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凱浩昀置業有限公司、青島建通工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2民特30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青島凱浩昀置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青島建通工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人青島凱浩昀置業有限公司稱:1、請求撤銷青島仲裁委員會青仲裁字(2019)第393號裁決書;2、本案申請費由被申請人負擔。事實與理由:一、2014年5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舒美花園項目造價咨詢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約定“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舒美花園項目A1-A6、B1-B5、C1-C6、地下車庫進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的編制;付款時間為:申請人招標工作完成一周內,一次性付清咨詢費”。申請人因國家政策原因,至今尚未完成招標工作,被申請人于2019年6月向青島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裁決申請人支付咨詢費、咨詢費利息等共計97萬余元。2019年8月28日,青島仲裁委作出裁決,裁決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咨詢費740314.18元及以740314.18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自2014年10月1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暫計算至裁決作出之日利息221230.55元。二、青島仲裁委青仲裁字(2019)第393號裁決書,具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可以撤銷的法定情形。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造價咨詢糾紛案,標的額約100萬元,青島仲裁委員會直接指定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并適用簡易程序,違反了青島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另外,仲裁庭未將仲裁庭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申請人;三、仲裁庭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律規定,明顯偏袒被申請人。1、仲裁庭認為“政府部門和主管機關的文件”不屬于不可抗力是錯誤的。2、涉案工程開工并不等同于已完成招投標。3、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未成就,仲裁庭酌情認定付款條件成就無事實依據。4、按照仲裁庭酌定2014年10月1日為應付款日期,在長達五年的時間里,被申請人未曾主張過權利,其已經明顯超過訴訟時效。
被申請人青島建通工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辯稱:一、青島仲裁委員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并依法作出裁決,符合法定程序,不屬于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二、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的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申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以駁回。
經審查查明:2014年5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舒美花園項目造價咨詢合同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主要約定由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舒美花園項目A1-A6、B1-B5、C1-C6、地下車庫進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的編制,付款時間為申請人招標工作完成一周內,一次性付清咨詢費等內容。因雙方在履行上述合同及補充協議時發生糾紛,被申請人青島建通工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依據仲裁條款約定向青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9年8月28日,青島仲裁委員會作出青仲裁字(2019)第39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咨詢費740314.18元及以740314.18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自2014年10月1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的利息,暫計算至裁決作出之日利息221230.55元。
另查明,根據《青島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案件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一百萬元或者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簡易程序。本案雙方所訴案件標的額并未超過100萬元。
經本院自青島仲裁委員會調取青仲裁字(2019)第393號卷宗,查明青島仲裁委員會曾通過郵寄方式將仲裁庭組成人員告知本案申請人青島凱浩昀置業有限公司。
對本次撤銷仲裁程序所查明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
判決結果
駁回青島凱浩昀置業有限公司的申請。
申請費400元,由申請人青島凱浩昀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解魯
審判員張曉華
審判員于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曹文斌
書記員馮文靜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