不等同于安置房交付期限,周禮勇與高翔村經濟合作社簽訂的《高翔村三產安置房工程代建繳款合同》對安置房交付時間沒有約定。其次,即使工程竣工存在逾期,也應由建設單位高翔村經濟合作社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向施工單位東風建筑公司主張違約金,再由高翔村經濟合作社根據實際賠付情況與周禮勇進行結算,而非由周禮勇單獨向高翔村經濟合作社主張。故對周禮勇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安置房質量問題,周禮勇主張由此造成的房屋租金損失和貶值損失,并要求高翔村經濟合作社進行整改,對此,結合周禮勇的各項請求逐一認定如下:
(1)周禮勇請求對不符合要求的鋁合金門框進行更換。關于鋁合金門框的鑒定,因周禮勇未按期繳納鑒定費用,按撤回鑒定處理,周禮勇主張鋁合金主型材壁厚不達標等,依據不足,不予認定。
(2)周禮勇請求對未按照原設計圖紙施工的構造柱進行相應的加固補強措施并要求按原設計圖紙施工;對室內裝飾做法等與原設計圖紙不符合的部分要求,該部分抹面砂漿剔除干凈,重新按原設計施工圖紙施工。因周禮勇申請的關于房屋質量部分鑒定,可能危及建筑物整體安全,故決定不再開展。根據施工過程中溫州市科正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的檢測,以及竣工后溫州市建筑質監科學研究院和國家建筑面積質量監督檢測中心的檢測,主體工程混凝土、鋼筋及梁均符合標準,可以滿足設計要求,并已通過竣工驗收。周禮勇雖未入住,但墻體有人為鑿開痕跡,均已無法還原完工原貌。周禮勇主張的構造柱及室內裝飾做法與設計不符,但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明,無法認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即使存在涉及工程保修范圍內的瑕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約定保修期及保修金,可責令施工單位進行修補,非屬于需賠償的工程質量問題。
(3)周禮勇請求所有玻璃按照原設計圖紙施工;對陽臺鋁合金門普通玻璃采用安全玻璃進行更換。根據案涉工程施工圖設計總說明中注明:門窗工程中單片玻璃面積大于1.5㎡時需做安全玻璃,全玻門均做安全玻璃。經現場勘查,周禮勇房屋內,室內通往陽臺的全玻門應采用安全玻璃而未采用,應當進行更換。東風建筑公司等被告以圖紙會審紀要抗辯該設計變更系應甲方要求,但據會議紀要記載,不涉及將安全玻璃變更為普通玻璃的情形,故該抗辯不予采信。
(4)周禮勇請求地下室的地面耐磨層重新按設計圖紙施工。地下室屬于公共部分,且在本案審理之前,地下室地面已進行過修繕,周禮勇作為小區住戶之一,無權代表全體業主對公共部位的施工提出主張,故對其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5)周禮勇請求對人防工程與消防工程修復并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鑒定,重新組織專項驗收。本案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依法函詢職能部門溫州市甌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溫州市消防支隊甌海區大隊案涉人防工程和消防工程的整改落實情況。其中,溫州市甌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復函,人防工程經復查檢測為合格。溫州市消防支隊甌海區大隊復函雖提及“消防報警器部分失效,消控主機故障、報警點數較多”未整改完畢,但亦表明消防報警器、消控主機故障問題系動態變化數據。該問題與小區的后期維護密不可分,案涉房屋已交付數年,不能依據后續的故障情況推斷交付時系不合格,根據竣工時溫州達安消防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彼時消防設施檢測系合格。因此,人防與消防兩個分項工程均已整改到位,周禮勇的該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此外,各方還就鋼筋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發生爭議。雙方確認案涉工程框架結構使用的鋼筋型號為HRB336,根據《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2010年版,自2011年8月1日起實施),案涉工程抗震等級三級應使用帶“E”型號鋼筋,原規范則無此要求。關于新版規范過渡適用問題,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均答復,《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2002實施以前,已經完成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并開工建設的工程,可按原設計規范或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執行。本案中,周禮勇與高翔村經濟合作社簽訂代建代繳合同之前,案涉安置房工程設計文件已經通過審查,工程于2011年3月1日開始樁基試樁,2011年8月30日發出開工令,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7月28日期間案涉樁基工程存在施工記錄。故在2011年8月1日前,案涉工程已經實際開工建設,本案根據原設計規范及施工質量驗收規范進行驗收并無不當。周禮勇主張抗震不符合要求,依據不足。
綜上,根據現有證據表明房屋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存在問題,地下室、消防、人防工程在本案之前均已整改到位,目前僅余門窗玻璃尚有不符合設計要求之處,應對使用普通玻璃的陽臺全玻門整改為安全玻璃。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周禮勇與高翔村經濟合作社簽訂《高翔村三產安置房工程代建繳款合同》,高翔村經濟合作社作為高翔錦苑的建設主體,應對相關整改事項負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高翔村經濟合作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坐落于溫州市甌海區新橋街道高翔村高翔景苑6幢1003室室內通往陽臺的全玻門更換為安全玻璃門,如逾期不更換,則自逾期之日起15日內按1512元(1.8m×2.4m×350元/㎡)賠償周禮勇損失,由周禮勇自行更換;二、駁回周禮勇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661元,由周禮勇負擔11611元、高翔村經濟合作社負擔50元。
二審中,周禮勇申請對其位于高翔景苑6幢1003號安置房的房屋質量進行鑒定,具體鑒定事項如下:1、構造柱與梁間的鋼筋連接情況是否符合原設計圖紙要求;2、鋼筋力學性能是否滿足原設計圖及規范要求;3、主要結構構件混凝土抗壓強度是否滿足原設計圖及規范要求;4、樓板板底構造情況是否符合原設計圖及規范要求;5、內墻建筑構造情況是否符合原設計圖及規范要求。二審期間,高翔村經濟合作社、東風建筑公司、遠建設計公司、求是監理公司未提供新的證據。周禮勇提供了一份從網上下載的內容為杭州的一棟在建大樓的視頻光盤,證明使用不帶“E”鋼筋造成的損害后果。高翔村經濟合作社、東風建筑公司、遠建設計公司、求是監理公司對周禮勇提供的證據的質證意見是:該證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應不予認定。經審查本院認為,上述證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本院審核了當事人向一審法院提供的證據后,依法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予以確認。本院另認定,涉案《高翔村三產安置房工程代建繳款合同(住宅)》還約定:高翔村三產返回安置房工程由甲方委托乙方實施代建,甲方安置房套型面積約142.3462㎡,公攤面積為4.7544㎡,最后面積以房管實測報告為準按實結算;市政配套設施費為150元/㎡、安置房辦理手續及政府相關應繳款項暫定300元/㎡、安置房及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及架空通道造價均為3120元/㎡,建房款計523010元;甲方超面積購買指標3.2188㎡,超面積購買的指標單價2800元/㎡;第一期還應一次性支付市政配套設施費和安置房購買超面積指標款;每期價款乙方應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要求甲方在限期內繳清,如甲方不能按期繳納的,乙方加收甲方違約金;工程質量必須要求達到合格標準;甲方的一表一戶水電、煤氣等統一由乙方負責報裝,有關費用由甲方處理等。周禮勇分四期支付高翔村經濟合作社款項合計652803元。高翔村經濟合作社分兩次退回周禮勇合計86517元,第一筆為44565元,第二筆為41952元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661元,由周禮勇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余萌
審判員蔡蓓蓓
審判員曾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婷婷
代書記員徐彬妮
判決日期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