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全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東省地質工程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粵01民特386號
判決日期:2020-07-03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廣州市全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匯公司)與被申請人廣東省地質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地質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全匯公司請求確認全匯公司與地質公司在2017年5月簽訂的《匯誠名園項目基坑支護工程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無效。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雙方簽訂《匯誠名園項目基坑支護工程合同》,該合同第十二條約定:“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補充合同條款解決。雙方簽訂的補充條款同具法律效力。如遇合同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時,可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該仲裁條款并未指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名稱。事后,雙方并未就明確仲裁委員會名稱達成補充仲裁協議。全匯公司認為,雙方訂立的仲裁條款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無效情形,請求法院確認仲裁條款無效。
地質公司辯稱:雙方于2017年5月簽訂的合同的仲裁條款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有仲裁意思表示,有仲裁事項,有具體的仲裁委,雙方簽訂合同時均同意選擇仲裁的方式作為雙方解決爭議的方式,應當尊重雙方的選擇。雙方在選定仲裁委方面,雖然存在瑕疵,但是可以推斷為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廣州仲裁委)。因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從簽訂合同的主體來看,全匯公司的住所地在廣州市增城區,期間并未就住所地發生過變更。地質公司的住所地在白云區,亦未就住所地發生過變更。從簽訂合同主體的角度,雙方有理由選定廣州仲裁委。從工程地點看,合同第2條約定工程地點在廣州市增城區新塘鎮,與合同相關的地點并未超出廣州市的范圍,廣州仲裁委是廣州地區僅有的一個仲裁機構。地質公司將合同爭議提交廣州仲裁委仲裁并無違背全匯公司的意思。全匯公司認為仲裁條款選定的機構并非廣州仲裁委,但在當初約定仲裁條款時也沒有提出其他仲裁機構供雙方選定。本案僅有一個仲裁機構可以選定,故仲裁條款應當有效,綜上,雙方的仲裁條款應認定為有效。
經審查查明:2017年5月,全匯公司(發包單位,甲方)與地質公司(承包單位,乙方)簽訂《匯誠名園項目基坑支護工程合同》(合同編號:2017007),約定由全匯公司委托地質公司承建匯誠名園項目基坑支護工程。該合同第十二條約定:“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補充合同條款解決。雙方簽訂的補充條款同具法律效力。如遇合同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時,可提交仲裁委員仲裁。”雙方發生糾紛后,地質公司據此向廣州仲裁委申請仲裁,廣州仲裁委已立案受理,案號為(2019)穗仲案字第359號
判決結果
確認申請人廣州市全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廣東省地質工程公司于2017年5月簽訂的《匯誠名園項目基坑支護工程合同》(合同編號:2017007)中的仲裁協議無效。
案件申請費400元,由被申請人廣東省地質工程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陳舒舒
審判員徐玉寶
審判員王碧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謝佩君
判決日期
2020-07-03