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蘭生物工程重慶有限公司與重慶宸曦堂藥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02民初1311號
判決日期:2020-06-29
法院: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華蘭生物工程重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蘭生物公司)與被告重慶宸曦堂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宸曦堂藥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蘭生物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冉小平、被告宸曦堂藥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開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華蘭生物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給付尚欠藥品價款40萬元,并按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商業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規定支付該款資金占用損失至付清時止(其中20萬元從2018年11月27日起算,20萬元從2019年1月21日起算)。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20日起,原、被告簽署買賣合同,被告陸續向原告訂購人血白蛋白(5g/50毫升)2000瓶;原告依據約定分別于2018年9月26日、11月20日交貨,但被告未按“收貨后60日內”付款,經原告多次催告至今未果。
被告宸曦堂藥業公司答辯稱:原告所訴屬實,但被告尚未從醫院收回貨款,公司經營困難,愿意與原告達成分期付款的協議將所欠40萬元及利息付清。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提交的營業執照、售貨合同單二份、銷售單二份、運輸單二份、發票簽收單二份,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存在關聯性,可作本案定案證據采信,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結合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本院對事實確認如下:
被告宸曦堂藥業公司分別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11月19日先后兩次向原告華蘭生物公司各訂購1000瓶人血白蛋白(注射劑),單價200元/瓶,每次價款均為200000元,總計400000元,雙方約定付款期限為收貨后60天內。原告發貨后,被告分別于2018年9月26日、2018年11月20日收到上述批次藥品。原告多次催收貨款無果,遂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被告重慶宸曦堂藥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華蘭生物工程重慶有限公司貨款4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為基數從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和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該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支付以200000元為基數從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和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該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義務,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50元,減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重慶宸曦堂藥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鐘華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杜薇
書記員盛蘭
判決日期
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