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瀚青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張增富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1721民初1217號
判決日期:2020-07-01
法院:安徽省東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省瀚青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增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徽省瀚青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淑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增富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徽省瀚青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3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息);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2月份,經朋友介紹,原告總經理與被告熟悉,被告稱經營魚塘需要點資金周轉一下,在一周后就歸還,于是其在2019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承諾一周內歸還。此后至今,原告多次向其催討,被告拒不還款。
被告張增富未提出答辯意見,亦沒有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份,經朋友介紹原告安徽省瀚青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韓文勝與被告張增富相識。2019年12月23日,張增富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并承諾一周之內歸還。原告安徽省瀚青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給被告3000元,張增富當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張借條。后原告員工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歸還。
上述事實,有被告出具的借條、原告營業執照、被告的身份信息表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張增富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安徽省瀚青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王慶環
判決日期
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