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月霞、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勞動、社會保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19)最高法行申11355號
判決日期:2020-07-02
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季月霞訴被申請人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江蘇省人社廳)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審批及江蘇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一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7)蘇01行初920號行政判決:駁回季月霞的訴訟請求。季月霞不服提起上訴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8)蘇行終1140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季月霞仍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季月霞請求本院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撤銷江蘇省人社廳的行政審批及江蘇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責令江蘇省人社廳針對申請人申訴退休事項重新審批。其申請再審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1.用人單位為職工及時辦理退休手續,是其法定義務,而非職權。申請人既有勞動能力,又有繼續勞動意愿,且沒有違法違規行為,原審第三人無權強行辦理退休離崗手續。2.原審第三人違反立法解釋和企業主管部門規定,對申請人實際從事崗位是生產崗還是管理崗進行任意解釋。申請人長期以來擔任企業的財會主任、財供科長等職,屬于企業管理人員。3.原審第三人與員工簽訂的所有格式勞動合同,無論從事何種工作,都是生產崗,其以此抗辯申請人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缺乏依據。被申請人僅憑合同中有“生產崗”字樣就認定申請人從事生產崗工作,與事實不符
判決結果
駁回再審申請人季月霞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朱宏偉
審判員何君
審判員李紹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婁俊濤
書記員錢瑩
判決日期
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