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開發區華帥鋼絲制品有限公司與江蘇錦明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12民申44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南通開發區華帥鋼絲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帥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江蘇錦明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明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興化市人民法院(2018)蘇1281民初98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華帥公司申請再審稱:一、華帥公司早在2017年12月10日就已支付了該案訴請的危險廢物處置費,由錦明公司業務員劉伯新在華帥公司處支取了承兌180000元及現金7800元整。2018年4月11日華帥公司收到錦明公司發出的賬目征詢函后,華帥公司即與劉伯新聯系,并錄音,劉伯新一再確認已收到錦明公司訴請的費用187797元,由他去跟公司結賬。華帥公司與錦明公司所有業務往來,均是與錦明公司業務員劉伯新對接,錦明公司與華帥公司周圍其他鋼絲繩廠的所有交易,也均是由業務員劉伯新來洽談交接;二、華帥公司經營至今,只要郵寄到公司的郵件均未出現過無法送達的情形,錦明公司向華帥公司郵寄賬目征詢函所提供地址,華帥公司也可以正常簽收。原審時不知錦明公司提供的什么送達地址,致使原審法院無法正常送達。華帥公司直至2019年12月底收到銀行通知款項被執行,才知該案已經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綜上,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南通開發區華帥鋼絲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楊錦華
審判員沈大祥
審判員張榮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高靜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