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義慶、河北省交通運輸廳交通運輸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冀行申1214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曹義慶因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1行終26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曹義慶申請再審主要稱:請求撤銷一二審行政判決,恢復申請人的行政起訴。事實與理由: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是被申請人制作的現有的信息;2014年1月21日,再審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要求再審被申請人公開14135835元核減的依據;2014年6月5日再審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要求再審被申請人核準21736175元的土地青苗等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下撥情況。再審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規定,再審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不存在就一個內容“反復”提出申請公開;二審判決刻意混淆篡改、虛構編造本案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次數
判決結果
駁回曹義慶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宋新華
審判員常站巍
審判員梁俊麗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平衛青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