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電子技術研究所、徐某某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民終11038號
判決日期:2020-07-03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東省電子技術研究所(以下簡稱電子技術研究所)因與被上訴人徐某某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2019)粵0106民初149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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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電子技術研究所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電子技術研究所無需向徐某某支付賠償金547872.66元;2.本案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由徐某某承擔。上訴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電子技術研究所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簽署勞動合同時,因為徐某某擁有制造發卡機單方面的知識,電子技術研究所便以高級工程師名義聘請徐某某。但經過近十年的發展,目前電子技術研究所的客戶高速公路公司目前開始全面實施ETC系統,徐某某研發制造的發卡系統已經沒有市場,且目前徐某某研發制造的發卡機技術已經遠不成熟,發卡機在適用過程中經常出現問題,導致電子技術研究所的客戶廣深沿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多次書面發函要求電子技術研究所進行整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同時徐某某也無法與時俱進,開發出新的系統,徐某某的能力已經不能滿足工作需要。雙方簽署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故電子技術研究所在合同期限屆滿后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無需支付賠償金。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徐某某在任職期間,不遵守規章制度及相關勞動法規,經常曠工。經電子技術研究所統計,徐某某在2018年共曠工30.5天,嚴重違反了電子技術研究所的規章制度及相關法律規定,故電子技術研究所不存在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需支付賠償金。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嚴重損害了電子技術研究所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予以改判,支持電子技術研究所的上訴請求。
徐某某二審答辯稱,電子技術研究所終止與徐某某的勞動合同不存在簽訂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電子技術研究所沒有證據證明徐某某不勝任工作以及存在曠工的違紀行為。徐某某在電子技術研究所工作滿十年以上,且連續多次訂立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徐某某在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明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電子研究所單方終止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向徐某某支付賠償金。
電子技術研究所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電子技術研究所無需向徐某某支付賠償金547872.66元;2.由徐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徐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向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電子技術研究所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621000元。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穗勞人仲案[2019]95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電子技術研究所一次性支付徐某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47872.66元。
徐某某于2005年10月10日入職電子技術研究所,工作崗位為機械高級工程師。雙方簽訂有五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最后兩期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徐某某最后工作日為2018年12月31日。
電子技術研究所每月月底(有時延遲至下月初)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徐某某當個自然月工資,并通過電子郵箱向徐某某發送電子工資清單。2018年1月至12月期間,徐某某每月應發工資總計項目數額依次為:1月13054.71元(其中上月績效工資數額為2848.71元,屬于2017年12月的績效工資)、2月15148.54元、3月14779.33元、4月15431.77元、5月15503.41元、6月14944.78元、7月15103.66元、8月15251.39元、9月15377.72元、10月14997.85元、11月15035.66元、12月15653.83元,合計180282.7元。同時,2018年6月至12月期間,電子技術研究所每月向徐某某發放住房補貼2532元,并于2018年8月31日發放2018年1月至5月的住房補貼12660元,于2018年11月23日發放2018年1月至5月的住房補貼7618元。另外,2019年1月31日,電子技術研究所通過電子郵件向徐某某發送2018年度績效工資工資條,工資明細為:年度績效28063元、代扣稅841.89元、實際發放27221.11元。2019年1月28日,徐某某的銀行賬戶收到一筆27221.11元的款項,該款項的對方戶名為廣*所,交易描述為工資。
雙方對以下事實存在爭議:一、關于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電子技術研究所主張徐某某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應根據其制作的2018年度工資表計算,但不應包括2017年度績效、午餐費、交通費,最終核算的數額為14957.55元。為此,電子技術研究所向一審法院提供了2018年度工資表予以證明。經質證,徐某某對工資表的真實性不予確認,該工資表沒有其簽名。徐某某主張根據2018年1月至12月期間每月應發工資合計、住房補貼發放情況以及年度績效工資核算,其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20528.98元。
二、關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電子技術研究所主張雙方簽署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徐某某的能力已不能滿足工作需要且存在長期曠工的情況,因此決定在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后不再與徐某某續簽勞動合同而依法終止勞動合同。為證明其主張,電子技術研究所提供了如下證據:1.2018年度打卡記錄;2.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函箋、廣東廣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文件、微信聊天記錄;3.儀器設備借用卡;4.規章制度。經質證,徐某某對證據1的真實性不予確認,沒有徐某某的簽名,電子技術研究所也沒有提供原始的打卡記錄;證據2沒有經徐某某簽名確認,機器設計是由團隊實施,不能證明機器的問題是徐某某造成的,且文件的發出時間是2013年和2014年,電子技術研究所在2015年仍續簽勞動合同不符合常理;證據2中微信聊天記錄是徐某某對技術問題作出解釋和抗辯;確認證據3的真實性,但與本案無關;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予確認,沒有履行公示程序和民主制作程序。徐某某主張其在電子技術研究所連續工作滿十三年并于該期間與電子技術研究所訂立有過五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且在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滿前向電子技術研究所明確提出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電子技術研究所不與其續簽而終止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為證明上述主張,徐某某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不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勞動合同期滿前通知書;2.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簽收單、委托證明;3.專利執行檢索系統文件;4.證書。經質證,電子技術研究所對證據1、2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據3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據4的真實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本案中,電子技術研究所主張徐某某的應得工資不能包括午餐費、交通費和住房補貼,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由于徐某某提供的電子郵件2018年度績效工資條和銀行流水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實2018年度績效工資為28063元,故該筆工資應納入離職前十二月平均工資內。雙方確認2018年1月工資中包括2017年12月的績效2848.71元,該筆績效不應計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綜上,徐某某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20291.58元[(180282.7元-2848.71元+28063元+12660元+7618元+2532元/月×7個月)÷12個月]。
關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本案中,徐某某在電子技術研究所工作期間為2005年10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已連續工作滿十年,符合與電子技術研究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徐某某在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滿之前已明確向電子技術研究所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前述規定,電子技術研究所應與徐某某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可知,電子技術研究所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徐某某不能勝任高級工程師的崗位,但未有證據顯示電子技術研究所對徐某某進行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綜上,電子技術研究所不續簽勞動合同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電子技術研究所應向徐某某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47872.66元(20291.58元/月×13.5個月×2倍)。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判決:一、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電子技術研究所向徐某某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547872.66元;二、駁回電子技術研究所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審受理費10元,由電子技術研究所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廣東省電子技術研究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何潤楹
審判員何慧斯
審判員姚偉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郭桂芳
判決日期
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