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0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與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582民初11370號
判決日期:2020-06-29
法院: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訴被告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9日、1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麗岑、文祺及被告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媛、朱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7月簽訂了《3.5米雙軸定向拉伸聚酯薄膜生產機組設計加工承攬合同》(合同編號:KDX1407102W),雙方就設備清單、主要義務、合同價款、交付期限、付款期限、設備驗收、逾期責任等進行了明確約定:原告為被告設計、制造3.5米雙軸定向拉伸聚酯薄膜生產機組,配合指導被告安裝、調試設備,并配合被告進行工藝調試;原告供貨范圍包括擠出系統、鑄片單元、縱向拉伸機、橫向拉伸機、牽引輥站、收卷站、邊料破碎系統、電氣控制系統各一套/臺;被告承擔該項目的土建、公用工程設施等原告提供的設備之外的一切設備及材料,并應在原告設備到達被告現場前完工,具備設備安裝條件,合同總價款為48900000元,合同簽字蓋章生效10日內被告付款10%、合同生效后150天內付款30%、合同生效后13個月內原告發完最后一批貨物前付款40%、雙方簽署驗收報告一個月內付款10%、驗收合格質保期滿后一個月內付10%;原告在合同生效日起11個月內開始提供橫向拉伸機機架等設備,13個月內交付全部合同設備,并在6個月內指導安裝調試驗收完畢;被告逾期付款,交貨時間順延;雙方共同參與設備檢查,被告確認同意并且原告收到被告款項后發運;原告負責所供設備的運輸和保險費;按雙方協定的技術指標考核設備,設備、工藝調試達到設計技術要求,雙方簽訂整體驗收報告;被告接到原告書面驗收通知后超過30個工作日仍不組織投料生產驗收,視為設備驗收合格,被告在組織投料生產驗收30個工作日后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則視為設備驗收合格。合同簽訂后,被告在2014年8月4日支付原告第一筆10%款項4890000元,原告按合同及技術文件的要求進行設備的設計、加工和制造,在2015年5月27日基本具備交付條件,但被告因車間土建、公用工程設施未完成等原因要求延期到9月底前到貨,且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存在不同程度的逾期。根據合同第2.3條和2.4條的約定及雙方于2015年12月17日簽訂的《補充協議》關于在合同基礎上增加950000元及其付款方式的約定,被告應在合同生效后150天內付第二筆30%款項計1467萬元,在合同生效后13個月內、設備發運前付第三筆40%款項及增加的950000元費用的80%計20320000元,但事實上第二筆30%款項被告在合同生效后第231天支付,逾期81天,第三筆款項在2016年1月15日才付清,逾期140天,被告在發貨前的逾期付款累計天數為221天,根據合同第8.3條的約定,原告的交貨期順延221天。2015年11月19日至21日,雙方就設備發運前預驗收問題進行交流,被告表示其車間擬在2015年12月15日具備安裝條件,后又告知原告第一批貨到達被告現場時間定在2015年12月28日,故原告從2015年12月27日開始陸續將設備交付被告,至2016年3月28日全部到齊。被告收到設備開始陸續安裝,至2016年7月完成安裝,2016年8月5日投料試車并一次投料成功,對厚度為12μm-70μm等多種規格進行性能調試及試生產,在雙方協定的基礎上分別在2017年12月對23μm厚度產品、在2018年1月對75μm厚度產品(替代50μm)進行了產品的考核驗收,100μm在2018年7月進行了生產演示,考核結果基本達標。雙方于2018年7月27日簽訂《驗收協議書》及費用明細附件,雙方認可原告提供的設備基本達到合同要求,同意驗收,雙方同時對調試驗收過程中費用的調整達成一致意見,即原告承擔費用1374105.74元。2018年8月30日,雙方就費用變更、稅點變更和未支付金額付款方式簽訂《補充協議》,確定扣除稅點變化差額及費用1409106元(即《驗收協議書》中約定的由原告承擔金額1374105.74元和《驗收補充備忘錄》中修復處理設備牽引機7號導輥輥面鼓泡的費用35000元),最終被告應付未付原告的金額為8487723元,雙方參考合同第2.5、2.6條付款時間的約定,在《補充協議》中約定被告在貨到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支付4243861.50元,在貨到驗收合格后一年內無質量問題后一個月內支付4243861.50元,但被告未按《補充協議》約定的時間付款,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間分四批次向原告支付3219532.45元,但其中2100000元以商業承兌匯票形式支付的款項在承兌時遭到被告拒付。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通過EMS特快專遞向被告發送《催款函》表明被告拒付2100000商業承兌匯票的事實并要求被告在收到催款函后5日內支付尚欠的全部合同款7458190.55元或提供等額有效擔保,但被告未予理睬。原告認為被告未按《補充協議》約定時間支付合同款,已構成違約,逾期后,被告通過商業承兌匯票方式支付部分款項但到期拒付行為構成再次違約,經原告催款仍未付款,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給付價款義務”情形。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償還原告設備款7458190.55元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截至2019年8月28日為236145.19元,自2019年8月29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即年利率6.52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辯稱:根據原告庭前提交的證據,本公司認為原告主張設備的質保金沒有達到支付的條件,因為在質保期間內相關遺留事項沒有得到解決,應予扣留;2100000元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拒付,原告是否仍為持票人需要進一步核實;本公司認為原告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過高,請法院予以核減,請求調整到以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設備驗收時間并非原告主張的2018年7月27日,而應當是本公司支付驗收款的時間,所以計算違約金的起始點應予調整,本公司開始支付驗收款的時間為2018年12月29日。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甲方、委托方)與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乙方、承攬方)簽訂一份《3.5米雙軸定向拉伸聚酯薄膜生產機組設計加工承攬合同》(合同編號:KDX1407102W),約定:乙方為甲方設計、制造3.5米雙軸定向拉伸聚酯薄膜生產機組,包括擠出系統1套、鑄片單元1套、縱向拉伸機1套、橫向拉伸機1臺、牽引輥站1臺、收卷站1臺、邊料破碎系統1套、電氣控制系統1套;自合同生效日起11個月內乙方開始向甲方提供橫向拉伸機機架等設備,13個月內交付全部合同設備,并在6個月內指導安裝調試驗收完畢;乙方交付各設備前,經甲乙雙方簽認,可修改尚未交付的生產線設備的設計和結構,并可協商調整相關費用;合同總額為48900000元,含17%增值稅費、設計制造費用、運輸及保險費、指導安裝調試費用、現場指導及配合人工費等;合同簽訂后10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額10%(4890000元)作為預付款,同時乙方10日內開具與收款等額的17%增值稅發票給甲方,合同生效后150天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額30%(14670000元),同時乙方10日內開具與已收款項等額的17%增值稅發票給甲方,合同生效后13個月內,到乙方制造車間預驗收合格后、乙方發完最后一批貨物前,甲方付款40%(19560000元),乙方收到該筆貨款3日內發運最后一批設備,同時乙方10日內開具與已收款等額的17%增值稅發票給甲方,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后雙方簽署驗收報告,甲方在一個月內支付合同總額的10%(4890000元),同時乙方10日內開具與已收款等額的17%增值稅發票給甲方,生產線的質保期為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質保期滿后一個月內甲方支付合同總額的10%(4890000元),同時乙方10日內開具與已收款等額的17%增值稅發票給甲方;乙方按雙方確認的技術附件的要求為甲方提供生產線的設備和生產線的整體設計方案,乙方負責在甲方現場指導安裝、調試所提供的設備,并配合甲方進行工藝調試;乙方對提供的設備承諾保修一年(從生產線整體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生產線全部交付后滿12個月無法驗收,保修期自動到期,因操作不當等甲方過錯原因或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遭造成損壞,乙方負責維修,但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對乙方提出的設備設計方案及時進行確認;甲方承擔該設備項目所涉及的土建、公用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包括車間內的所有水、電、氣、通風管道等的施工),并應在乙方設備到達甲方現場前完工,具備設備安裝條件,甲方提供設備安裝調試及試車所需的墊板、調整板、導熱油、潤滑油(含首次加注)等物資及配套的水、電、氣、人工等條件,負責設備的安裝工作,并提供安裝所需輔助材料,在整個安裝調試過程中,乙方負責所提供設備的設備指導安裝和調試并配合甲方工藝調試,甲方負責對自購設備的設備調試和工藝調試;設備在甲方現場安裝完畢后,乙方組織設備調試,30天內完成設備調試,并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進行投料驗收,甲方接驗收通知后應及時組織對設備進行驗收,并按雙方確認的技術指標(見附件1《技術文件》)考核驗收設備,如甲方接乙方書面驗收通知后,超過30個工作日仍不組織投料生產驗收,視為設備經過甲方驗收合格,乙方完成設備交付義務,設備、工藝調試達到設計技術要求后雙方簽訂整體驗收報告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甲方在驗收過程中,如果發現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存在質量問題,應在發現問題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乙方在接到書面異議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負責處理,較大問題雙方另行協商,甲方在組織投料生產驗收30個工作日后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則視為該批設備驗收合格;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時交貨,則每延期交貨一周,應向甲方支付貨款總額的0.3%作違約金,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5%,同時罰款不能解除乙方繼續交貨的責任,如甲方逾期付款,則每遲延一周按應付款金額的0.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因甲方逾期支付設備進度款,乙方有權在甲方逾期范圍內順延設備的交貨時間;對其他事項雙方也作了約定。
2014年9月18日至19日,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與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就康得新項目的相關技術問題進行充分交流,并邀請相關供應商參加,雙方達成《康得新項目會議紀要》,雙方簽署了《張家港3.5mBOPET輥筒規格表》及《供貨范圍界定明細表》,上述材料上由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高宏保(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光學膜產業群、擠出事業部總工程師)及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馮勇剛簽名。2015年2月,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馮勇剛以電子郵件方式向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高宏保發送擠出系統管道布置及各主件圖紙請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審閱并予以確認,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高宏保回復請確認主擠和輔擠的熔體管道內徑都是φ45。2015年5月,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馮勇剛向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林坤發送電子郵件要求確定發貨期,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林坤回復在不發生費用的情況下,能后延則后延,延期至9月30日前到貨。2015年11月19日至21日,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與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就康得新項目的預驗收問題、設備安裝及備品備件等問題進行了交流,雙方簽署《康得新項目預驗收會議紀要》,由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林坤、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李雪明在會議紀要上簽名,會議紀要涉及機械部分、電控部分、發貨與安裝部分、備品備件部分,其中發貨與安裝部分中明確擬定2015年12月15日具備安裝條件,制定相關計劃。2015年12月9日,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林坤發電子郵件給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馮勇剛,告知第一批貨物到達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現場的時間定在2015年12月28日,請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以此確定技術人員到現場指導安裝的計劃。2015年12月17日,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甲方)與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乙方)簽訂《補充協議》(3.5M雙軸定向拉伸聚酯薄膜生產機組部件變更),約定:對3.5MBopet產線模頭變更、3.5MBopet產線進口風機變更、3.5MBopet產線激冷輥變更,以上變更費用合計在原合同基礎上增加950000元,付款方式為發貨前支付80%,安裝調試驗收合格后支付10%,質保期滿1年后支付10%,原合同其他條款不變,未盡事宜以原合同的約定為準。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向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交付設備,并于2016年7月安裝完畢,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于2016年9月收到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提供設備(包括外購件)的使用說明書(操作手冊)共計27套。
2018年7月27日,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甲方)與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乙方)簽署《驗收協議書》,主要內容為:雙方于2014年7月簽訂了《3.5米雙軸定向拉伸聚酯薄膜生產機組》的供貨合同,經雙方努力,于2016年8月5日投料試車并一次投料成功,對厚度為12μm∽70μm等多種規格進行性能調試及試生產,在雙方協定的基礎上分別在2017年12月對23μm厚度產品、在2018年1月對75μm厚度產品(替代50μm)進行了產品的考核驗收,100μm在2018年7月進行了生產演示,考核結果基本達標,乙方提供的設備基本達到合同要求,同意驗收;雙方對生產線調試過程中費用的調整達成協議(詳見附件);在本協議達成共識開始處理實施后,甲方支付合同標的的驗收款給乙方,同時乙方開具與收款等額的16%增值稅發票給甲方;由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孫赫民(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光學膜產業群副總裁、擠出事業部總經理)及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劉亮簽名,未加蓋雙方的印章。《驗收協議書》附件《費用匯總表》、《調試期間發現問題處理費用表》、《1405KDX項目安裝調試桂林院產生費用清單》、《安裝期間請購單發生的費用表》反映出相關費用經結算后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應承擔費用1374105.74元,其中包含TDO驅動電機更換費用135500元,目前狀態為已經完成,達成情況為費用由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承擔及電機退回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調試期間發現問題處理費用表》中反映牽引7號導輥輥面鼓泡、TDO門漏風及風機漏風、擠出機筒體冷卻水容易臟、排料閥設計缺陷問題未完成,牽引7號導輥輥面鼓泡、TDO門漏風及風機漏風問題由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負責處理并承擔費用,擠出機筒體冷卻水容易臟問題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要求采購備件并由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承擔費用,排料閥設計缺陷問題聯系廠家給出解決方案。2018年9月3日,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甲方)與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乙方)簽訂一份《驗收補充備忘錄》,主要內容為:經雙方友好協商,乙方委托甲方對康得新3.5MBopet項目生產線設備牽引機7號導輥輥面鼓泡進行修復處理,處理費用35000元,從《3.5米雙軸定向拉伸聚酯薄膜生產機組》的供貨合同未支付款項中扣除;由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孫赫民及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劉亮簽名。2018年9月10日,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甲方)與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乙方)簽訂一份《補充協議》(3.5M雙軸定向拉伸聚酯薄膜生產機組相關費用扣除),主要內容為:將雙方于2014年7月簽署的原合同號為KDX1407102W的《3.5米雙軸定向拉伸聚酯薄膜生產機組設計加工承攬合同》及KDX1407102W補充協議《3.5M雙軸定向拉伸聚酯薄膜生產機組部件變更》金額進行變更,原合同總額48900000元+950000元=49850000元,已支付合同總額80%為39880000元,未支付金額為9970000元,扣除金額1409106元(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應承擔的費用1374105.74元+35000元),扣除后未付金額8560894元;稅點由17%增值稅變更為16%增值稅,稅點變更后未付金額8560894元/1.17*1.16=8487723元;甲方在貨到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支付4243861.50元,同時乙方10日內開具已收款等額的16%增值稅發票給甲方,甲方在貨到驗收合格后一年無質量問題后一個月內支付4243861.50元,同時乙方10日內開具已收款等額的16%增值稅發票給甲方;原合同其它條款不變,未盡事宜以原合同的約定為準。
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于2014年8月4日支付4890000元、2015年3月16日支付14635701.25元及34298.75元、2016年1月11日支付4225435.28元、2016年1月12日支付94564.72元、2016年1月15日支付16000000元,以上合計39880000元,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就上述付款金額已經向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開具價稅合計金額為39880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018年12月28日,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支付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699870元(支付方式為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2019年1月3日,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支付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329662.45元(支付方式為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2018年12月26日,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作為出票人出具2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收款人均為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金額均為525000元,承兌人均為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匯票到期日均為2019年6月26日,票據狀態均顯示為拒付追索待清償,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均為持票人;2019年1月15日,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作為出票人出具2張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收款人均為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金額均為525000元,承兌人均為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匯票到期日均為2019年7月15日,票據狀態均顯示為提示付款待簽收,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均為持票人。2019年7月29日,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向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出具《催款函》,主要內容為:截止2018年9月10日,貴司未支付我司金額為8487723元,貴司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分批次以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形式支付我司驗收款3129532.45元(其中2100000元商業承兌匯票于2019年6月26日、2019年7月15日到期但遭貴司拒付),貴司實際只支付我司部分驗收款1029532.45元,截止本函發送之日,貴司尚欠我司合同款7458190.55元;由于貴司未按時支付合同款并拒付商業承兌匯票,已構成付款逾期,嚴重違反雙方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貴司應立即支付全部未付合同款,請貴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5日內向我司支付尚欠的合同款7458190.55元或提供等額有效擔保,逾期,我司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貴司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以EMS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郵寄《催款函》,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于2019年8月1日簽收。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因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未能付款而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3.5米雙軸定向拉伸聚酯薄膜生產機組設計加工承攬合同》附件一《技術文件》中明確3.5MBopet產線驗收標準分為產量驗收和產品質量驗收。產量部分:產量表(雙方同意的擔保值表),厚度分別為12μm、20μm、23μm、36μm、50μm、75μm、100μm,產量均為680KG/hr、4900T/a,在12∽50μm范圍內雙方選定2個品種進行考核,初定為23μm72小時考核和50μm24小時考核,考核內容(1)成膜性,考核周期72小時內破膜次數不超過6次,24小時內破膜次數不超過2次;(2)合格母卷產量達到680kg/h,速度達到104.4m/min和48m/min。產品質量部分:包括性能指標和外觀,以12μm、100μm兩個品種中雙方商定1個品種進行1小時演示驗收,成膜就視為驗收通過。
上述事實,有《3.5米雙軸定向拉伸聚酯薄膜生產機組設計加工承攬合同》、《技術文件》、《康得新項目會議紀要》、《張家港3.5mBOPET輥筒規格表》、《供貨范圍界定明細表》、名片、《康得新項目預驗收會議紀要》、《補充協議》(3.5M雙軸定向拉伸聚酯薄膜生產機組部件變更)、《發貨情況匯總表》、發貨清單、送貨清單、簽收單、《1405項目安裝費用清單》、《驗收協議書》、《費用匯總表》、《調試期間發現問題處理費用表》、《1405KDX項目安裝調試桂林院產生費用清單》、《安裝期間請購單發生的費用表》、《驗收補充備忘錄》、《補充協議》(3.5M雙軸定向拉伸聚酯薄膜生產機組相關費用扣除)、記賬憑證、銀行業務回單、銀行承兌匯票、匯票清單、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打印件、電子商業承兌匯票打印件、增值稅專用發票、《催款函》、EMS特快專遞郵寄憑證、郵件查詢單、電子郵件打印件、庭審筆錄等予以證實。
審理中,對《調試期間發現問題處理費用表》中TDO門漏風及風機漏風問題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自行處理并在合同價款中扣除15000元。關于排料閥設計缺陷問題,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對收到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馮勇剛以電子郵件發送的圖紙沒有異議,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確認廠內擠出系統中的排料閥現狀與電子郵件中主排料閥、輔排料閥的設計圖紙一致。關于擠出機筒體冷卻水容易臟的問題,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認為雙方約定是采購備件并由其承擔費用,其已經將主擠第六區、第七區的2套機筒發給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為此提供了如下證據:1、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林坤2018年10月31日發給馮勇剛的電子郵件打印件,內容為:我方經討論決定只將主擠6、7區進行制作更換處理,在我方準備停機前通知貴公司進行現場測繪,還請告知測繪需要的時間及需要做哪些準備工作。2、2019年12月28日的送貨單,載明發貨單位四川中旺科技有限公司(代發),收貨單位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產品名稱75筒體1套、75壓力檢測筒體1套,備注一欄載明此貨物系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提供給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第六區、第七區擠出機筒,收貨單位處簽署“袁天峰”的名字。3、貨物清單一份,貨物名稱為擠出機75機筒1套、擠出機75壓力檢測機筒1套,簽收人一欄內簽署“袁天峰”的名字,簽收日期2020年1月6日。經質證,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認為雖然僅僅寫了備件,但主擠機筒是整個設備的,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有義務幫其安裝,而且涉及專業設備,并非其工作人員就可以完成的。
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認為在質保期內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提供的設備存在主擠停跳的問題并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雙方進行了溝通協商,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提供如下證據:1、2019年4月26日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高華平發給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楊總的電子郵件打印件,載明:關于主擠停跳問題,我們已經電話溝通多次,我們根據您的要求已經修改了電流環的PI參數及延長了加減速時間,但故障依舊,且發生頻次在增加,已嚴重影響我們的生產,請貴司給出解決方案。2、2019年4月28日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楊總回復高華平的電子郵件打印件,載明:根據這段時間的溝通和你們提供的現場報警數據、上位機歸檔曲線分析,控制的給定制值和電流實際值沒有明顯的突變,可見主擠變頻器跳停與程序控制無關,是由變頻器內部造成,對于報警值F30001與西門子售后溝通后反饋出現此報警主要是變頻器硬件本身故障,由于出現這個故障的周期較長(一般3-20天),西門子售后表示無法測試,因此建議購買更換這臺變頻器。3、2019年4月28日高華平回復楊總的電子郵件打印件,載明:貴司的設備應該在質保期內,更換變頻器的費用應由貴司承擔。經質證,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認為不僅僅只有這些電子郵件,其也給了后續答復。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對此提供了2019年4月30日其工作人員發給高華平的電子郵件打印件,載明:因為西門子變頻器的質保期是一年,這條生產線從開機運行到現在已經兩年多了,已經遠遠超過了西門子的質保期,另貴司還有部分驗收款尚未支付,如果能支付這部分款項,我們可以盡量跟院里溝通承擔變頻器更換費用。經質證,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對該證據沒有異議,認為其購買的是整套設備,不是其中的一個配件或器件,且合同對質保期有明確的約定,是從生產線整體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一年,其在2019年4月提出的這個問題是屬于質保期間的,應當由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保質保量進行維修,根據目前能夠推測到的原因可能是西門子變頻器的問題,要求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承擔費用更換變頻器。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認為由于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的原因在投料成功后12個月內沒有進行驗收,12個月的保質期已經到期了,本著友好的態度,如果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把款項全都付清,其可以予以更換。
庭審中,對于2016年8月5日投料試車并一次投料成功到雙方在2018年7月27日簽訂《驗收協議書》經歷將近兩年時間的情況,雙方均進行了陳述。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陳述當時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TDO電機負荷太小,做不出75μm和100μm的產品,后來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更換了TDO驅動電機,在處理費用的第13項也提到了TDO驅動電機更換,更換是由其進行的,對于23μm產品當時做過演示生產,但是一直沒有驗收合格。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陳述在第一次投料生產的時候其設備已經符合后面三種規格(23μm、75μm、100μm)的生產條件,因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的訂單問題當時不能一次性對后面三種規格進行考核驗收,其標準是23μm規格產品連續運行72小時以后確定,50μm規格產品連續運行24小時以后確定,12μm、100μm只要從投料到成膜1小時之內就視為驗收,當時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沒有這樣的訂單,所以導致時間跨度達兩年,當時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沒有把100μm產品作為常規產品,其提供的設備只要成膜就行了,后來由于康得新光電材料公司經營策略進行變更,將日本進口生產線生產的100μm產品放到其提供的生產線作為常規產品來做,其最初的設計如果長時間生產100μm產品電機負荷比較大,100μm產品如果作為常規產品做的話必須更換電機,經過雙方協商后,更換了更大功率的TDO驅動電機。
庭審中,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明確其主張的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為:699870元按照年利率6.525%(年利率4.35%的1.5倍)從2018年8月27日計算至2018年12月29日(逾期124天)為15729.57元,329662.45元按照年利率6.525%從2018年8月27日計算至2019年1月4日(逾期130天)為7767.67元,3214329.05元按照年利率6.525%從2018年8月27日計算至2019年8月28日(逾期365天)為212647.95元,上述三項違約金合計為236145.19元;從2019年8月2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7458190.55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525%計算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價款7443190.55元及相應的違約金(截至2019年8月28日為233117元,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違約金以7443190.55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525%計算)。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66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70660元,由原告桂林電器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負擔126元,由被告張家港康得新光電材料有限公司負擔70534元。被告負擔部分由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匯入本院。逾期不交納的,將移交本院執行部門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
合議庭
審判長唐勇
人民陪審員盧麗萍
人民陪審員季惠惠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員張殷
判決日期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