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市鴻峰環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南通蕾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閩民申322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石獅市鴻峰環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峰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南通蕾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蕾翔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5民終17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鴻峰公司申請再審稱,蕾翔公司僅憑江蘇增值稅專用發票便主張其已完成全部票面上所體現的工程量,是《填埋場暫存飛灰穩定化處理承包合同》工程(以下簡稱飛灰工程)的實際履行主體,證據不足。蕾翔公司并非本案合同的實際履行主體,涉案工程系案外人吳為雄掛靠蕾翔公司履行。原判認定鴻峰公司提供的證據未能證明吳為雄與蕾翔公司系掛靠關系,明顯存在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石獅市鴻峰環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陳恩強
代理審判員黃曦
代理審判員鄭鴻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葉錦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