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廷、懷遠縣中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0321民初3717號
判決日期:2020-06-30
法院:懷遠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廷訴被告懷遠縣中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闕玉枝,被告懷遠縣中醫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路莉、王慧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因診療行為過錯給原告造成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148523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12月,原告在懷遠縣中醫院住院做剖腹產手術,手術過程中懷遠縣中醫院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在剖腹產后沒有將原告體內胎盤取出,后期懷遠縣中醫院免費給原告做了兩次手術,但原告身體內仍有胎盤,2019年3月6日,原告到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做手術取出胎盤,后期經復查體內仍有胎盤,還需要繼續治療。原告認為被告在治療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原告多次手術后至今未能治愈,被告的行為給原告身心造成巨大痛苦。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懷遠縣中醫院辯稱:原告在中醫院做手術是事實,但是其體內留有胎盤是由于其自身體質原因導致,雖然鑒定報告中載明中醫院有過錯,但評定的過錯比例過高,中醫院應按照30%的比例承擔責任;對原告傷殘等級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有異議,該鑒定系原告自行委托作出,要求重新鑒定;對基于傷殘等級計算的賠償數額和賠償標準也有異議,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浙江省居住工作,其賠償標準應依據安徽省的相關標準計算。綜上,要求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8年12月17日,李廷入住懷遠縣中醫院準備分娩,于次日經剖宮產娩出一男嬰,手術后李廷陰道持續出血,懷遠縣中醫院為其做了兩次清宮手術,2019年2月21日病理報告仍提示宮內存在胎盤殘留。2019年3月3日,李廷至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繼續治療,2019年3月6日行“宮腔鏡下宮腔殘留物電切術”,術后病理報告提示宮內物為壞死及絨毛成分。李廷在懷遠縣中醫院住院7天,在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住院5天,兩次共計住院12天。李廷認為醫院的診療行為具有過錯,故就其損失向本院提起訴訟,經本院委托,2019年8月8日,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受理了李廷的鑒定申請,對懷遠縣中醫院、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對李廷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參與度進行鑒定。2019年9月26日,該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懷遠縣中醫院對被鑒定人李廷剖宮產術中注意不足、檢查不全面,未能及時發現并處置胎盤殘留病情,對鑒定人李某情未盡高度注意義務,清宮術治療效果不佳,存在過錯,從而延誤診療,與被鑒定人李廷行清宮術、宮腔鏡手術及病程延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建議參與度為56%-66%。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診療行為未見明顯過錯。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10980元。2019年10月16日,李廷委托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及“三期”進行鑒定,2019年10月22日,該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一)被鑒定人李廷因“二胎孕足月陰道流水1小時”入住懷遠縣中醫院,臨床予以行子宮下段剖宮產術,后經診斷為“宮腔殘留”,臨床予以行宮腔鏡下宮腔殘留物電切術,經鑒定與懷遠縣中醫院醫療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其后期行宮腔鏡下宮腔殘留物電切術,構成十級傷殘。(二)被鑒定人李廷誤工期為9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李廷為此支出鑒定費1430元。
另查明,李廷自2017年隨丈夫至浙江省溫州市務工,居住在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李廷與丈夫租住的房屋轄區屬于城鎮區域。
再查明,2018年浙江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55574元,2018年浙江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34598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身份證、懷遠縣中醫院住院病案、合肥金域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報告書、蚌埠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住院病案、醫療費發票、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分局瞿溪派出所出具的流動人口登記表、溫州德泉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法院問話筆錄、甌海區瞿溪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孕產期保健冊、原告健康證及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予以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懷遠縣中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123223.04元;
二、駁回原告李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2元,減半收取521元,由原告李廷負擔89元,由被告懷遠縣中醫院負擔43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汪世寶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從春晨
書記員張璐瑤
判決日期
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